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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细节入手——怎样让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经方人生 2022-02-10
由于信息、身份的不对等,在案件当事人眼中,法官,既有些神秘,又有些距离。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任何言行、举止,当事人都颇为在意和敏感,法官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当事人的神经,都有可能影响他们对审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的评判。因此,抛开对最终裁判结果的评价,怎样让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直是我在思考的问题。
在这里,我根据自己的观察,先尝试着总结出八种极易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的情形,继而对症下药,分析如何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案件立案后长时间未开庭,或者开庭后长时间未结案,俗称“久拖不决”。二是当事人无法取得与法官的联系,办公电话长时间无法接通三是法官照本宣科、机械地宣读、告知法律规定。四是法官或直接,或隐晦的逼迫一方当事人调解。五是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不分缘由的呵斥或批评。六是未全面掌握案情的情况下,先入为主的表露倾向性观点。七是讲话“嬉皮笑脸”,比较随意,又或者对一方“嘻嘻哈哈”,对另一方冷酷严肃。八是超出常规的反复通知开庭。
前述八种情形的出现,有客观层面的原因,也有主观层面的原因。但究其本质,是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上存在一定偏差所致。在这里,我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经过认真梳理和思考,重点谈主观方面的原因,也就是以调适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为角度,从细节入手,分享自己的八点体会。
一、科学管理案件审限,克服“畏难情绪”,简案快办、繁案和难案精办。
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一方面可能对审判的效率作出负面评价,另一方面更可能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疑虑。科学管理案件审理期限,需要提前排查送达难度,按照立案的先后顺序及时排期开庭。同时,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需要对公告送达、鉴定、中止等可能导致审限拖长的情形,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预判、及时启动,避免开完庭后、审限即将届满前才发现,从而陷入被动。对于多数较为简单的案件,通过开庭,如果法官心中已“八九不离十”,建议按照“先易后难”的方式,尽快草拟简单案件的审理报告,然后集中精力精办繁案和难案。当下,法院系统正在清理积案和超审限案件,除去一些客观原因,相信不久的将来,“久拖不决”这一现象将成为过去式。
二、畅通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渠道,耐心做好接待解释工作。
据观察,绝大多数当事人打电话给法官,不是询问开庭时间,就是催促尽快判决,属于满足自身知情权的一种方式。因此,接通电话后,时间允许的话,法官可以多说上两句,时间紧张的话,礼貌性的回复“尽快开庭”或者“尽快判决”即可。反倒是,如果法官的办公电话长时间无法接通,法官拒绝与当事人沟通或接触,容易加深当事人的误解与猜疑。对于当事人极为关注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法官不能做“甩手掌柜”,一定要对信息公开的节点和内容,与书记员保持互通,避免工作交接脱节。当下,移动微法院以及12368司法服务热线的开通,既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又一定程度上给本已忙碌的法官“减负”,相信该类情形会不断减少。
三、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释法说理,用朴实的话语诠释法律的内涵和精神。
相对于习法动辄数十载、每年办案几百件的职业法官,多数当事人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显然不能相提并论,更何况法律往往有自身的体系语言,也非普通人可以轻而易举的掌握和理解。有时候,照本宣科的向当事人宣读、告知法律规定,不仅起不到任何效果,反而可能让当事人觉得法官是在打官腔,如此,比不上多举一些实例甚至打一些通俗的比方效果要好得多。有一句话说得好,“先懂得社会,再懂得法律”,要善于运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讲道理,俗称“接地气”,才能与当事人拉近距离,获取信任与尊重。在我看来,某些情况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或者诠释法律,丝毫不会有损法律的庄重和威严,反而会让纸上的法条变得生动、鲜活。
四、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直接或隐晦的逼迫当事人调解。
调解是建立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调解相比判决,具有诸多优势,可以更快的兑现当事人权利,实现案结事又了。与此同时,判决对社会和公众,则具有强烈的指引和示范效应。调解与判决,本质上并无高下之分。然而,在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或者法官连基本事实都没有问清楚、查清楚的情况下,径直勉强当事人进行调解,反而可能让当事人产生法官偏袒对方的疑虑,也就是对审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即使最终调解结案,当事人不免会对法官和法院戴上有色眼镜。对于涉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容易形成价值导向的案件,必须“是非分明、不和稀泥”,当判则判,才能彰显司法的态度。
五、充分尊重当事人陈述的权利和自由,切忌不讲技巧地阻止当事人发言,与当事人直接展开辩论。
有一部分当事人,可能基于自己对朴素正义的认识,认为滔滔不绝讲个不停就是胜利,也可能肚子里憋了一团火需要在法庭上宣泄,此时,如果以他们所陈述的内容与案件处理无关而冒然打断,甚至当庭与当事人展开争论或辩论,很可能因此“引火烧身”,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转移到法官身上,更有可能让当事人产生法官“扯偏架”的怀疑,如此开庭,即使结果公正,也未免会让当事人信服。当然,尊重当事人陈述的权利和自由,并不意味着任其自由发挥、长篇大论,至于如何艺术的把握庭审节奏,那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六、在未全面掌握案情的情况下,不妄下定论,不轻易表露倾向性观点。
很多案件,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判断,即使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也不一定能“一眼看穿”。根据我自己的观察,民事纠纷中,受害人未必全然没有过错,守约方也未必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很多时候,并不是简简单单一句“保护受害人”或者“保护守约方”就可以作出决断。因此,在未全面掌握案情且对法律适用“十拿九稳”的情况下,先入为主作出的判断未必准确,还容易对当事人造成误导,使得后续的审理活动受到影响,如果判断失误,也可能会让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受损。因此,法官要善于做沉默的智者,不轻易对案件的走向表露倾向性观点。
七、找准自身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和地位,发言严肃认真、举止得当,与当事人保持适当的距离。
部分当事人心理上本就对法院抱有误解或者偏见,普通老百姓与公权力打交道的机会不多,加之各种以讹传讹的谣言,一部分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公正性是持怀疑态度的。如果此时,法官对一方当事人表现过于严厉,但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现的十分友好甚至过分亲密。此时,我们对一方当事人不经意的微笑、热络甚至亲密,可能被另一方当事人看在眼里、苦在心里,这时候,被严厉的一方心中难免会浮想联翩,以至于庭审中法官的一些正常管理也会被这个当事人认为是对自己的有意刁难,更不用讲随后而来的判决是否会让当事人“胜败皆服”。因此,如何游刃有余的拿捏好尺度,平衡对待双方的态度,显得至关重要。另外,对于部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套近乎”表现,法官要始终保持中立、客观,避免让另一方当事人产生误读。
八、提前阅卷,尽量减少开庭次数,避免增加当事人往返诉累。

有些当事人来一次庭是相当不容易的,对于一些居住在偏远地区以及外地的当事人,可能要提前很久动身赶赴法院,有些甚至提前一天赶来。因此,对于一些基本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如果法官庭前没有认真阅卷,开庭时很可能是一头雾水,无法有的放矢,甚至还会给当事人留下不负责任的印象,随后草拟文书时如果又发现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又要重新组织开庭或者谈话,徒增当事人诉累,尤其是来自外地的当事人,往返法院一次既耗时又耗力,如此被折腾几次,则全然感知不到公平正义。当下,随着5G技术的应用和移动微法院的推广,网络开庭已经司空见惯,打破了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相信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可以司法为民,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官的日常工作越注重细节,当事人可以感受到的公正就越具体,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就越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也就越高。以上是我自己的些许感悟,不妥之处请多加指正。正如一位哲人所言,公正不但必须做到,为了令人信服,它还必须被人看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任重而道远。

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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