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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苔花斋主 2017-12-13
近年来,为切实解决社会管理中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提高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各地各部门都在进行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目前普遍适用的一种改革方式是委托执法,通过委托执法的方式将更多的行政执法权交给基层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增强基层执法机构执行力和公信力。但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委托执法无法律依据、受委托主体不合格、委托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本文就如何规范当前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作些思考和探索。 
  一、准确把握委托执法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行政执法是指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的规定,将本行政机关或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按照规定程序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一)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本身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依据。 
  1、委托机关必须有法定职权。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由本部门'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决定的。 
  2、委托执法要有法律的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委托执法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执法的事项不多,在这种情况下,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拓展可以委托执法事项。 
  3、受委托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委托的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委托的是符合条件的组织。该组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经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受委托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经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有能力行使执法权的正式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人力、物力、技术设备等条件,能够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机关要有一致意思表示,并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机关应当梳理本部门可以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等,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和内容等。 
  2、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就有关委托的执法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委托执法书面协议。委托执法协议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二是委托行政执法的权限和范围;三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四是委托执法期限;五是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六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以及签订协议的日期(样本见附件)。 
  3、公示委托内容。委托协议签订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期限和法定依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载体进行公告。 
  二、严格履行委托执法的职责 
  1、严格履职。委托执法关系成立后,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主体适格。在履行委托执法职责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件中的执法类别要与委托执法事项相符。在实施委托执法过程中,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委托机关应及时提供受委托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公文、印章和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相关资料。 
  3、作出决定。行政处罚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但行政许可只要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委托机关就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落实责任。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机关因违法执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予以追偿;受委托单位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对外应诉、复议答复、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费用、国家赔偿资金的支付及其他相关费用,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 
  三、加强委托执法的监督 
  1、及时修订。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工作情况等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法定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委托协议应及时修订。委托执法期限届满的,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续订或取消委托。 
  2、加强指导。委托机关应对受委托机关的执法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直至撤销委托。 
  3、强化监督。委托机关未按照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受委托机关未按照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受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当地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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