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土资源报数字报:分类处置非农户口宅基地使用权

 神州国土 2015-05-30
分类处置非农户口宅基地使用权
  何 薇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因此也只能登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城镇居民居住在农村,对于这一类宅基地管理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城镇户口在农村购买和继承的农村宅基地。对于历史上为城镇户口,而本人也一直居住在城镇的,如果在农村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一律不予登记发证。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0世纪60年代因户籍改革而变为城镇户口的农村宅基地。对于20世纪60年代随转随军户口,在农村拥有的宅基地,原则只允许维修,不得翻扩建。而事实上,这部分人只是因为政策解决了非农户口问题,本人却一直居住在农村,拥有承包地,虽为非农户口,但同样承担着农业税义务,依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0世纪90年代购买小城镇户口的农村宅基地。20世纪90年代中期,部分农村村民通过出资方式购买城镇户口改变农民身份,然而这些人基本没有离土离乡,依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居住在原有宅基地上,公安机关无法出具购买户口的证明,而户口簿上却有户口迁移的记录。对这种情况,应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经实地调查,证明其宅基地确实由本人一直居住使用,可视同农村户口,给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大中分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