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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是如何运行的

 昵称20229452 2015-06-13

  本刊上周第五版归纳、介绍了域外法官遴选委员会所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即:中立、权威、多元、专业、透明。从本周起,我们将选择两、三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用“解剖麻雀”的方法,简要阐述委员会的背景、组成、职责、遴选程序、与其他机构的关系等,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改革提供参考借鉴。敬请关注。

  ——法律文化周刊

  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是根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于2006年4月组建的机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选任法官的人更加中立,从而摆脱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甚至法律职业的控制,从而增加法官来源的多元性和代表性。为确保法院的独立性,法官遴选委员会将这一职责从司法大臣手中接管过来,并建立了更加清晰、透明的遴选程序,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法官遴选。法官遴选委员会建立之后,法官遴选的范围更加广泛,来源更加多元,遴选的法官具有更高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在英国,法官的地位和作用相当重要。司法裁判不仅关涉个人权利和自由,也关涉社会秩序稳定。因此,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对自己的要求是:提名任何一个法官的决定都必须是正确的,不容半点马虎。

  一、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1.组成

  法官遴选委员会共有15名成员,分别来自不同背景、不同职业,包括普通民众、律师、法院的法官、行政裁判所法官(又译“成员”或“裁判员”)、非法律背景的法官等,从而保证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及多元性、专业性和独立性。

  在这15名委员中,通过公开竞争获得任命的委员为12名(包括主席);通过法官理事会(Judges’Council)推选产生的委员为3名。

  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其他14名委员的构成分别是:5名法官、2名律师、5名非法律人士、1名裁判所法官和1名非法律专业背景的治安法官。

  2.职责

  英国的法官有以下几种分类:具有法律背景的法官和没有法律背景的法官;一般管辖权的法官和限制管辖权的法官;法院的法官和行政裁判所的法官;劳务报酬法官和常设受薪法官等。

  《宪制改革法》的附表中列举了由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的法官职位,包括首席大法官、上诉法院主事官、王室法庭庭长、上诉法院家事庭庭长、高等法院院长、上诉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还有限制管辖权法官、行政裁判所法官等,但不负责治安法官的遴选。另外,苏格兰的法官遴选由苏格兰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北爱尔兰的法官遴选则由北爱尔兰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

  根据法律规定,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职责是:

  第一,按功绩制标准(Merit, 即业务能力)遴选法官候选人;

  第二,遴选具有良好品性的人作为法官候选人;

  第三,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考虑法官来源的多元性因素。

  委员会应当扩大法官的遴选范围,并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让那些适格的申请人知晓司法职位的空缺情况,了解提出申请所需要的条件和信息。不过,法官遴选委员会只是负责选择和推荐法官人选,而不是直接任命法官。任命决定最终由相关部门作出。

  二、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关系

  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所有工作都采取“合作”方式进行。合作方包括其主管单位司法部、宪法事务部的“法院与裁判所事务局”(Her Majesty’s Courts and Tribunals Service)以及法院系统。

  委员会主席定期与司法大臣、首席大法官、裁判所高级主席以及法官遴选与行为监察专员会面,同时与其他可能推选法官候选人的组织(如法律协会、注册法律事务官学会、律师总会等)保持密切联系。委员会与法律协会、律师总会等经常联合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举办各种活动,或者听取其反馈意见。除此之外,委员会与另外一些没有很多话语权的组织,如黑人事务律师网络、亚裔律师协会、女事务律师协会、女出庭律师协会、残疾律师协会等组织也经常有所沟通。委员会还与其他职业团体、政府部门、学术机构的成员保持一定的工作联系。

  1.司法部。司法部负责法院系统的整体管理运行,负责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在法官遴选方面,它有权向委员会提出空缺岗位的需求,并在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时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决定。

  2.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官职位办公室。该组织是根据2005年的《宪制改革法》建立的,与司法事务局、司法研究委员会和司法交流局合署办公。根据该法,首席大法官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系统的首长,负责所有4万名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福利、培训、指导等工作,并对法官调配安排实行监督。

  3.司法学院。司法学院的职责是培训法院和绝大多数裁判所的法官。首席大法官负责法院培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裁判所高级主席也承担相应的职责,而这些职责都是通过司法学院实现的。

  4.法官遴选与行为监察专员。该机构于2006年4月3日成立,负责调查在法官遴选过程中的投诉,处理法官惩戒事宜。

  5.法官投诉委员会。法官投诉委员会为司法大臣和首席大法官履行其处理投诉和纪律惩戒方面的职责提供支持服务,从而确保法官惩戒工作能够统一、公正、高效进行。

  6.法院和裁判所事务局。该局是司法部下设的一个行政机构,建于2011年4月1日,由原来的法院事务局、裁判所事务局合并而成,负责为法院和裁判所提供管理服务。该局负责管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家事、刑事司法事务,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法院、治安法院、郡法院以及保释局的事务。

