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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songsgt 2016-08-20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5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尤为重要。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面临价税分离、抵扣纳税、一般与简易计税方式并存等挑战。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一般说来核算增值税时,应在“应交税费”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值税检查调整”5个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大部分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是通过“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的借、贷方设专栏来进行的。
    
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三级科目
    借方应设置5个专栏来填写会计分录。
    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进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接收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用篮字;退回购进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接收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用红字。
    已交税金: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一般计税方式下,房地产企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转出未交增值税:记录企业月末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转出的金额。
    减免税款:记录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土地款抵减的销项税额: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方式下土地款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方应设置以下3个专栏:销项税额:记录企业购进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接收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应税服务用篮字;退回购进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接收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用红字。
    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企业购进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接收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同时也记录企业兼有简易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存在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应按照规定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企业月末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转出的金额。
    
“未交增值税”科目下应设置两个科目
    下设如下两个3级科目: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借方记录转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值税”;核算当月实际缴纳以前月份的增值税额。
    贷方记录企业转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的金额。
        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借方核算“简易计税”方式下,企业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转入以前按照预收款除以1.05,再乘以3%的预征率缴纳的增值税金;当月实际缴纳的以前月份的增值税额。
    贷方记录企业“简易计税”方式下,按照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此外,在应交税费的科目下企业还应设置3个以下二级科目。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二级会计科目。记录企业取得不动产当月的待抵扣40%部分的进项税额,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转入“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 —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会计科目。记录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 —增值税检查调整”二级会计科目。凡企业被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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