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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速裁制度存在司法不公现象

 余文唐 2015-05-20

近日,逍遥在办理一件二审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小小地“黑”了一把。怎么回事呢?逍遥代理该案上诉人,将案件上诉到某法院。某法院立案后,通知逍遥在某日前去法院谈话。逍遥想想也正常,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如果二审认为要先谈话再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当然可以。于是作好准备,欣然前往“应谈”。不料谈话过程短得出奇,双方谈了谈上诉意见及看法,法官连一个问题也没问,谈话结束。过了没几天,判决书来了,被驳回了。逍遥直挠脑袋:该案一审审了一年多,开庭开了六次,谈话谈了八次,还有司法鉴定,怎么二审这么快就把我驳回了?

后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了一下,恍然大悟:原来,这个案子有幸被二审速裁组”(俗称“快审组”)挑中了,进入了“速裁”(“快审”)程序。既然是“快审”,那么当然就审得快了。要审得快,怎么办才能快呢?当然是驳回最快了,因为驳回在二审最好办了,如果你想驳回,照抄一审的判决书就是了。据说,进入该法院二审速裁组”的案子,驳回率高达95%以上。

这样似乎也什么不妥,因为近年来全国法院的收案数量大幅度增加,而法院限于人事编制、法官人数有限制,不可能大幅度增加,这样法官的办案工作量难免会大幅度增加。如何解决办案数量和办案人数的矛盾呢?借鉴国外的经验,最高法院决定在全国推广试点“速裁”制度,建立“速裁组”或者“速裁审判庭”,在《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办案程序,大量采用电话通知当事人、立案开庭一次解决、调解退一半诉讼费等制度,快速解决简单民事案件,据说效果非常良好,以占全体法官很小一部分的人力,办结了大量的民事案件。那么,这个案子被“速裁”了,似乎也没什么不妥。我不免又挠了挠脑袋,仔细想想,原来不妥在这里。

不妥就在于:我不应该这样被选中“速裁”啊!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先“速裁”,而是法官在立案之后,去立案庭挑选案子,认为可以驳回的,才“速裁”。等于是我在还没进入程序的时候,就被“速裁”法官有幸挑中了,然后结果也清楚了,95%的结果是驳回。结果先定了,而且是被“速裁”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在未仔细研究证据、未经合议庭讨论的情况下,他花了几分钟十几分钟简单看了看就认为可以驳回了,那还要开什么庭呢?谈话当然也就简单了,走走形式拉倒了。那如果这个法官的经验不那么丰富,或者某些看法有问题,那怎么保证这个在十几分钟内决定的驳回结论的正确性呢?逍遥认为,正确的方法应该是赋予二审每个合议庭以“速裁”的权力,每个案件上来都要“速裁”,先谈话,根据谈话内容决定是否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而不应该是专门搞一个“速裁组”,进了这个组就要迅速接受“速裁”的结果——驳回。

一切,都是为了一个目的——“结案”。为了保证办案的质量,建议有关部门赶快审视一下“速裁”的方法吧,至少,不能让结案成为办案的唯一目的吧。

另外敬告各位上诉人:千万要注意避开“速裁”这个杀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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