  7.律师总会。这是1894年建立的出庭律师职业团体,是律师行业的管理机构,代表律师行业的利益。法官遴选委员会与该会密切合作,鼓励律师们参加法官遴选,提高法官队伍的多元性。

  8.注册法律文员学会。英国全国共有2.4万名法律文员。注册法律文员学会经改组后成为一个职业团体,是培养合格律师的三大来源之一。从2008年起,该学会的成员可以参加法官遴选,因此法官遴选委员会与该学会的联系开始密切起来。

  9.法律协会。英国有11.6万名事务律师。法律协会是事务律师的管理机构,制定服务标准,代表事务律师的利益,推动法律改革,改进司法制度。因此,法律协会也是法官遴选委员会密切合作的对象。

  10.其他职业团体。有些申请人可能来自上述组织之外的其他职业团体。因此,这些职业团体也成为法官遴选委员会关注的对象。

 三、遴选标准和政策

  1.遴选标准

  委员会对遴选法官提出了十分严格的标准,包括六项:

  (1)知识能力。在所选择的司法领域具有专长,能够快速获取和分析信息,熟练掌握法律和基本原则的内容,有能力获得所需要的知识。

  (2)个人素质。具有诚实的品性和独立的精神以及正确的判断力,果断、客观,在专业领域有能力和意愿继续学习和发展。

  (3)心智健全,处事公平。能够充分理解法院和行政裁判所所服务社区的人员构成的多元性以及各类人员的不同需求;崇尚正义,坚持独立,服务人民,处事公平;愿意耐心和礼貌地倾听。

  (4)权威和沟通技巧。能够简洁、清楚地向参与司法程序的所有人员解释司法程序事项和所作出的裁判;具备获得人们尊重和信任的魅力;当受到质疑时能够保持其权威。

  (5)效率。能够在压力之下高效地工作;能够有效利用时间,并能快速作出清晰、说理的裁判;能够与他人有效合作。

  (6)领导和管理技巧。有能力确立一项工作的战略发展目标并且能够高效地组织实施;有能力激发、支持和鼓励下属的职业发展;与法官同事和管理人员能够和谐相处、相互促进,并能积极应对各种变化;能够有效安排自己和其他人的时间,有效利用现有资源。

  2.遴选政策

  法官遴选的基本政策是要从最广泛的适格人员范围内,通过公平和公开竞争,遴选出最适合法官岗位的人选。如果多名人选具有同等条件时,委员会则会考虑增加法官队伍的多元性因素来确定人选。这一政策已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但在落实这一政策时,只能适用于那些明显缺少话语权的种族和性别,而这一行动必须以“全国共识调查数据”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为依据。这一政策只能适用于遴选委员会的最后决定阶段,而不应适用于前面的任何阶段。当然,这项政策也受到了一些质疑。2013年的调查中,约有29%的调查对象反对这一政策。

  四、遴选程序之一:前期工作

  在英国,高等法院以下的所有法官遴选工作,都应当按照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法官遴选委员会经常对遴选程序进行审查、修改,以确保遴选程序真正发挥作用。

  1.提出职位空缺需求

  一般说来,当英国法院和行政裁判所事务局或者司法部提出职位空缺的需求后,遴选程序正式开始。职位空缺需求包括职位空缺数目、职位描述以及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上述机构还可以为特定业务领域的司法职位设置附加的遴选条件。

  2.遴选启事

  法官遴选委员会将空缺职位的遴选启事挂到网站和电子报上。对某一职位感兴趣的人可以在网站上登记注册,当遴选工作启动时将会得到通知。

  3.职位申请

  法官遴选委员会为每一个空缺职位都制定了申请表格和信息包。申请表格中包括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及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和自我评估。信息包中包含了与遴选职位有关的信息、遴选程序以及需要具备的素质和技能等内容。委员会接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并对候选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核查。委员会也会对每位申请人进行性格测试。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申请表发至指定邮箱,只有在特殊的情形下,才允许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申请人正确提交信息后,会在15分钟内收到委员会的确认信息;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的,在送达后5日内也会收到委员会发出的确认信函,未收到申请确认的,可以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核查。

  4.筛选候选人

  筛选候选人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最终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一般通过能力测试或者通过对申请信息的审查进行筛选。申请人可以要求对筛选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以确保他们能够公平地参与。

  能力测试:能力测试的目的是评估申请人在司法角色中的执行能力。通过分析案例、归纳问题、适用法律实现对申请人能力的考查。测试内容通常由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官进行设计。这种方式主要应用于大规模的遴选活动,一般适用低于高级巡回法院的法官遴选。

