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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泰安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学习快乐 2015-05-04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郊区、宁阳县、东平县、新泰市、肥城市),2015年泰安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泰政发〔2014〕1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4〕50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以2013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020元为基数,确定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2%。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0%。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4%。

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状况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也可暂不增加工资。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垄断企业及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要合理调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要重视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时,应向生产经营一线的普通职工倾斜,普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且不能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其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本企业年度增资总额的85%。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依据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要认真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健全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落实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日

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将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4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


(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686元计算。具体标准见《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1)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4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详见《2015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附件2)。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6575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民政管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9315元,其中6575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74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二)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7387元。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为:按40%比例缴纳为101400元、按35%比例缴纳为88725元、按30%比例缴纳为76050元。


六、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0184元。


七、有关事宜


2015年度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


2015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农保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


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0.35%;月记账利率为0.292‰。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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