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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穿着魔鬼外衣的天使

 望云1120 2015-05-16

对律师角色的准确认识,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抑或是重要的前提之一。


文 | 沉静如水

来源 | 沉静如水的法律博客


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常常被誉为“魔鬼的代言人”,与被告相比,律师更像一个训练有素的恶棍。。电影《林肯律师》里那个整天在林肯轿车里办公的律师,他的加州车牌号上就写着“无罪(NTGUILTY),意思很露骨:我不管你是否杀人越货、恶贯满盈,只要付钱,我一定替你做“无罪辩护”。他们总是使出浑身解数来达到这个单一目的,至于该目的是否经得起事实和正义的检验,不在考虑之列。当年的辛普森就是这样变得“无罪”的,至于辛普森是否有罪,德肖维茨始终咬紧牙关地表示:我不知道。

  

而成熟的法治国家的刑事辩护人却常常以此为荣。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就说过:“我们从事的是法律事业,而不是正义事业。”在他们看来,为当事人赴汤蹈火是一件多么光荣的事情。用一切合法手段帮助当事人(不管他是否有罪)减少或免除惩罚,恰是律师最大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美德,赖此而立,舍此无存。19世纪英国律师亨利·布劳姆这样表述:辩护士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这是他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他不需顾忌这样做会给别人带来的惊慌和痛苦;这样做会招致的苛责以及它是否会使别人毁灭。他不仅不必顾虑这些,甚至还要区分爱国之心与律师的职责,必要时就得把赤子之心抛到九霄云外,他必须坚持到底不管后果如何,为了保护他的委托人,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应在所不惜。

  

为什么鼓励律师为魔鬼代言?为什么有那么多优秀的律师乐此不疲?这是现代司法架构的需要,其实是追求真正正义的需要。律师,是司法拼图里重要的一块。司法公正一旦离开了律师这一构件,司法基石将立刻坍塌,人们得到的公正,只是一种经过后期制作的虚假云图。真理只有兼顾双方、无所偏重、并力图从最强的光亮下来观察双方的理由的人们才能做到。  

  

现代司法的精髓在于,国家将某个罪犯绳之以法之前,先假定他只是“涉嫌”,让他有权延请一位拥有“魔鬼辩护者”技能的律师,与代表国家意志的公安、检察两方在法庭上围绕法律和证据进行公平抗辩。在此过程中,律师作为魔鬼辩护者的能耐越出众(表面上似乎表现为他助纣为虐的能力越高明),他对公正结果的达成就贡献越大。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一个厉害的检察官可以让大陪审团“起诉一份火腿三明治”,因此,律师的魔鬼性实是一种表象,当国家机器可能变成魔鬼时,律师拥有的魔鬼辩护技能越高超,他反而越接近天使。


德肖维茨在为辛普森成功脱罪之后告诉我们,“辩方有一打的律师,而检方几乎用了四打的律师。……辩方只有几个调查人员,而检方则能够获得整个洛杉矶警局、联邦调查局、芝加哥警局、甚至国际刑警组织的支援——数万名的人力!”


情况相反的一个图景出现在前苏联肃反时期。由国家检察官维辛斯基主持的审判,那些装模作样地替被告辩护的律师就必须做出配合,他们通常会对自己的尴尬身份作一番声明,在无产阶级道德和意识形态上与被告完成切割;他们必须与检察官的立场高度一致,随时掉转枪口,对委托人进行声讨。如果不这样做,或声讨得有些勉强,不能令维辛斯基们满意,他们还可能当场被捕。有位律师甚至事先拾掇好了铺盖卷,以便自己就地逮捕后可以马上进监狱,免得秘密警察多跑一趟。


律师在前苏联的刑事审判中只是一个陪衬的图景,他们不仅要与检察官保持一致,还要战战兢兢地思量着什么时候自己也要随着罪犯一同进入监狱。接下来的后果是,人人都成了国家追捕的对象,人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法治的冰河期到了。


律师的形象应当是天使,只不过他穿上魔鬼的外衣。我们要做的是生出一双慧眼,能够透过这层外衣,看到律师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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