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故专门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整理归纳。 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规则: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并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指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即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总结:从当事人权利最大化出发,约定合法的借贷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是上上之策;而当出现逾期诉诸于法院之时,诉讼请求切忌盲目,立足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权利,争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债务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约定亦无效,遵循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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