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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土资源

 振翅高飞图书馆 2015-05-05
苏国土资发[2012]356号
苏中小合作[2012]64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企业集中、产业集群、要素积聚、土地集约”为目标,优化工业布局,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四层及以上标准厂房(以下简称“高标准厂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标准厂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既是我省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的关键期,也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期。我省中小微企业面广量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标准厂房建设,既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保障中小微企业用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实现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加快苏北振兴、苏中崛起、苏南提升,进一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在更高层次上推进我省区域互动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标准厂房建设的基本原则
    今后,我省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中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其进入高标准厂房。根据目前我省各类开发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发展现状,高标准厂房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在省级、国家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均可以选定集中连片、存量建设用地较多的区域,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和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围绕产业定位、行业要求,合理确定高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和规模。
    (二)市场导向。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工业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加快高标准厂房建设步伐。
    (三)规范建设。高标准厂房建设要明确投资主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高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功能配套。高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需要。高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供入驻企业共享的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三、高标准厂房建设的基本要求
    各地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新建高标准厂房,具体要求如下:
    (一)土地使用
    1.依法用地。建设高标准厂房,仅限使用依法取得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需使用农用地(耕地)、未利用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耕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并通过公开有偿供地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使用依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2.规模集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新建高标准厂房的,单宗地块建设区域中,高标准厂房占地规模应在100亩以上;确需分开建设的,可以由3宗以下地块组成,但高标准厂房占地规模合计应在150亩以上。
    (二)规划设计
    1.选址要求。高标准厂房一般应安排在已形成特色产业优势,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园区内建设。
    2. 规划条件。建设区域内高标准厂房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6以上,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厂房层级须达到四层及以上,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
    3. 建设规模。每年度开工建设并竣工的高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应在30万建筑平方米以上。
    以上控制指标均为高标准厂房占地,不含行政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占地。
    四、高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的扶持政策
    从2012年开始,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高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一)各地对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相关规定,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高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成后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同意,可允许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对为入驻高标准厂房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质量检测、产品开发、信息物流等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经验收合格达到省级公共服务平台要求的,优先安排扶持资金。
    (五)对入驻高标准厂房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协作配套项目等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优先安排项目申报和扶持资金。
    (六)对高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成效显著的园区,优先列入省级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
    (七)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分别给予高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的先进地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和厂房租赁资金补贴奖励。
各地国土资源、经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高标准厂房建设工作,为我省推进集约节约用地、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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