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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刹住扒女性衣服的野蛮风气

 指间飞歌 2015-05-13

必须刹住扒女性衣服的野蛮风气

如果加害人确实少有受到法律严厉制裁,风气继续恶化,这个时代就将是女性遭受性色彩暴力及侮辱最为严重的时代。

据媒体报道,连云港市电大一名女生被人扒光衣服,遭遇殴打、剪发以及拍裸照等恶行,相关照片还被发布至网络上,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此事,涉案的两名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如果是熟悉网络的人,应该很明显感受到近年或至少是近期,类似针对女性的殴打并加以扒衣服、拍摄视频或照片的事件越来越多,可以认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

类似事件除殴打之类暴力外,在行为方式上都有一个全部扒掉或部分扒掉受害女性衣服,以使其性器官暴露的共同点。当这类事件在街道之类公共场所发生时,加害人未必会拍摄照片或视频,这是因为对于加害人来说已经直接将受害人性器官向陌生公众进行暴露,往往是陌生旁观者进行拍摄。当这类事件发生在没有陌生人的场合,拍摄者未必是进行殴打、扒衣服的人,但总是参与这一行动甚至是在一旁鼓励、出主意、指导的人,是共同加害人。总之,除了暴露受害人性器官外,或者是向陌生他人给予直接暴露,或者是加害人将记录向陌生他人进行间接暴露,具有公开性是这类事件的突出特点。也即,这类事件有两个层次的犯罪属性:一、殴打并暴露女性性器官的行为本身;二、将被害女性暴露性器官的身体、情状直接或间接暴露给其他人。

无论加害者是男性还是女性,但针对女性是这类事件的本质。这是这类事件构成犯罪的本质规定。这种犯罪行为跟犯罪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关,事实上,目前这类犯罪行为的泛滥突出表现在三类现象中:一、女青年之间矛盾所致;二、所谓针对“小三”所致;三、女性在超市等场所偷窃或被怀疑为偷窃所致。因此,目前进行这种犯罪活动的,尽管经常有男性参与,但恰恰以女性为主,并且为了获得殴打、扒衣服时的武力优势,总是数位女性或一帮女性共同行事。

这类犯罪自古属于重罪。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这种犯罪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以至于不必要设置专门的详细条款进行规定。以《大清律例》为例,有“调奸”罪名,但这是轻罪,不适用于这类犯罪,这类犯罪实际归在了“斗殴”大类中,属于“奸淫”之“淫”,凡在斗殴中发生“淫”的行为的,处罚比挖人眼睛、割人耳朵鼻子的更加严厉,除了死罪外,挖人眼睛、割人耳朵鼻子还只是“近边充军”,而犯了“淫”罪则要一律“边远充军”,也即不是杀头,就是充军到最边远的地方去,等于起码要执行最严厉的徒刑。

现代法律对于这类罪行给予了专门、详细的规定,比较古代虽然已经“轻罪化”,但依然是重罪处罚。以1935年《刑法》为例,这类犯罪归在“妨害风化罪”大类中,第224条规定:“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刑法》第237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轻罪化”的,但既然最高刑为五年,则还是属于重罪。

凡是实行暴力并以实现扒掉女性衣服、暴露性器官,并给与直接或间接公开为目的之行为,其犯罪性质决定于这种行为本身,而不必要考虑其原因,也即作为犯罪跟被害女性是否属于过错方甚至是否犯罪无关。然而,所谓“原因”可能严重蒙蔽了当代人眼睛,似乎只要抓住被害女性过错,比如针对所谓“小三”、“女小偷”,就可以对她任意而为了。也许是媒体没有进行追踪,一系列事件吸引了眼球,但加害人受到严厉惩处的信息却罕见。如果加害人确实少有受到法律严厉制裁,风气继续恶化,这个时代就将是女性遭受性色彩暴力及侮辱最为严重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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