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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速裁实践中的几点思考(点击:716)

 余文唐 2015-05-20
 [提要]将部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二审民事案件通过速裁机制快速审理是我院依循审判规律不断深化改革的一个创新之举。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院对于该机制的探索是成功的,二审民事速裁合议庭在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工作效率的实践中也获得了不少有用的经验,本文即是其中的总结之一,供参考。

    一、对上诉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筛选适合的案件是速裁审理的第一步

    经过实践,笔者认为下列四类事实清楚的案件相对简单,比较适合于速裁:一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包括离婚纠纷,抚育费、赡养费纠纷,抚养、扶养关系纠纷等;二是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三是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合同类纠纷,包括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居间合同、电信合同等等;四是法律适用已形成规范的劳动争议案件。此外,部分因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以及事实清楚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也可作为速裁案件进行审理。对速裁案件进行筛选,较为合适的方法还是由人工进行,即由各个承办人在所有已缴纳了上诉费用、上诉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上诉案件中,自主决定是否作为速裁案件进行审理。

    二、精心准备、确定审理思路及主攻方向,为审好案件奠定基础

    速裁案件的审理,往往只与当事人接触一次,所以之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通过对卷宗材料的审阅,一方面要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预判。另一方面要为下一步的审判工作理顺审判思路,做好准备工作。比如对于当事人的争议,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适时将这些法律规定重温一遍,必要时还可以将这些法律规定准备好,以便于在审理时向当事人阐明,做好释法的工作。此外,还要拟定好审判方案,确定好案件审理的步骤及具体方式。

    一审诉讼卷宗较为真实地反映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是二审承办人在与当事人接触前了解案件来龙去脉的最基本的依据。速裁案件卷宗较薄,上诉材料内容也不多,但要在短时期内对大量的案件有个基本的了解,还是要注意阅卷的侧重点。如在合同类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往往仅涉及合同的部分条款,阅卷时要将重点放在这部分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上; 在相邻纠纷案件中,能够直观地反映引起相邻纠纷的事实的照片、示意图等是审阅此类案件材料的重点;在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事实是否成立或者损害结果的大小视争议焦点而确定阅卷的侧重点。另外,有时候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仅是针对原审法院部分判决的,阅卷时可对该部分有争议的内容重点掌握。

    三、抓住细节及时说理,作出预判促成和解

    速裁审理的民事二审案件多数不需要开庭审理,因此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除了要对案件事实核对清楚以外,更着重于进行说理、调解,切实化解矛盾。经过不断地摸索,笔者发现弱化审理程序,在进行必要的审理的同时多给当事人谈话沟通的机会,更有利于促成双方和解。

    速裁案件往往是对于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比如涉及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等,而当事人绝大部分都是普通老百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有必要做好说理、释法的工作。要为说理、和解创造适宜的氛围,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尊重当事人,充分倾听他们的陈述。不少当事人表示一审法院话都不让他讲,只听对方当事人说,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肯定是不公正的。在这种情形下,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能使他们真实地感受到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平等地对话,从而逐步消除抵触情绪,回到解决问题的根本点上来。

    做好说理工作,还有必要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先做出一个有理有据的预判。大多数当事人来打官司,是相信法院的。如果承办法官在审理后,无法分清是非,做出一定的预判,当事人会对其权威性、专业性提出质疑。所以,必要的预判是做好说理工作的前提。

    四、从切实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做好和解、调解工作

    无论当事人之间有怎样的纠纷,其诉至法院目的都是为了寻求法律保护,最终解决实际问题。和解、调解的工作也就应当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不失时机,多方位、多角度找寻解决纠纷的契机。有可能的话,在与当事人初次联系,通知其参加审理时,就可以适时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意见,对于有和解、调解可能或意向的,及时做好沟通的工作。如笔者审理的一起朱雪华、顾兴根、吴建兴等三人上诉上海盈中莱蒙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通知时上诉人的代理人就对笔者说:“法官,我们这个案子,你看看可不可以调解一下?”在通知对方当事人时,笔者及时向他们转达了上诉人的这个意思,也请他们考虑一下协调解决的可能性。到了案件审理当日,双方当事人对协调解决都有了思想准备,也有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稍做工作即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从而了结了此案。在审理中也是一样,只要是在谈话的过程中当事人表示出和解、调解可能或意向的,就可以随时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

    对于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的作用,是做好和解、调解工作的一个方面。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士,如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或是当事人所信任的亲属、朋友。一般来说,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其诉讼代理人是信任且依赖的,而诉讼代理人因与案件的实体处理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对较为冷静、理智,更加便于沟通。这时候,将诉讼代理人作为沟通的桥梁,往往能够达到最终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促成问题解决的效果。

    了解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根源,从其诉讼目的入手,对症下药,也是解决纠纷的办法之一。如笔者审理的一起相邻纠纷案件,双方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楼下的居民在自己的天井里搭建了一个不小的雨棚,楼上的邻居认为对其造成妨碍的,要求拆除。一审法院认为妨碍成立,遂判决拆除。楼下邻居提起了上诉。审理中,笔者了解到楼上邻居所述的影响,主要是因为搭建雨棚的材质是有反光的玻璃,对其造成光污染而引起的。而楼下的邻居之所以搭建雨棚也有不得已的苦衷,其家中有几个老年人,为防止楼上可能有其他人向下扔东西,一不小心会砸到人,才搭建了雨棚。为此,笔者从当事人的纠纷症结入手,向当事人建议是否在不拆除雨棚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当事人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达成由楼下邻居负责将雨棚刷成不反光的深色的方案,消除了对楼上邻居的影响,使楼上、楼下邻居和好如初。

    在审理中使用换位思考的方法,是比较常用的,即让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上,设身处地来看待问题。这种方法可以运用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同处境、感受的情况中。如在笔者审理的一起上诉人邓小成与被上诉人上海保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上诉人曾是被上诉人的生产厂长,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竞业禁止的约定,上诉人也收取了2万元的保密费。之后不久,上诉人至类似的其他公司从事相同的工作,由此引起纠纷。审理中,笔者努力去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书面道歉的前提下,减少了上诉人赔偿的数额。

    兼顾到案件履行的及时性、可行性是和解、调解解决的关键。特别是对于一些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案件,能够兼顾好案件和解、调解后的执行工作,使之一并解决,也是最终促成案件和解、调解的原因之一。例如在电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借款合同、赔偿等纠纷案件中,在能够当即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同意作出适当让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即使不能当即给付,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考虑,也可以达成债务人限期履行协议,如在期限内未能履行的,债权人可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对这种协议条款也是愿意接受的。

    [作者简介]

    卢薇薇,立案庭助理审判员,审判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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