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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是否必须签协议(2003年10月17日《中国国土资源报》第二版)

 神州国土 2015-05-31

县政府发布公告,农民才知道300亩耕地被征用,农民对政府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又无签订征地协议有疑义,来信询问-----

   征地是否必须签协议

编辑部;

我村位于豫北城乡结合部,2000年被规划为城市建成区。最近,看到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才知道我村300亩耕地被征用为城镇建设用地。征地方案中规定: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5万元,支付方式为五年内分期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当时兑现。我们想不通的是,征用我们村集体的土地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又没有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县政府怎能有权批准城镇建设项目占用300亩耕地?征地安置补助费为什么不及时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我们到施工现场想讨个说法,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训诫,个别村民还被拘留15天。我们究竟错在哪里?特向你们请教。

                                 河南省豫北一农民   王维成

王维成同志:

你好!针对来信反映的情况,谈一下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9991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实施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性,征地协议因此不再作为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方目前仍沿用过去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关于县政府对建设项目供地是否有批准权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次分批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的具体供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需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征地农民因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而到施工现场讨说法的做法不妥,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或依法申请裁决。

 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以后,如果被征地农民对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持不同意见,可以依据《实施条例》地二十五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的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贾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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