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新邵县十字路环保砖厂临时使用林地的 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林地许准字(2015)第01号
新邵县十字路环保砖厂: 你厂《新邵县十字路环保砖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报告》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及《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作如下决定:同意你厂取土、制砖临时使用林地3.9467公顷,该林地类别为其他林地,使用期限为两年;临时用林地期满后,你厂应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如仍需继续使用,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由我局依法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新邵县林业局 2015年5月23日 附:《新邵县十字路环保砖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地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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