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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支付了经济补偿能否要求员工退回?| 人力资源法律

 望云1120 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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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劳动保障


2011年7月11日,科技企业与何某签订《员工聘用合同》,聘用何某为企业的部门经理,工作期限3年,从2011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同年8月18日,何某向科技企业提交了辞职报告,当月22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约定,科技企业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2万元。后科技企业通过银行转账至何某账户内1.52万元和1.1万元,科技企业发现多给何某1.1万元后即与何某联系,要求何某退还多余部分的钱款,但何某予以拒绝,科技企业因此诉至法院。


审理中,科技企业指出,由于电脑系统出错,导致多支付给何某1.1万元,何某取得该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坚持要求何某返还。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系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人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方。原告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原、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多给予被告1.1万元,对此,原告应在今后工作中避免出现同样的错误。被告不该因原告在工作中的差错而拒绝退还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1万元,于法有据。被告称原告给付的1.1万元是原告违约后给予被告的补偿,因被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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