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的,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科目。 【注意:此处就不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理由是:因为如果将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则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的时候,这部分应交增值税就必然会参与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无论是旧税法下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还是根据国税函〔2008〕10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这部分应交增值税都是单独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与其他业务的“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分别计算的。此次“营改增”申报表的填写也继续遵循这一原则。】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例7:假设A企业下设一个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与该企业统一核算,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2013年10月31日,本月取得出租车收入50万元(含税销售额)。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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