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车间、事处、生产基地;无须办理登记注册,但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法律依据

 马敬坡 2015-05-12

一、车间作为公司内部在生产过程中为完成某道或某几道工序而形成的生产单元,如配料车间、包装车间,这种单纯的车间不是经营机构,当然不是分公司,也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办事处作为用于接待内部人员的工作场所,并未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也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生产基地只是代表总公司从事产品生产、加工行为,不对外直接进行交易行为,无销售账户和销售台账,而是将产品运输到总公司仓库,由总公司统一安排销售,那就是单纯的生产基地,无须办理登记注册

依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由此可以推定公司还可以有实际生产的场所,只要它不对外经营就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二、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1.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2000]103

发布日期2000-5-25   执行日期2000-5-25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的请示》(苏工商〔20002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

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

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

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203

颁布时间:2000-09-14 00:00发文单位:国家工商总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陆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

[2000]1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

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

营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1、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也可以按设立分支机构办理。

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的该企业法人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输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经营场所具体地址。对未经核准确性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查处。

   2、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个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登记程序向该场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查

处。

 3、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中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按上述第1项办理,也可以按上述第2项办理;

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区域外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上述第2项办理。

   四、企业承租他人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经营,按《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7号)的规定,视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营业登记。

** 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233号)的原则,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于不属于设点经营的,不应按无照经营处理。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内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368  颁布时间:2001-12-19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如何适用问题的请示》(冀工商[2001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91]中油企字第20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内部下属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情况,仅限于“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的机构。“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这里所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是指该企业法人单位的内部。如果该企业法人下属的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等“内部”机构设立了法人住所以外,且提供产品和劳务的对象超出了该企业法人的内部范畴,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否则企业在住所以外另设经营场所的,可以选择登记方式。除了按照原有规定登记为分支机构以外,还可以申请将经营场所登记于上一级企业营业执照上,无需另行申请分支机构登记(“一照多址”)。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管理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就《请示》中所提及案件看,对江苏江阴市飞天石油化工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西宁从事石油制品购销活动按“无照经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几种认识

《公司法》修改后,对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定性和处罚,在执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认为应认定为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定性处罚;认为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作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处理;认为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定性和处罚;认为“冒用”、“变更”等词语不能准确表示擅设分支机构的性质,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又无擅设分支机构无照经营类型的规定,因此,该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罚,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处理公司擅设分支机构行为的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的构成要件如下: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在公司的住所之外。只要符合这3个条件,即可认定为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呢?《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上述规定明确了设立分公司必须要办理营业执照,否则就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

擅设分支机构行为的分类: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第二种情况是未经登记,以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三种情况是未经登记,以“经营部”、“服务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种情况是未经登记,不以任何机构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凡是未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都属于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一些特殊情况的认定:

对于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住所地与生产基地、车间、办事处不一致的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车间或者办事处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注册车间作为公司内部在生产过程中为完成某道或某几道工序而形成的生产单元,如配料车间、包装车间,这种单纯的车间不是经营机构,当然不是分公司,也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办事处作为用于接待内部人员的工作场所,并未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也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但是,如果上述车间或办事处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就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否则就是无照经营,应依法予以查处。

2.生产基地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注册

如果A公司在B生产基地能独立地完成产品的生产,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都在B生产基地完成,这种生产基地是否需要按照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B生产基地只是代表总公司从事产品生产、加工行为,不对外直接进行交易行为,无销售账户和销售台账,而是将产品运输到总公司仓库,由总公司统一安排销售,那就是单纯的生产基地,无须办理登记注册;如果B生产基地对外从事销售活动,就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否则,就是无照经营。

     因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批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既然是公司内部的一个生产加工场所,没有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不需要成立分公司。这也与公司住所的规定相吻合,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由此可以推定公司还可以有实际生产的场所,只要它不对外经营就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由此可以推定公司还可以有实际生产的场所,只要它不对外经营就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