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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维良的图书馆 2016-08-19


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1
诉前财保
提起主体: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管辖法院: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
诉中财保
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保全;
管辖法院:
(1)在一审中,由一审法院管辖;
(2)上诉后,二审法院接到报送案件之前,由一审法院保全。
(3)在二审中,由二审法院保全。
④只有情况紧急的才要求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
程序
(1)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保存价款、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3)法院可保全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但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
(4)保全解除:
诉前财保中,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及时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应裁定解除保全。

4
救济
当事人不服法院保全裁定的,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先予执行

1、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2、适用条件:
当事人之间所争之诉必须是给付之诉;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即不先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④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
⑤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程序要求:
(1)可要求提供担保;
(2)先予执行应限于当事人诉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3)对于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要件

1、主体要件妨害民事诉讼的任何人。
2、时间要件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审判和执行。
3、主观要件即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一定具有主观的故意。

二、强制措施种类

1、拘传:
 (1)必须到庭的被告+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
(2)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也可拘传。
(3)拘传需要院长批准。
2、训诫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
3、责令退出法庭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与拘留:
(1)个人:人民币10万以下;单位:人民币5万以上100万以下;
(2)罚款和拘留需要院长批准。
(3)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无法按时或者通知不到的,应记录在案。
(4)被拘留人承认+改正错误+表现较好,法院可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5)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1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执行。
(6)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一)起诉
1、起诉条件
(1)原告要适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不明确)
(3)有具体的诉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3、起诉状(起诉状的内容中不包括案由。)
(1)原、被告有关情况;
(2)原告诉求+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
(4)受诉法院名称+起诉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二)法院的处理
1、受理起诉符法定条件,7日内立案+通知当事人。
2、不予受理立案前,发现起诉不符法定条件的,应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3、驳回起诉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受理案件时特殊情形的处理
1、有仲裁协议时:
①有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不予受理。
②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有权受理。
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应诉答辩=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驳回起诉。
2、一事不再理:
(1)一般原则:已经法院实体处理过的同一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①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
②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4、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1)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被告不受一事不再理限制。
(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3)离婚、收养案的特殊规定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院应受理。
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③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不予受理。
④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撤诉
1、撤诉的主体原告(有独三),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撤诉的种类:
(1)申请撤诉: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不予准许。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2)按撤诉处理:
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可使法院推定其有撤诉的意思
表示,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3.撤诉的后果
(1)本案的诉讼程序终结;
(2)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减半收取。
(3)撤诉视为未起诉,原告仍有权提起诉讼。
(4)撤诉以后,本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五)缺席判决: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六)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延期审理(用决定形式)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④其他应延期的情形,包括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一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2、诉讼中止(用裁定形式)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3、诉讼终结(用裁定形式)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述
1、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适用审级:一审;
3、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4、不得适用的案件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②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④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二、小额诉讼程序
1、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适用范围: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有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5、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二审程序

一、二审的概述

1、审理对象: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2、适用二审程序;
3、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可不开庭审理;

二、上诉
1、上诉对象:
(1)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
(2)裁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不能上诉:
(1)非讼程序的裁判。
(2)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法的一审裁判。
(3)调解书不能上诉。
(4)小额诉讼的裁判。
3、适格的上诉人:一审的原告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判令承担实体义务时才有权上诉。
4、上诉人的列明:
(1)提起上诉的人即为上诉人,对方如果没有提起上诉,那么就是被上诉人。针对的是简单的一对一型民事案件。
(2)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3)必要共同诉讼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5、上诉期限:
(1)判决:15日。
(2)裁定:10日。
(3)涉外案件境内无住所的:30日。
6、程序要求
(1)上诉法院: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
(2)必须提交上诉状(书面)。上诉状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7、上诉撤回
(1)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审查后裁定。
(2)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三、二审的审理
审理方式:原则应开庭审理;(一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例外:如下四种情形可不开庭: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二审的裁判

1、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3)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发回可改判;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发回;
2、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3、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法院审理的,可由二审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4、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5、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
(1)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处理,一律适用裁定。
(2)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查明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有错误,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4)查明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5)查明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或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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