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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私募基金难兑收益投资人如何维权

 qhxsina 2015-06-14

 


【导读】: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失去联系、跑路、延期兑付后,私募基金投资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刑事报案,还是民事诉讼?本文分析一下各种维权途径、理由及可行性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如果是1位普通合伙人(GP),和48位有限合伙人(LP),每人投入100万元,可以成立至少4900万元以上的私募基金。

假设成立了一只5千万元的私募基金。这5千万元,就是该私募基金的财产。

和私募基金财产对应的,是私募基金债务。私募基金财产少于债务的,GPLP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财产等于或高于债务的,各位基本可以相安无事。意思就是,基金管理公司,拿着5千万去投资,最后亏光,只要不倒欠别人钱就行。问题来了,如果把5千万本金亏光了,难道GP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不应该由GP赔给其他投资者吗?这是以下文章展开分析的基础。

怎么才能做到让GP承担赔偿私募基金投资损失的法律责任呢,考虑到GP一般不会以对外借款、担保等很明显的方式亏损,那么,如何保障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者可以依据哪些理由、证据材料、维权通道,追究GP的法律责任,追讨投资本金?依据法律规定推演,本人整理了如下可供选择的维权理由、维权通道,包括以下方式:

一:追究刑事责任。

可行性:需要GP明目张胆的违法为前提,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一旦刑事立案,对理清各种关系会有很大帮助,也可能为进一步诉讼打下很好的基础。反过来,先不说刑事立案难度,即使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就一定能挽回经济损失吗?警察真的会代投资者竭力要求GP们一定赔偿吗?

二:民事诉讼之:根据约定,追究GP赔偿本金的法律责任。

可行性:这条诉讼、取证最容易。但是,由于基金协议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再傻也不会主动在协议中如此约定。这条理论上的维权理由,现实中基本行不通。

三:民事诉讼之:当GP作为被聘任的基金经营管理人员(如基金经理),超越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可行性:这条是比较可行的维权理由,困难也不少,比如,怎么证明是被聘任关系,实际控制人都是躲在背后的,冲在前面的炮灰没价值。怎么证明是故意、重大过失?而不是合理信赖专业意见的基础上所做出的行为。

四、民事诉讼之:GP或者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私募基金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私募基金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私募基金;给私募基金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行性:从诉讼角度,这个对追诉少数毫无技术含量的私募管理公司,是比较可行的维权理由,但结果往往是:已被挥霍一空,无可供执行财产。另一方面,对大部分私募来说困难也很多,比如,怎么认定是赤裸裸的侵占财产关系、而不是正当的投资经营风险性亏损?或者更隐秘的利益输送、交换。怎么认定是从业人员等?

五:民事诉讼之:GP对必须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私募基金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比如:
1
、处分私募基金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私募基金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以私募基金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聘任外人担任私募基金的经营管理人员。

可行性:上面几条即使是对有限合伙比较有实际意义的,但对私募基金来说,很难具备触犯上述条款的条件,有的就不涉及上面说的这些业务内容。

六:民事诉讼之:GP违反约定,从事与本私募基金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私募基金交易的,该收益归私募基金所有;给私募基金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行性:这个发生的概率也不高,即使想通过与本私募基金交易方式进行利益输送,对象一般也是其他主体。

可见,对稍微有点业务操作技术含量的GP们,想追究让其承担赔偿法律责任,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退一步讲,即使全部是GP的法律责任,就是GP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要把这5千万赔出来,你发现GP原来是个注册100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GP最多也就承担100万元法律责任!想要追回5千万投资款,需要更深入、周到的诉讼方案设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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