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主体 信息披露规则12以及相关法律详解 之举一反三 之实例
信息披露12号规则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三十一条解析以及运用 (一)主体资格 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且有效存续,这是对公司主体性质和连续有效经营的基本要求,且在近期不存在终止的情形。 法律链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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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法律解读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8、9条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公司的种类 : 1. 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折股的持续经营时间的起算点 :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备注:作为初学者难免对公司法中的财务概念感觉生涩,学习讲究举一反三,不在贪多,在于要懂得透彻。因此在中对于遇到的概念以及立法必须予以破解才能让自己畅通的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后,才能运用。 净资产:(账面净资产即为经审计的净资产) 1. 企业的净资产(net asset value):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属于所有者权益。 2. 净资产=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3. 原账面净资产所指的主体 上述的公司净资产是指母公司的净资产,不是公司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因为合并报表是指母公司编制的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是一种模拟意义的财务报表,不是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或者说是申报纳税主体的报表。此外,从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原账面净资产”的文字表述可见,净资产也是指母公司的净资产,而非合并净资产。因此,母公司财务报表净资产的多少,决定了企业股份改制折合的股本数;母公司的净资产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决定着企业股份改制中企业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 4.折股中的净资产审计与评估问题 问题点: 主板、创业板的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折股,都要求按照原“账面原净资产值”折股才能持续计算经营时间即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而这时候的净资产值是以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折股以“审计值”为依据。但是工商部门却要求工商登记的时候经资产额以“评估值”来进行折股。因此当证监会与工商部门的要求出现了法律适用的冲突。 证监会净资产计算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首发办法》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值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公司法》第96条“净资产”是评估净资产,还是帐面净资产未确定,但是《首发》中已经明确指出为账面净资产值。因此如果公司向连续计算营业期限,只能依据经具有证券才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 工商登记机关净资产计算法律依据: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法条小评:这句话的主语是非货币财产,其后是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与验资的两项要求。其中,评估是为确定非货币资产的真实价值,而验资则是检测公司实收资本的到位情况,评估与验资服务于两个不同的目的,而且,从词条来看,评估是评估,验资是验资,并不是说,必须要“以评估值来进行验资)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小结: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如何既满足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要求,又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有限责任公司阶段业绩连续计算的要求?
(二)主体有效存续 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且不存在终止的情形出现。 法律解读: 1.《公司法》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4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实例运用: 光线传媒律师工作报告中关于发行主体的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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