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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上市出资瑕疵专题研究(三)—实体性出资不实问题研究

 YSCloud 2018-07-25
内容简介

本文结合相关法规及最近三年17个IPO案例将实体性出资不实问题分为四大类十小类分别进行论述。

四大类包括:①股东出资资产存在权属瑕疵;②出资方式与批准文件或其他内部外部文件不符;③出资分期或未及时到位的问题;④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

并在此基础上对常见的补足出资、置换出资和减资三种解决方案进行了优劣势分析。

选用案例:掌阅科技(603533)、广东骏亚(603386)、世运电路(603920)、顶点软件(603386)、大元泵业(603757)、神力股份(603819)、新疆火炬(603080)、天马科技(603668)、高争民爆(002827)、泰永长征(002927)、明阳电路(300739)、华瑞股份(300626)、侨源气体(300646)、容大感光(300576)、联得装备(300545)、越博动力(300742)和被否案例品恩科技

结论

(一) 小结

笔者此专题合计翻阅过40家案例,就没有见过公司因为涉嫌出资不实问题被否的,此问题属于一个比较成熟和程序性的操作,只要报告期内对出资不实部分进行了补缴,拿到相关工商部门的批复就能解决问题。

(二)出资不实情况分类

1.股东出资资产存在权属瑕疵

此种情况又分为以下四种:①出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②股东用于出资资产涉及职务发明;③股东并不拥有用于出资资产的所有权;④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2.出资方式与批准文件或其他内部外部文件不符情形;

批准文件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涉及出资或改制时出具的批复文件,而其他内部外部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和验资报告等。此种情况的发生表明出资方式的改变,由此需要关注出资方式的改变是否导致公司拥有的实际资产发生变化、是否对公司自身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

3.出资分期或未及时到位的问题;

2006年新《公司法》才规定了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制度,也就是说,2006年之前内资企业股东出资就要求全部出资且跟着验资报告去进行工商变更,如果股东出资存在分期或没有及时到位情形,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出资不实。

4.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按照出资不实处理,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的部分视同出资不实,如:(1)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投入公司后,并未产生预期的收益;(2)投入的非货币资产不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必须,却以较高的评估价格投入公司,未产生相应效益,上述两种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高估资产价值,出资不实。

(三)解决方案分类

1.补足出资

补足出资比较简单,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对之前出资进行评估复核,直接补足出资不实部分金额即可。对于补足的形式,一般来说,建议采用现金补足,因为非货币资产补足涉及到出资价值评定的问题,存在继续留下出资瑕疵的可能性。

2.置换出资

置换出资的前提是原出资资产存在无法克服的瑕疵,但如果出资置换出的资产对股东公司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且不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下,则建议慎重处理,否则可能因出资置换解释不清楚造成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损害发行主体的利益。

3.减资

流程上较复杂,且需要满足与企业业务发展不冲突的前提。

相关依据

(一)相关法规

1.出资指引

1)各版本《公司法》

2.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

1)各版本《公司法》

3.法律辨析

对于涉及到公司历史沿革上的出资不实瑕疵问题,只要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出资的充实性或后续进行补足,公司相关人员及当时的验资评估等中介机构需要承担法的律责任都可以在相应工商主管部门确认文件中得到豁免。

(二)窗口指导

1.《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此为2018年6月网上流出的IPO审核51条之非财务知识问答部分)

“5、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不实、出资方式不合法、非货币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或未办理产权变更、因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导致整体变更时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等出资瑕疵的,审核中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主板首发办法》《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申报前,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的缴纳应符合上述要求。

发行人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的,或在出资方式、比例、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缴出资、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等补救措施。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补足出资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是否存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我会在审核中充分关注发行人的出资瑕疵问题,综合考虑出资瑕疵性质、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有效性、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因素,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存在恶意隐瞒、提供虚假文件或者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等重大出资瑕疵事项作为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出现前述情况的,原则上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内资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进行评估问题的解决思路

典型的出资不实问题分为四类,包括:1)股东出资资产存在权属瑕疵;此种情况又分为以下四种:①出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②股东用于出资资产涉及职务发明;③股东并不拥有用于出资资产的所有权;④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2)出资方式与批准文件或其他内部外部文件不符情形;3)出资分期或未及时到位的问题;4)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以下将分别对此进行说明。

(一)股东出资资产存在权属瑕疵

1.出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相关问题描述

此种情况主要存在于用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出资的情况,由于此种情况下相关审批程序较麻烦,企业办理变更程序存在瑕疵属于正常情况,后续如果无法弥补,就会导致出资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发生。

