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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起交通事故多人受伤诉讼时效不以一年为限

 lgzlawyer 2015-05-21

好友一起驾车出行,意外发生车祸,导致多人受伤。两年后,受伤数人同时起诉,要求肇事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其中受伤较轻的王某却被告知已过诉讼时效,不予赔偿。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王某进行赔偿。

2013128日,原告王某与朋友关某、吴某一起驾车出行,不料与被告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关某、吴某受伤,其中王某伤情较轻,关某伤情最重,治疗时间较长。2015413日,原告王某、关某、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王某自治疗终结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对其相应的损失不予赔偿。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案涉交通事故涉及三人受伤,当事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也可待全部损失确定后一并起诉,本案原告选择在所有伤者治疗终结之后再行起诉并无不当,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对其相应损失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驶权利,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过长,导致义务人举证困难,法院难于审理等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民法通则》第136条特别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其中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但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在理论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是从受伤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另一种观点是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此类案件的受害人在治疗终结之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无法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故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治疗终结之日或定残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具体到本案,由于案涉交通事故涉及三人受伤,涉及到交强险的分配等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也可待全部损失确定后一并起诉,王某虽然伤势较轻,治疗终结的早,但其选择与伤势较重的其他二人一并提起诉讼,并非属于权利的拖延行使,其相应的损失也应得到赔偿。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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