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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读】是艺术还是权宜?——读王永杰《刑事辩护的艺术》

 lgzlawyer 2015-05-29

刑辩,关乎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死,其是惊险的,是充满挑战的,熟谙法律的专业和技术是必要的,但也是万万不够的,更需要深刻地理解社会和人性,才有智慧、勇气直面法律难题,以至人生难题。王永杰律师的《刑事辩护的艺术——无罪辩护经验谈》这本书,不仅是一本有故事的法律书,还是一本有温度的法律书。


文 | 西西里柠檬

来源 | 西西里柠檬的法律博客


总体感觉:书的可读性比较强,虽然是谈刑事辩护的,但是更大篇幅上是案件之外的前因后果,甚至一定程度上颇有看八卦新闻的感觉。经过精挑细选的十个案例,不少曾经都被媒体“炒作”过,比如“天价过路费案”、“李某某强奸案”、“吴英集资案”等等,所以,阅读过程中因为熟悉而增加了阅读的趣味性,加之作者文笔的轻松、流畅,毫无晦涩就把我原以为会隔行如隔山的刑事辩护“艺术”领教了一番。


作者有一个观点我非常认同,就是不管是法人还是人,出了事情,碰到案子,不要首先想到找熟人找朋友通过关系去摆平,事实上,这就如同我们平时生活中买紧俏商品或贵重物品找朋友是一样的,找朋友不如自己直接找商家,还能砍砍价,法场如商场,专挑朋友熟人欺,说不定把你给卖了,你还帮着数钱呢。找律师,走正道,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中国的企业家们也许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比较深,重情义轻法治,这在现代企业制度里是一个很要命的事情。


这本书,是法博活动中获赠的,在此,必须借机会感谢下法博。我已经记不清自己在法博上白拿了多少本书,但值得安慰的是,获赠的每一本书我都有认真看。不过,即使是赠阅,我也不会因此而说违心的话,对于本书,我有几点纯碎属于个人的不同意见,或者更直接地说,我的几点不喜欢。


一是不喜欢作者高调的自我褒扬。书中可以说处处洋溢着作者的得意之情。也许是办了几个全国有名的大案之后难免的沾沾自喜得意忘形吧,而这恰恰与我心目中真正大牌的律政英杰相去甚远。而且谁知道当下的大案是不是能经受住历史的风吹雨打而不是被后人当笑料呢?还有,辩词就辩词,有没有自我标榜“精彩辩词”的?也许是代沟吧。作者七零后,我是六零后。这种张扬在书的封面设计上也表露无遗。一开始,我就很不喜欢作者头像占据整个封面的设计,还以为仅仅是封面装帧的败笔而已,但是阅读过程中,就越来越能理解封面是怎么回事了,所谓得意忘形已经没有更好的注解了!我以往看书,因为多是晚上床头看,所以未看完的书都是享受枕边待遇。这回实在吃不消那张庞大的男人脸,只好每次睡前,专门起床,把书放远点,免得恶心自己。


二是不喜欢作者接案的功利主义。作者自述,其接案的标准是:(1)有辩点和有挑战性的。(2)与被告人家属容易沟通的。(3)有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当然,每个人可以有每个人的自我选择,这无可厚非。我只是从书的字里行间以及作者直言不讳的主张和观点中,觉得我们不是同一道人而已。一个律师能做到对对案件挑精拣肥自然是对自己业界身价和名气的证明。我只是想纯粹的从技术上而言,所谓的辩点和挑战其实一定程度上是因人而异的。也许我出庭的案子都是“小凯斯”,而且同类性很强,然而辩点和挑战往往不在案件本身,而在你的对手。所以,真正要寻求成就感,最大的成就感在我恰恰是在那些看似平凡无奇的案件中,有出人意外的火花迸发。其次,作者所述的沟通问题,其实质还是对律师的信任度问题。在现在这个诚信全面稀缺的社会,独要被告人的家属无条件地信任律师,也是不现实的,何况律师队伍也是一个鱼龙混杂的群体,不排除坑蒙拐骗。再次,经济效益,说穿了就是钱。作者还真是毫不避讳,他举例说明:“当你同时碰到两个案子时,当事人付律师费高的案件,肯定会优先考虑承办,这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好吧,我们之间的代沟还真的不小。我生的那年,毛主席发表“向雷锋同志学习”,我属不懂经济规律而认真学毛选之流。第四,说到社会效益,貌似很冠冕堂皇的追求,其实从作者办案的手段中,我对其更直接的感觉是,与其说是为社会造势,不如说是借媒体为自己助力。也许方式方法都不错,而且也是当下民意影响司法的取巧之举。但是,至少离我梦想的法治不一样。哪怕关起门审理,司法也以其蒙眼的力量体现和实现公正。一句话,作者的刑辩艺术,在我看来,也许术的成分多了点,艺的内涵很少,或者不高,而这也是当下整体的司法环境下的必然。作者只是在夹缝中谋求一个律师生存的强心剂。


三是不喜欢书中的“不专业”。不知道是作者为了追求阅读的通俗化还是其他什么原因,书中有几个概念的出现窃以为是不应该简化或者口语化的。譬如“法人代表”,在吴英案和“北京某公司单位行贿案”中,作者都以“法人代表”的概念指代“法定代表人”,作为非法律人士这样称呼我觉得情有可原,但是作为一位刑辩律师,而且是著名律师,这样的不严谨用词,我有点不能接受。另外,在“天价过路费案”和“天价罚金案”中,作者两次提到“判处缓刑”,正好我刚刚恶补了一下“缓刑”的概念,认为作者用得不当。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自然不应出现“判处缓刑”的判决。应该说,这样的低级错误不应该出现在一个刑辩高手的笔下,但是它真的出现了。


另外,书中还有两个信息点让我看到我非常惊讶,不知道会不会随着本书的出版流传而有下文。


一个是《老情人诬告案》中,作者披露其在接受该案之前,被告人的家人“勾兑案件”,结果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张某被刑拘后,张某家人先想到了勾兑,花去了一百多万,却毫无成效。”天哪,一百多万啊!都兑哪儿去了,没倒下几个“官员”,算不算潜伏?


另一个是《北京某公司行贿案》,作者披露,最初由于被告人未向铁道部Z领导行贿,导致被告人不能参加工程招标,而“后来,我在工厂里看到,动车卫生间项目被无锡的公司拿走了。……无锡的公司里是否有Z的股份我不清楚,反正Z为了让他们拿项目,把车门的标准都改了。”光看这几个文字,就有重大线索的苗头。不是吗?


鉴于不久前刚刚拜读过同样为律师的张思之的《我的辩词与梦想》,难免会有两两比较,一个二零后和一个七零后,在我这六零后的眼里,确实有遥遥不可及的时代差,执业的理念、从业的态度、为业的标准等等等等都不同。这种不同体现时代也反映人格,从我个人而言,我十分敬重张思之,也不得不佩服王永杰,尤其是当前者呕心沥血之后反复败诉、后者曲线救国过后屡屡得胜,你就只能由衷地为两位或掬一把悲情的泪水或竖两个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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