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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5〕221号关于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fzchenwl 2015-06-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21号 2015-04-2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苏国税发〔201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

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股权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点评】初步推断,大屯煤电相关债转股及减资业务属于历史性业务。按照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这样一个原则应该适用当时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的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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