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于“陈旺法律服务团队” 微信公众号,为陈旺法律服务团队原创出品 ![]()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区别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 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利息一般包括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法律对此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如果不了解其中的计算规则,有可能会使得出借人的预期利益落空。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民间借贷怎样算利息才合法吧! 一、民间借贷之期内利息 ![]()
(3)年利率超过36%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高利贷”,法律规定,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出借人主张索要超过36%部分的利息,法院一律不予支持。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借款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
1. 若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前期借款本息经结算后的,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借贷的,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参考法条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ND 声明 陈旺法律服务团队原创出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作者及来源(“陈旺法律服务团队” 微信公众号),任何未注明文章作者及来源的转载均为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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