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2011年10月24日,原告沈某与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巩义市滨河路某小区住房一套。被告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原告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则应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已交付房款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遂引起诉讼。 法理解说 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规定赔偿原告违约金约29万元。 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记者张书锋王晓磊实习记者丁继鹏通讯员马雪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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