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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虚开增值税发票灰色利益链 虚开发票有三大特点

 鸿凯泰收藏 2015-05-05

  中国江苏网5月1日讯 看似正常的经营,其实暗藏玄机。一笔笔账面资金流转的背后,却是国家大量税款的流失。近年来,苏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持续多发,2013年以来,苏州政法机关共成功查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580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1117人。

  苏州市政法机关对近年来查办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三方主体特点进行了深入剖析,提醒广大市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犯罪行为,不要因贪图利益而触碰法律底线。同时,这份系统分析也令潜藏在经济领域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买方市场”浮出水面。 

  □商报记者籽言通讯员李冰

  开票方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始作俑者

  “我于2008年担任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性质是一般纳税人。之前,公司一直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后来发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收益’高来钱快,于是我们也开始了这项‘业务’。”徐某以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牟利手段,向多家公司或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其供述,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除了经营实际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在对案件情况进行核实时发现,全案中,徐某利用其经营的A金属有限公司,为其它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的受票企业总计660家,涉及江苏、安徽、浙江、山东等多个省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500余万元人民币。

  多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之间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许多企业之间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求关系,形成了长期且固定的利益链条。而开票方是正是这个利益链条的起点,是所有需求方的“最上游”,主观恶性大,虚开行为次数多,社会危害极大。

  受票方

  灰色链条下的利益共同体

  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袁某通过中间人领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额18万余元。后经查明,袁某所在的公司,已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自从2009年7月公司升格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税费成了17%。这样公司的利润就少多了,我就想到了用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做法。”据袁某供述,2009年11月,他通过别人介绍找到了可以开票的B公司。“对方按照我告诉他的面额填写发票,并按照面额的7%收取费用,我拿到发票输入国税系统认证成功,就给对方开具一张相应面额的支票”。

  在袁某所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了税务认证后,开票方从袁某向他们提供的支票里扣除了票面金额7%的费用,剩余钱款又以现金或是支票的方式返还给了袁某所在的公司。“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出现增值税进项票的数额小于公司开具的销项票的数额的情况,这样一来,所要上缴的增值税就会多。一些‘精通’门路的人就会为使公司的进项和销项基本持平,让公司少缴税想尽办法”。

  “同增值税17%的税率相比,只要向开票方提供仅为票面金额几个百分点的钱就可以获得一张由该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通过了国税系统认证后便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去抵扣税款,这样做便可把本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省下来,作为自己的利润。”承办检察官说。但为了18万余元的利润,等待袁某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

  开票中介

  牵线搭桥的中间人

  “这些案件最难以认定的便是错综复杂的交易关系,”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一般不会直接同领受方接触,而是通过中间人在其中穿针引线。”

  在许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开票中介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他们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需方创造了机会、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他们的存在使案件的办理增加了难度。 陶某经营一家小企业,开始也是受票方,后来发现了开票中介的利益空间,开始充当起增值税发票供需方的“掮客”。他介绍成一笔“生意”,就会从中抽取1%至2%的介绍费。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陶某都对自己的行为存在模糊认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居间介绍,并不是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不仅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自己虚开,也包括介绍他人虚开的情形。”承办检察官介绍。

  案情复杂

  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三大特点

  苏州市检察机关从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归纳出三个特点,亟待引起市民高度关注。

  一是虚开行为出现职业化倾向。这些案件的犯罪主体有的经营“皮包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专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散发传单、发送QQ群信息等手段散布消息,诱惑受票单位卷入虚开犯罪;有的以介绍开票为业,为开票方、受票方牵线搭桥充当“掮客”,从中谋取利益;有的企业主本来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后逐渐放弃正常经营,专门从事虚开“业务”。

  二是犯罪形态呈现窝串化倾向。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往往是“破一案,带一串,抓一人,挖一窝”。一方面,开票方一旦与开票中介、受票方取得联系,往往形成长期合作关系,相互依存关联。另一方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一定的“传染性”。一些企业通过虚开方式获利后,会在一定范围引发其他企业效仿,虚开方法和渠道也会在企业之间口口相传,甚至成为某一行业或者区域的“潜规则”。

  三是犯罪主体呈现“小微”化倾向。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及的企业大部分为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家庭作坊、或者个体工商户。这类企业以从事加工、贸易类为主,具有业务量小、利润微薄、抗风险能力低、企业制度建设不完备的特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收制度,造成了国家税收重大损失,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我市政法机关在加大对以虚开为业和从事虚开介绍的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将进一步深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开展法治宣传,使企业主正确认识虚开行为的性质,努力营造依法纳税浓厚氛围。

  【说法】

  虚开增值税发票 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苏州政法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轻则是违法行为,重则构成犯罪,一旦构成犯罪,根据情形轻重,将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要自觉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保持距离,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经济利益,而触碰法律底线,落得个身陷囹圄、失去自由的下场。此外,如果发现有利用散发传单、发送QQ等手段散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行为,请及时向政法机关联系、举报,通过每个人共同努力抵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维护良好社会发展环境。

原标题: 揭秘虚开增值税发票灰色利益链 虚开发票有三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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