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视点】定罪免刑何以成为无罪案件的避难所

 望云1120 2015-05-10

定罪免刑,体现了现代刑法的轻缓化与人道化,有利于缓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然而,曾几何时,定罪免刑制度何以成为无罪案件的避难所?错误的定罪免刑判决何以如此坚不可摧?一叶知秋,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暴露了当今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政治体制的核心病灶所在。


文 | 邓楚开

来源 | 邓楚开的法律博客


刑罚乃凶器,是所谓的“刀把子”的具体运用,是国家为维持统治秩序、社会秩序所动用的最后、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定罪免刑,即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同时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中设立定罪免刑制度,其目的在于舒缓刑法的严厉性,尽量减少刑罚的适用,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被告人虽然宣告有罪但不判处处罚。定罪免刑,意味着刑罚并不再是犯罪的唯一法律后果,被定罪的轻微犯罪人可能无需再经受刑罚的制裁。这不仅使得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这一传统概念受到挑战,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现代刑法的轻缓化与人道化,有利于缓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


这样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法律制度,其实施状况如何?非常凑巧,去年转换角色,从公诉人转变为辩护人,接手的前两个案件,最终都被法院判决定罪免刑。第一个案件是妨害作证案,第二个案件是玩忽职守案。接手案件后,经过严格细致的证据审查与法律分析,结合自身十二年检察工作中对案件的把握标准,坚定地认为两个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都是无罪(侧面了解到出庭公诉人也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在法庭上作了彻底的无罪辩护。最终,两案都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并形成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决议。对于这样两个定罪免刑的判决,当事人不服,作为辩护人的我也不服,认为法院的判决明显错误。但是,律所同事则认为,这样的结果已属辩护非常成功,相当于办了两个无罪案件。


我没有也不可能对某一司法区在一定时间段的所有定罪免刑案件进行实证分析,以得出具有严格数据与案例基础的结论。因为现今司法数据尚属于国家机密,难以获取;即使从网上收集下载已公布的定罪免刑案件,由于不能调取案卷材料进行细致分析,无法判断这些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但是,根据自身从事刑事辩护后接手的前两个案件情况以及十五年的司法实务经验,可以得出这样的初步结论:我国的定罪免刑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背离立法初衷,已是法院处理事实上无罪案件的重要方式,成为了无罪案件的避难所。


一项免除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犯罪人刑罚的制度,却用来处置其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那种徇私、殉情而对明知无罪的人提起公诉或者故意判决有罪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徇私枉法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发现对明知无罪而提起公诉及作定罪免刑判决者以徇私枉法罪进行追究的先例。不仅如此,对于定罪免刑判决结果,辩护人、当事人及其家属甚至感觉到已是非常不容易的胜利结果,毕竟,被告人不需要承受刑罚了,相对于那种事实上无罪而被判刑的人而言,已是大幸。对于明知错误的定罪免刑判决,包括自身在内的辩护人一般也都不支持当事人上诉,因为我们都知道要上诉改判无罪,难于上青天。


定罪免刑制度何以成为无罪案件的避难所?错误的定罪免刑判决何以如此坚不可摧?一叶知秋,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暴露了当今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政治体制的核心病灶所在。正常情况下,公诉人不会将明知无罪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明知无罪而强行提起公诉一般是因为公诉人面对外在压力不得已而为之。此类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官经过庭审后,正常情况下,要么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要么直接宣判无罪,明知被告人无罪而判决定罪免刑往往也是因为法官承受了无法抗拒的外在干预。公诉人与法官所面对的外在非法干预无非两种:一种是司法系统以外的官阶高于检察长、法院院长的“领导”的干预,另一种是司法系统内部的官阶高于承办检察官、法官的“领导”的干预。这样的干预以及这种干预的强大威力,将司法体制中的核心问题充分暴露了出来:司法机关缺乏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制度屏障、司法官只是执行上级意志的缺乏独立判断权的“刀笔吏”。这样的制度弊端,使得把持高位者可以随意决定诉讼案件结果、出入人罪,致使作为争端解决最后程序的司法无法确保其公正;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发挥对行政等其他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无法纠正业已存在的利用公权力的寻租行为,致使作为社会纠偏机制的司法难以发挥其应有功能。由此,必然导致像已经披露的山西、四川、江西等地那样的“塌方式腐败”现象。


在这样的政治生态之下,已无需再去解释定罪免刑何以成为无罪案件的避难所、错误的定罪免刑判决何以如此坚不可摧。面对那些以定罪免刑处理的那些真正无罪的案件,我们甚至不忍心去批评提起公诉的检察官与作出判决的法官,在特定的情境下、在法律所可能的空间内,他们已尽自己最大的可能与努力去减轻无罪的被告人所可能遭受的侵害与痛苦。在这样的案件中,无论法官、公诉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都很无奈,都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要避免这种现象一再重演,医好这一司法顽疾,唯有根治其病灶,不断改革,不断提高司法机关与司法官的独立性,确保司法官只服从法律与良知而不是强权。如此才可能有法治,我等草民才会有安全与尊严。

法律博客

www.fyfz.cn
法律人的精神家园

法律博客QQ群263850946

加入法律博客微信群及沟通协调

请加小编个人微信lkhlky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