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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及其辅助人员地位排名

 余文唐 2015-06-07
 一、院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准入条件:具备法官条件。
职务任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职务级别:副局级。
审判职能: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副院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准入条件:具备法官条件。
职务任免: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任制,任职年限较长时在法院间轮岗。
职务级别:正处级或副处级。
审判职能:分管审判工作和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准入条件:具备法官条件。
职务任免: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任制。
职务级别:副处级。
审判职能: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
四、庭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准入条件:具备法官条件。
职务任免: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任职年限较长时在法院内轮岗,退休前5年改任协理员。
职务级别:副处级或正科级。
审判职能:主管审判庭。
五、副庭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准入条件:具备法官条件。
职务任免: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任职年限较长时在法院内轮岗,退休前5年改任协理员。
职务级别:副处级至副科级。
审判职能:协管审判庭和主持合议庭审判。
六、审判长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准入条件:2001年起,审判员,从事审判工作满4年。
职务任免:由本院院长任免,任期2-3年,连任无限制。
职务级别:副处级至副科级。
审判职能:主持合议庭审判。
七、审判长资格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准入条件:2001年起,审判员,从事审判工作满4年。
职务任免:由本院院长任免,任期2-3年,连任无限制。
职务级别:副处级至副科级
审判职能:主持、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
八、独任审判员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准入条件:2001年起,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从事审判工作满2年。
职务任免:由本院院长任免,任期2-3年,连任无限制。。
职务级别:副处级至副科级。
审判职能:独任审判和参加合议庭审判。
九、审判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准入条件:2005年起,助理审判员,通过上海法院晋升审判员考试。
职务任免: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任制。
职务级别:副处级至副科级。
审判职能:独任审判和参加合议庭审判。
十、助理审判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准入条件:2002年7月1日起,录用制书记员,年满23周岁,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职务任免:由本院院长任免,常任制。
职务级别:副科级至科员级。
审判职能:独任审判和参加合议庭审判。
十一、人民陪审员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准入条件:2005年5月1日起,年满23周岁,大专以上学历。
职务任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务任免,任期5年。
职务级别:不定级
审判职能:参加合议庭审判。
十二、录用制书记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2005年起,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上海法院公务员考试。
职务任免:由本院院长任免,常任制。
职务级别:副科级或科员级
审判职能:从事审判辅助工作。
十三、聘任制书记员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2005年起,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上海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考试。
职务任免: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职务级别:不定级。
审判职能:从事审判辅助工作。
十四、审判辅助文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准入条件:2007年起,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上海法院审判辅助文员考试。
职务任免: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职务级别:不定级。
审判职能:从事部分审判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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