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前採行「陪審制」的國家,以英美法系居多,而所謂陪審制度,又可區分為「大陪審制」與「小陪審制」,大陪審制又稱為「起訴陪審」,是由陪審團來決定是否起訴被告,可避免濫訴。陪審團依據其所獲得之犯罪資料,認定被告應否受法院之正式審判,以避免反覆無常或毫無根據之起訴。由於陪審員的組成人數往往多達三、四十人,組成不易,所以在現今已少見。小陪審制在陪審案件的審理上,訴訟指揮的權限乃在法官,在審判前必須對陪審員教示相關注意事項,尤其是不得與他人談論有關案件的內容,同時在審理中,亦必須提醒陪審員,某些證據或不當詰問必須忽略,而陪審員在審理過程中,僅能是消極的聽訟者,而不能詢問被告、證人等。而在審理結束後,即必須由十二位陪審員進入評議程序並為評決,基於判被告有罪必須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所以僅有在十二位陪審員意見一致時,評決才會完成。而陪審員僅負責事實的認定,也就是有罪或無罪與否的決定,若評決有罪,則法官必須另開量刑程序,此乃法官的權限,陪審員不能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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