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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之于义 恒之于理)合恒普法宣讲||民间借贷关系中应注意和防范的法律风险

 lgzlawyer 2015-06-17

陕西广播电视台西安乱弹《说法三人行》与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独家合作,每周六周日晚九点至十点为您讲解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法律事。


6月14日《说法三人行》话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优胜劣汰及金融秩序的重新确立,民间借贷案例逐渐增多,当然这与银行资金收紧有一定的关系,但更多的是体现在公民意识不断的转变上。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民间借贷案件的增多不仅对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今天主要就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探讨,如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约定问题、担保问题、诉讼时效问题、管辖约定等问题。

一、引入主题。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个人和公司之间的借贷,区别于如今盛行的社会不确定群体与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之间的借贷。

二、在民间借贷中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1、民间借贷中应注意的主体问题

(1)与其他公民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客体为自然人的。

应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如工作单位、收入水平、资产状况等

应了解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如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

(2)与其他公司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客体为法人的。

应了解公司的偿还能力,如办公场所的权属是否属实、公司是否运作正常、公司对外负债情况、公司对外的担保情况

应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留存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现场查看公司办公场所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一致等

2、民间借贷中应注意的利息约定问题

(1)过高的利息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案例】程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张某要求程某按该利率标准支付利息4.5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于超过部分不应保护。程某主张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分析】在借款中,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且明确的,法院原则上按照约定进行裁判。但是,对利息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目前有不少放贷人为了实现超过规定的四倍利率,利用黑白合同、不写明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等方式获取高额回报。遇到这些情况,法院会不予主张。

(2)交付借款时预扣利息如何处理?

【案例】柳某向徐某借款500万元。在徐某交付500万元借款当天,柳某预先支付了利息28万元。法院认为,徐某当天即收到利息28万元,只能认定他出借的金额为472万元,主张的利息应以实际出借款项的金额为基数予以计算。

【分析】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预扣的利息视为没有出借,法律不予保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如何处理?

【案例】张某向王某出借10万元款项,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王某逾期未还款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本金并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不支持。  

【分析】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说,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写明利息支付的方式、方法的,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4)逾期利息未约定可否获得支持?

【案例】夏某向朱某借款20万元,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返还,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后利息的计算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夏某未偿还本息,朱某在自己催告无果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将夏某告上法庭,要求夏某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今期间的逾期利息。法院认为,夏某逾期未还钱,给朱某造成利息损失。朱某主张的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5年1月1日起计算。

【分析】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借期内的利息前面已经分析过,法院不予支持,但逾期期间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惜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之规定,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计算。

(5)借款人已经自愿偿还高额利息(超出4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能否要求返还?

张某向王某出借30万元款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3%,利息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王某按时于每月25号向张某支付利息9000元,并于借期满后偿还了张某的本金。事后,王某认为张某收取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遂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张某返还多收取的利息。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虽然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王某已经自愿支付,且该债务也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院不予干预,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不予保护”不能等同于“无效”,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是无效,则必然涉及到返还的问题,借款方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4倍的利息。而不予保护,并非无效,不产生返还的后果。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高于4倍利息的部分,借款人自愿给付,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予干预。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此话题未完待续,请关注下期《说法三人行》节目。)


欢迎大家参与每周六周日陕西广播电视台西安乱弹《说法三人行》的话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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