2)解决方案

此种情况下用替换出资比较合适。

3)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可以看2016年10月21日通过主板发审会的高争民爆(002827),其招股书披露的相关出资瑕疵原因为:2007年高争有限设立时,用于出资的天昊民爆全部资产和负债中包含有天昊民爆当初设立时泽当居委会作为出资资产的100亩集体土地。由于集体土地出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该地块后续也无法办理征用出让手续,2007年底高争集团将其收回并退回泽当居委会,2013年以现金8万元补足出资。

2.股东用于出资资产涉及职务发明

1)相关问题描述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涉及职务发明的出资由于所有权不属于出资人,故而出现出资不实的问题。

2)审核关注点

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形成过程,权属确认、变更情况及原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本次非专有技术出资及后续变更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3)解决方案

需要指明的一点是对职务发明的理解,因为IPO的出资判断遵从谨慎性原则,当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有可能涉及到职务出资的情况(如主要技术来源于创始人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发明创造)且没有充足证明说明(如原单位不愿出具说明或没有其他说服力足够的外部证明)此技术非职务发明,则建议资金补足以消除出资隐患。

相关案例可以看2017年7月28日通过主板发审会的掌阅科技(603533),相关披露如下:

就 2013 年非专利技术出资相关事宜,创作非专利技术“爱读无线阅读软件系统”时,张凌云、成湘均、王良、刘伟平均任职于掌中浩阅,不排除一定程度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是,张凌云、成湘均、王良、刘伟平创作该非专利技术并非以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为目的,公司能够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为场所与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并非不可替代的特定物;尽管如此,出于谨慎角度考虑,公司股东张凌云、成湘均、王良、刘伟平就上述知识产权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并修订了公司章程且办理了相应的工商、验资手续。”

3.股东并不拥有用于出资资产的所有权

此问题分为两种情况:①股东出资时用于出资的资产为租赁或租购所得;②股东出资时用于出资的资产所有权人为公司,以下分别对此进行论述。

1)股东出资时用于出资的资产为融资租赁或租购所得

(1)相关问题描述

融资租赁的设备虽然从会计实质重于形式角度来讲,可以理解为租赁方的资产,但从严格的法律层面来说,租赁方并不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若以此种资产出资自然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

(2)审核关注点

实物出资的全部内容,来源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融资租赁设备出资的具体内容,设备价格,具体租赁方及设备所有者情况,关于设备租赁和使用权、所有权的具体约定,设备后续产权变化情况,使用无所有权的设备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具体整改措施。

(3)解决方案

融资租赁的设备一般在租赁期满,租赁方可以较低价格购买,存在一定特殊性,目前解决方案主要为发行人通过偿还融资租赁款及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租赁设备所有权,同时相应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即可。

(4)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可以看2017年12月13日通过发审会的明阳电路(300739)、2017年7月18日和2017年2月27日分别通过主板发审会的广东骏亚(603386)和世运电路(603920)。

2)股东出资时用于出资的资产所有权人为公司

(1)相关问题描述

此问题分两种情况讨论,一种为出资资产实际是由股东自掏腰包购买只是所有权登记证公司名下,另外一种为股东借公司出资取得的资产出资,涉嫌虚假出资;

(2)审核关注点

上述出资瑕疵是否已经得到有效的弥补,是否构成虚假出资,是否导致发行人出资不实,是否导致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受到处罚的风险;

(3)论述思路

第一种情况需要中介机构进行核实,只要有充足证明,说明情况属实即可消除瑕疵,而第二种毫无疑问是需要进行补足的。

(4)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可以看2017年4月17日、2017年1月20日分别通过主板、创业板发审会的顶点软件(603386)和华瑞股份(300626),其中顶点软件属于第二种情况,华瑞股份属于第一种情况,且华瑞股份披露之所以存在此种情况的原因为因当时当地的实践操作的原因,个人无法申请购买土地、机器设备及建造厂房,故前述《征地协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为孙瑞良借华丰电器仪器附件厂的名义签署,并以华丰电器仪器附件厂的名义建造房屋及购买相关机器设备。相关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孙瑞良个人实际缴纳,建造房屋及购买机器设备的费用亦由孙瑞良实际支出,孙瑞良实际享有该等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的权益。”

4.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1)相关问题描述

此问题亦分为两种情况:①实际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②实际未交付公司使用亦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审核关注点

