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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同情同命不同价的个体之痛

 gs老张 2015-05-26

原标题:国家应同情“同命不同价”的个体之痛

孙小二 时评作者

看到“同命不同价”几个字,我就一阵揪心。我曾经饱受“同命不同价”的煎熬,迄今,一看到相关新闻,内心之痛依然不能平复。

2013年9月26日上午,63岁的岳父被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去生命。岳父当场被一辆货车碾轧死亡,事发现场之惨状,让岳母数度昏厥。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认定,肇事货车车辆检测不合格、超载,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岳父负次要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我们开始走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咨询律师方知,由于岳父是农民,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执行。与城镇居民的2.1万元的赔偿标准相比,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只有7100多元,相差三倍。早就听说交通事故赔偿“同命不同价”,当这样的事实真的降临到自己亲人身上,内心根本无法接受。

今天,农村中真正的纯农民越来越少,许多农民虽然户口为农民,但早已脱离土地,长期在城市打工,他们生活在城市,居住在城市,已经是名义上的农民、实质上的市民。譬如我所在的村民组有250多人,现在家的只有30多人,另外200多人全部在城市打工或是定居。就说我岳父,虽然63岁,但已经脱离土地近2年,在当地一家私人企业打工,工作是养鱼,这是一项技术工作,年收入3万元。

按照现行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岳父能够获得17年赔偿金,一年7100多元,17年只有12万元。可我岳父每年的收入是3万元,12万元赔偿金只相当于岳父4年的工资收入。以此观之,这样赔偿公平吗?合理吗?问题关键是,像我岳父这样的“名义上的农民,实质上的市民”,不是一两个人,而是农村普遍事实。面对这一现实,“同命不同价”显然越发凸显不公,严重滞后社会发展。

“同命不同价”只是简单的五个字,但对于经历者而言,字字直刺人心,是一辈子的痛。国家应同情“同命不同价”的个体之痛,拿出解决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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