  书面筛选:该项工作由评选小组进行,成员包括1名非法律专业的小组主席,1名法官和1名独立成员。筛选的主要依据是候选人提交的书面信息,包括其自我评估和推荐信等内容。

  整体上看,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在确定候选人名单时更倾向于使用在线能力测试的方式,在申请人数量较少时也可以对筛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在线能力测试提高了保密性,而且申请人可以随时随地参加测试。在线测试也提高了筛选流程的速度和成本效益。此外,当申请人数量较多时,委员会还会对未获得面试机会的申请人提供反馈报告,目的是帮助这些申请人了解怎样才能提交一个成功的职位申请。当申请人数量较少或者不足10人时,委员会则不再提供反馈报告。反馈报告的内容包括测试的一般标准、加分的范围、分值的分布情况、整个测试中的加分情况、申请人表现不佳之处,以及常见问题的分析。反馈报告还对候选人在未来的素质测试中应当改善之处提出意见。

  5.推荐信

  推荐信应当在书面筛选开始前或者在线能力测试结束后提交。委员会有权向推荐人了解申请人的情况,让推荐人评估申请人是否具备职位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可以提供推荐信的人包括:

  一是普通个人。申请人应当选择那些在生活中或职业上了解自己的人作为推荐人,向推荐人解释相关事项,并确保推荐人能够按时向委员会提交推荐评估表。委员会将通知申请人提交推荐信的时间和其他具体信息。

  二是职业人士。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一名职业推荐人,通常会是本单位的领导。委员会一般都会接受申请人提出的推荐人名单。推荐人应当向委员会提交推荐信的电子版本。

  6.模拟演练

  申请司法职位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因此遴选委员会总是鼓励申请人积极参与,并为他们提供尽可能多的知识和流程体验。即使有人并不准备立即提出申请,但提前做好准备总是有益的。通过模拟的方式提前进行面试演练,这对任何考虑申请司法职位的人来说都是极其宝贵的机会。为保证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委员会安排了能力测试、角色扮演等方面的模拟培训。

  想参加演练的人应当填写“模拟演练申请表”。委员会根据个人的情况安排其参加符合自己经验或兴趣的模拟练习。每年的模拟练习数量有限,每次约有20到30人,因此会有一些报名者不能及时参加演练,但随后会得到安排。

  五、遴选程序之二:遴选考试

  遴选考试是整个法官遴选程序的核心环节。经审查入围的申请人将可以参加遴选考试。考试以面试为主,包括小组面试、当面谈话、角色扮演、演讲、情景提问等形式。申请人将通过委员会精心设计的考试方式展现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1.当面谈话。面谈小组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主席,1名法官和1名独立成员。面谈之前会告知应试者小组成员名单。小组成员会根据应试者的经历适当调整面试问题,在提出问题时会参考申请表、推荐信中的内容。

  2.角色扮演。角色扮演的方法通常会模拟法庭或行政裁判所的环境,由应试者扮演法官,并对模拟的情形作出反应和处理。这种方法可以评估应试者一旦获得任命后会如何处理类似的情形,能否应对挑战和压力,以及会作出何种裁决。遴选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传了角色扮演的视频和语音解说以帮助应试者准备考试。

  3.情景提问。情景提问主要用于测试应试者在某一特定情形下处理问题的能力。考试中所设定的情景一般具有较强的挑战性、现实性和相关性。在面试开始前会给应试者发放相关材料,让其有时间思考和准备。通常情况下,“情景提问”和“角色扮演”两种考试方式不会同时使用。

  六、遴选程序之三:确定人选

  1.小组报告

  遴选小组成员对每个申请人的全部信息进行评估,包括他们在面试、角色扮演、自我评估以及推荐信上的所有信息,并就哪些申请人最为符合职业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小组主席负责向委员会提交小组评估报告。未能入选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周内要求委员会作出书面解释。委员会将在收到请求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征询意见

  根据2013年《法官遴选条例》的规定,法官遴选委员会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但遴选委员会主席和有关部门认为没有必要的除外。征询意见的对象包括即将离任该法官岗位的人或者其他有相关经历的人。委员会把遴选考试的情况以及总结报告交给这些人提出评论意见。遴选高等法院法官时,被征求意见的人还可以包括首席大法官和其他人。

  3.外围调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官遴选委员会必须对申请人的品性问题作出评估。委员会将会指导申请人慎重判断自己过去的行为或目前的状况是否对其参加遴选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推荐的法官人选中有在任的受薪法官,法官遴选委员会则可以请求法官投诉委员会提供相关情况。对于其他人员,也要核查其经济状况、犯罪记录和专业背景等信息。

  4.确定人选

  经过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最终确定向有关部门推荐的法官人选。作出最后的决定时,委员们要考虑小组的评估报告,并审查在整个遴选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信息。

  5.报告有关部门

  委员会就每一个空缺岗位向有关部门(如司法大臣、首席大法官或裁判所高级主席)推荐一名人选。委员会向有关部门提交最终推荐报告时,必须反映被征询意见者的全部意见以及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对于委员会的推荐,相关部门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并可以要求委员会重新考虑所提人选,但在后两种情况下必须向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相关部门对于委员会推荐的同一人选只能否决一次,而且不能直接任命推荐人选以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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