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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清案:早熟的正义不见得是正义

 lgzlawyer 2015-11-14



作者:止土,法官之家订阅者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旧时候封建社会地主年底收租,农民年关难过,现今司法民工到了年底同样感叹年关难过。原因很简单,就两字,清案。清案本身没错,案件进了法院,总得要清掉,但清案错就错在必须在年底前清掉。


为什么要清案?是司法为民,在年底提高一下司法效率,让百姓在年底感受一下司法的阳光?全公司的员工都知道原因不在于此。法律明明规定了每类案件的审限。规定审限的意义,不仅是案件超了审限未结就是程序违法,而且还在于法官有权在审限以内的任何时间审结案件,在审限内任何时间审结的案件都不是错案。可是,然并卵。到了年底,往往一件案件为了赶在年底前结案,这天刚开完庭,第二天就得出判决。甚至是在开庭前就得把判决先写好,好在开完庭后马上发出判决。高效的司法对当事人来说是万利无一害,但是以牺牲公平正义的代价换来的高效绝不应推崇。


按照一般司法规律,案件开完庭后要合议,然后撰写判决书,审批,修改,签发,然后还要校对,印刷等等。简单的案件整个流程走下来也得一天。如果碰上稍复杂一点的案件,如果硬是要马上结出来,承办人就必然只能放弃一些细节问题的深究,甚至凭感觉笼统地下判。有些时候,一些看似很简单的案件,往往多思考几天,往往会搞清许多细节问题,得到更准确的、到位的裁判理由,有时候甚至是与刚开完庭的判断相反的裁判结果。这种类似的经历估计不少法官也深有体会。在此情况下,如果强制要求法官在某个时间节点前把多少比例的案件清掉,是显然是违反司法规律的。实际上是把表面上看上去光鲜的结案数字建立在许许多多案件裁判结果的不稳定性上。外行看到的是结案数多,结案快,内行看到的是司法的不稳定性,甚至是不公正性。


貌似有总公司领导说过不再搞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但还是然并卵。看看各个分公司年底晚上多少司法民工被各层领导、被审管办挥鞭抽打着强制加班干活,就知道年度结案数是个有多大魅力的数字。


案件的审限赋予了法官在该期限内审结案件的权利,这期限也是办理案件的合理期限。可偏偏这法定的权利和合理的制度设计因法院管理层追求各种统计数字所带来的光环而被一一否定。案件当事人要求法官必须在案件审限之前审结案件,法官会理直所壮地跟他们讲,只要法院在审限内审结案件都是合乎程序的,你们要求提前结案无法律依据。但如果领导提出这要求能这样回答吗?


法院办案流程依据的是程序法,讨论年底清案有没有法律依据其实只是个伪命题。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早熟的正义也不见得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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