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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_威海李春萍律师

 cqsf8888 2015-06-07
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即都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原则上不允许赔偿权利人选择,但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即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此原则确定。
律师提醒: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不要慌了神,按照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春萍 律师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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