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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不该切除的睾丸

 渐近故乡时 2015-06-14

导读:本案例中,普外医师的诊疗行为水准低于“当时医疗水平”, 亦难言“合理”——存在明显过失,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作者:力涛

来源:“医学界杂志”微信号


  18岁的在校大学生张某,因腹部突然疼痛在同学陪同下到某三甲医院就诊,首诊于急诊内科,初步诊断:左下腹痛原因待查。尽管两个大学生带的钱远不够住院费用,医生还是安排张某住院观察。后患者述左侧睾丸疼痛遂请普外科会诊,诊断为:左侧附睾炎,对症给予抗炎治疗。输液治疗三天后未见好转而到泌尿外科就诊,诊断为睾丸扭转(左),急症手术发现左侧睾丸已经缺血坏死,不得不行睾丸切除术(左)。出院后,张某将该院诉讼至法院,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张某左侧睾丸切除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试就此案谈两方面的问题。


  一、费用的问题


  一般医疗服务合同,诊疗和缴费是医患双方的主义务。患方不缴纳费用,医方有权不予诊疗(当然,鉴于医疗服务合同的连续性及与生命健康的相关性而使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故不建议医方轻易使用履行抗辩权)。而在患者病情危重,如不及时救治可能严重危及其生命健康情形下,不缴费不能成为医方拒绝诊疗的抗辩理由。


  张某突发急性腹痛,身体处于非常痛苦状态,如不及时救治可能严重危及其生命健康,医生在张某未足额缴纳住院费的情况下,安排张某住院诊疗是正确的。当然,欠缴部分张某有义务补足。


  但现实中,急诊患者常因各种原因 “跑单”。对于欠缴的这部分费用,医院通行的做法是让接诊医师“买单”。这种做法是不妥的,第一,医师受雇于医院,以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其关切的重点在于病人病情而非是否缴费;第二,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医院更能通过加强管理来将这种风险降至最低;第三,论风险承担能力,医院的“深口袋”远非医师个人财力可比。基于这三点,“跑单”的风险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而不是医师个人。医疗机构之外,国家可以医方公法上的急救义务,除肯定医方的报酬权,还应提供部分担保----在患方不能买单时适当给予财政补偿。只有这样,医疗机构、医师才能专心做好自己的业务,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过失的认定


  过失虽是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所持的主观心态,但其认定的客观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侵权责任法》第57条给出了一般医疗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急救情形下,由于病情急重、急诊医生面临病谱广等原因而适当降低医疗过错认定标准,这即《侵权责任法》第57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合理诊疗义务”。


  在本案中,患者张某以“腹部突然疼痛”入院,首诊医师系内科医生,又兼患者症状不典型(没有出现左侧睾丸疼痛),因此诊断为“左下腹痛原因待查”并要求住院观察的诊疗行为应该说是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不存在过失。但是,当患者后来出现“左侧睾丸疼痛”,结合睾丸扭转 “好发于青少年,左侧多见” 这一临床特点,作为一名普外科医师,就应该高度怀疑“睾丸扭转”并进一步检查确定或排除,惜乎该医师没有进一步做“阴囊核素显像和彩超血流显像”等检查以明确诊断,而是简单的诊断为:左侧附睾炎,对症给予抗炎治疗。致使患者错过“6个小时”的最佳诊疗时间,造成了左侧睾丸切除的严重后果。


  普外医师的这一诊疗行为水准低于“当时医疗水平”, 亦难言“合理” ---存在明显过失,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文为“医学界杂志”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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