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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论文选编】加强往来款资金和票据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新虞舜客 2015-05-22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资金和票据管理

的实践与思考

黄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是行政事业单位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的有关款项,财务制度规定不得作为支出报销。但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往来款资金和票据性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偏差,使用管理不够规范。笔者试对往来款资金和票据管理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改进完善建议。

一、往来款资金和票据管理的基本现状

2004年我省财政票据换版后,往来款票据由《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统一收款收据》合并为《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并从71起正式启用;07年换版仍为《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从实际情况看,各用票单位总体上都能按照《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往来款票据的受票对象也对往来款票据的有效性给予认可和接受。但由于省厅在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往来款票据的使用仅界定为“适用于单位内部代收代付及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没有其他规定说明,使用范围和要求不够细化,实务操作性不强,已不能适应在经济业务发生过程中资金、收入性质多样化的要求。

我市对单位往来款的资金管理一直以来都相当重视,通过健全票据领发、日常稽核、交旧验新等环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从200571日起,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但属于政府代保管性质的款项,如押金、保证金、预收款等纳入了财政专户管理,切实增强了财政调控政府财力的能力。因此,目前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开具的内容主要有二种内容:一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代保管款,二是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内部往来款项。其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代保管款占了往来款中的绝大部分,2009年全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代保管款的资金流量为38.6亿元,财政专户年末余额35085万元,其中调度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3000万元,为支持城市建设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们开展的往来款日常稽核情况分析来看,往来款资金和票据在使用上也存在着一些管理漏洞,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情况偶有发生。主要情况有:1、款项内容不清楚(往来款与非税收入合在一起开);2、涂改金额;3、所有联次未一次性完整开具;4、缴款人抬头空白; 5、款项名称不准确。

二是扩大使用范围。主要有二种情况:应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开具往来款票据,;应开具税务发票经营性收入的开具往来款票据,资金上作为往来款处理。

三是上下级之间财政拨款开具往来款票据,作为往来款管理。如在市镇二级办学体制下,乡镇街道承担的部分教育款项(如各种教育补助款、节日慰问款、多媒体设备添置补助款、文艺汇演补助款)时,有的开具往来款票据;有的通过开具财政拨款单,将资金下拨所属各学校。教育等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拨款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市直部门分配给乡镇的有关资金也通常开具往来款票据,作往来款资金管理。

四是超范围开具往来款票据。如学校内部收取工会会费应开具工会会费收据而开具往来款票据。

五是由于难以对资金性质进行确认,暂时以往来款票据代替捐赠票据使用。有些定向捐赠款项因承办单位不符合接受捐赠主体资格,财政未发售捐赠票据,在举办活动时收取的定向捐赠款项时也使用往来款票据。

六是管理办法未明确事项的纳入往来款资金管理。如收取其他单位、企业、社会赞助费、单位和个人上缴的承包款、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代培任务向受训对象代收的培训费,为上级部门代销书款、代收资料费等。

七是往来款当作支出凭证使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将以往来款支出的资金在财务上作经费支出,违反了往来款不得作支出报销的规定。

应该说,上述七方面问题的存在,制约着财政部门对往来款资金和票据的有效管理,一定程度影响了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非税收入管理秩序,影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往来款资金和票据的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往来款资金和票据管理的建议

加强往来款资金和票据的管理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从操作上加以细化,以适应深化非税收入征管和推进“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需要。具体建议如下:

(一)抓基础,进一步强化往来款票据管理。

一是鉴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资金收入性质较为复杂的实际,为了扩大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和内涵,将票据更名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二是明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对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对象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已经改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下属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企业应使用税务部门有关发票。三是明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性质。“资金结算往来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进行往来资金结算时,由收款单位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本票据仅作为收款单位向出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到款项的凭证,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本票据不能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捐赠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性收入、彩票公益资金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非税收入项目,也不得用于收取纳入税务管理范围的经营性收入。

(二)抓规范,进一步强化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资金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发生以下资金往来时,应向对方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资金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和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财政拨款、各项代收代付资金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往来款业务中,收取与支出(上缴)款项金额必须一致,中间不得增加或减少其他费用。

2、行政事业单位和上下级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上下级经费往来、专项资金往来等。

3、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生资金往来。

4、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职工发生资金往来,如代收职工水电暖费、电话费、借还款、差旅费和学校代收学生的教材费等;

5、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取的各类保证金、押金、预收款等。

6、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经济组织、企业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如收取的各类赞助款、为上级主管部门代收代付的款项。

7、银行、保险公司、邮政局、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个人退回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种退费、退赔、退款等。

8、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

(三)抓监督,实行“以票管费”、“管票促收”。

以票管收,是加强往来款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前提。要充实以票管收的人手力量,通过往来款核算与票据核销的对应关系,实现“票款同步”,防止体外循环,使财政部门彻底摸清和控制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往来款状况,从而有效实现各项政策目标。今后,要将四个方面内容作为以票管收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是财政票据的管理情况。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有专人管理、票据发放是否建立台帐和明细账、是否办理票据准购证,对旧版往来款票据及时进行清理,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数量进行重新核定。

二是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对各单位在使用财政票据时,是否存在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混用、涂改票据的情况。3、财政票据的购领情况。票据准购证是否如实填写,是否执行“以旧换新、限量发放、票款一致”的票据审核制度;各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印制财政统一票据、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章、伪造制贩财政统一票据的情况。

三是各单位所收往来款资金,是否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非税专户,有无私存、挪用或私建“小金库”现象。其中:对开具内容属非税收入范围的,应责令重开非税收入票据,并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开具内容属于应纳税的经营性收入,应责令补交相应税收后,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四是强化违规使用票据行为的处罚处分力度,是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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