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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时没做资产评估的相关实例解析(附案例)

 鹏鸣 2016-09-12

  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这一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非货币出资应当经过评估。

 

  但是,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相应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亦有相似的规定。即在上市的情况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应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而非评估作价的净资产折股,否则经营期限无法连续计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换言之,评估并不是股改的必要条件。

对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否必须经过评估,本文作者对已挂牌的公司进行了梳理:


  【案例一】未评估中介机构也未提及存在程序瑕疵——慧翰股份(832245)

公司2014年6月进行股改,履行了审计及验资程序,未进行评。律师认为慧翰股份已经按照《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分别进行了必要的审计及验资程序。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也未就评估程序缺失而提出反馈意见。类似的案例还有绿网天下(831084)、紫荆股份(832900)、星展测控(831244)。

  【案例二】未评估中介机构认为存在程序瑕疵——美佳新材(831053)

公司2009年12月进行股改,履行了审计及验资程序,未进行评。律师认为未进行评估存在程序上的瑕疵。2013年5月,公司聘请天健国众联对公司截止整体变更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进行追溯评估。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对此程序瑕疵也未进行特别关注。类似案例还有微创光电(430198),公司股改时既未评估,也未进行审计,验资。后来在规范时予以补正。

  【案例三】未评估但中介机构认为不存在程序瑕疵——万通液压(830839)

2014年3月,公司进行股改,未履行评估程序。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公司虽未进行股份公司设立的资产评估,但对股份公司设立及本次申请挂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股转公司在第三次反馈中提及“关于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未履行评估手续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影响问题。”律师在回复中认为“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不再强制要求提交评估报告等类似文件。公司在变更登记时工商局亦未要求提供;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远大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改前后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不存在股份公司上述净资产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亦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对整体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无异议。“类似的案例还有方元明(833076),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认为未评估不违反《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也并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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