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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的适用原则解析

 罕豆 2015-05-29
 
 

 

委托执法是指有行政执法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将自己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其他组织行使,但由委托执法主体承担该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执法方式。

与授权执法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规章并不能对有关组织授权。授权执法是通过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的再分配,权力主体和执行主体合一,委托执法的权力主体和执行主体分离,授权执法比委托执法更能体现职权法定原则。

委托执法的条件

在我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领域,委托执法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单纯的委托协议不能作为委托执法的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领域之外,是否需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事实上承认了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行政委托关系也能成立。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委托执法事项的范围

委托执法的主体是具有合法权限的行政执法主体。这个行政执法主体除了一般的行政执法机关,还有可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同时,委托必须在委托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超出其职权范围的委托无效。

从行政管理的需要来看,具有附属性的行政权力可以委托。比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决定限定的范围依法委托乡镇政府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但重点限定在农村公共安全监管、市场秩序监管、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中的部分具体事务性执法监管上,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大、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暂不宜委托给乡镇政府”,“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对于行政执法中的一些纯粹事务性的行为,行政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代为执行。比如: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再如:税款的代缴、公路的维护管理等。这类委托,不仅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而且也比直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部分行政权力更具有可行性。

总的来讲,行政执法中的委托事项范围,应该尽力限缩,而不是扩张,从而更好地贯彻职责法定原则。

委托执法协议的要点

关于委托执法协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的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

无论是从委托双方的角度来讲,还是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讲,委托执法协议都应该是必不可少的。关于委托执法协议,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是委托执法协议应为书面形式。考虑到协议是受委托方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该行政权力的行使又影响到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口头形式不仅很难查证,而且也不容易为行政相对人所了解和接受,更不能妥善约束委托双方当事人。因此,委托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不能口头形式委托行政执法权,口头委托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委托。

二是委托执法协议的主要内容。委托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执法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受委托执法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的法律依据,委托的具体事项,委托执法主体与受委托执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的期限,委托适用的区域范围,委托终止的法律事由。委托协议需要由委托执法主体和被委托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三是委托执法协议应当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此举在于贯彻职权法定原则。委托执法协议变更了行政权力的行为主体,如果不贯彻信息公开原则,不仅受委托执法主体难以参与实际执法,而且行政相对人也会对其执法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消解执法效果。

四是委托执法协议的终止。在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等情况下,委托执法协议终止。在此情况下,受托主体的权利继受者、清算组织或者撤销该主体的组织等在委托关系终止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比如保存现有资料,对委托事务做善后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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