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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要判银行全赔,才能促使其做到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技术改革

 马敬坡 2015-05-13

1. 当事人卡从未曾丢失、未曾出借他人使用,在没有其他证明力更强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利用伪卡窃取借记卡内的资金。同时,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因此法院没有采信银行的辩护意见。

2.如当事人并未出境,卡也在他手上。发现问题后,当事人立即报案,银行方面表示,若公安机关证实境外消费记录确实与持卡人无关,银行会采用先行赔付,把损失补给用户,等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再将款项还给银行。

当事人办理了银行卡,并与该银行签订了合同,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

即使持卡者泄露了密码,如果银行做到了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盗刷也就无法进行了。而且,我们过去常说持卡者泄露了密码,其实也是很难确认的,密码到底是哪个环节泄露的,有时真的很难查清,谁又能保证不是银行泄露的?因此,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全赔。”  

如果一律判处银行负全责,就会迫使银行须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这样,就不仅解决了打官司的判决标准问题,而且让许多盗刷卡的案件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客户即使无意中泄露了密码,他人用假卡也无法盗刷。

即使银行对持卡人的信息安全具有保障义务,银行应当妥善保管持卡人的卡内资金、向持卡人提供能够安全使用的银行卡以及安全的交易场所。只要发卡行没有尽到保护银行卡内款项安全的义务,就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责任。盗刷者如果无法获得持卡者的姓名、密码等信息,是不可能盗刷成功的;持卡者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个人银行资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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