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部——借贷纠纷——债权人VS夫/妻 婚sj2A24: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举证证明债权人知晓债务系个人债务。 地方例外: (1)《SH借贷合同纠纷意见》A3:如果夫/妻乙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没有聚在合意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债务。 (2)《浙江借贷纠纷意见》A19:对于明显超出夫妻日常生活的债务,债权人还应证明夫/妻构成表见代理,关于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院法发[2009]40号文 (3)广东婚姻纠纷案件A7: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2、内部——婚姻纠纷——夫VS妻 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婚sj2A2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对于非合同之债——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审判实践不一样 (1)非法经营之债——要看收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责任? (2)交通工具侵权——是否参与产生债务的行为,如在车上;开车的目的是为了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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