历次出资中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的来源,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解决方案

针对第一种情况,公司只需要详细说明未办理财产转移的原因及后续处理措施即可。

①出资资产目前尚在的,发行人需办理完毕财产转移手续;若已经不存在了则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说明资产一直交付公司使用。

②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相关证明,认定对发行人上述出资情形不会处以行政处罚或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而若是第二种情况则涉嫌虚假出资问题了,需要补足出资并要求主管部门出具不追溯处罚文件。

5)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可以看2018年1月5日通过发审会的泰永长征(00292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泰永科技用于出资的四辆车辆(车牌号分别为粤 BTF088、粤B00408、粤BB030E、粤 B19D72,四辆车的评估价格合计为(1,193,730.00元)因车辆权利人涉及跨省变更,办理变更手续较为困难,故一直未过户至发行人名下;但根据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前述四辆车辆自用于出资之日起一直计入发行人的资产,并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前述四辆车辆中,两辆车(车牌:粤 BTF088、粤 B00408)已折旧完毕,并已报废;一辆车(车牌:粤 BB030E)由发行人以 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子公司深圳泰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一辆车(车牌:粤 B19D72)由发行人以 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泰永科技。

发行人已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就上述车辆出资瑕疵及后续处理情况进行了审议,发行人的非关联股东已确认前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此,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相关证明,认定对发行人上述出资情形不会处以行政处罚或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二)出资方式与批准文件或其他内部外部文件不符情形

1.相关问题描述

批准文件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涉及出资或改制时出具的批复文件,而其他内部外部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和验资报告等。此种情况的发生表明出资方式的改变,由此需要关注出资方式的改变是否导致公司拥有的实际资产发生变化、是否对公司自身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引起此种问题的原因一般包括如下几种:①由于当时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流程相对较长,难以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为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较多股东会选择先以其他出资代替批准出资内容;②实际出资人对公司设立、出资等程序不了解,将出资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非货币资产的购买,而财务人员直接将购买来的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内容进行登记;③原计划用于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与公司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不匹配等。

2.审核关注点

实际上所采用的出资方式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原因,设立出资的实际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的原因,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具体内容、复核报告中确定其价值的依据、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公司成立及历次出资时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出具情况,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3.论述思路

①详述不一致的原因;

②确认实际出资资产的使用状况及出资的充实性,若不能找到充足证据证明出资的真实、充实性,则需要进行补足;

③相关工商主管部门出具文件;

④涉及到国企或集体企业还需要相应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4.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可以看2017年6月2日通过主板发审会的大元泵业(603757)、2017年3月22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的侨源气体(300646)、2016年11月上市的神力股份(603819)和2016年9月2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的容大感光(300576),其中大元泵业和神力股份涉及到实际出资与批准文件不符情况,容大感光和侨源气体涉及到实际出资与验资报告不符情况,同时乔缘气体还存在实际出资与章程不符情况,具体反馈意见分别如下:

1)大元泵业

反馈意见:

“1、招股说明书披露,大元泵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时,虽然工商登记部门显示的出资方式为经评估的净资产出资,但公司的实际出资方式为大元有限股东后续通过货币出资及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补足了2,600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历次增资时出资资产的来源及合法性,实物出资是否经评估、是否实际交付或办理变更登记,权属是否清晰,及对瑕疵出资的相应解决措施,并对发行人注册资本是否真实、充实发表明确意见。”

2)侨源气体

反馈意见:

“2、侨源有限设立及2004年6月增资均存在股东出资没有足额到位的情形,侨源有限设立时股东的实际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与公司章程的约定不一致。根据瑞会师(2002)验字第066号《验资报告》,侨源有限设立时,股东乔志涌、张丽蓉、乔坤以现金方式出资65万元,实物资产出资共计6,024,190元,其中666万元记入实收资本14,190元记入资本公积。截止2002年9月6日,侨源气体公司各股东实际出资为6,478,769元,实际缴付出资比经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 6,660,000 元少181,231元。同时,乔志涌为侨源有限设立缴付的出资和2004 年增资的出资中,存在代张丽蓉和乔坤缴付的情形;截至2004年9月20日止全部缴纳到位。请发行人:

(1)说明在侨源有限成立时和2004年增资时股东实物出资的情况,包括名称、来源、使用年限、价值情况、是否经过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公允、实物资产的用途、是否为侨源有限生产必需等;说明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存在差异的情况、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属于出资不实,是否违反当时法律法规,是否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或存在潜在处罚的风险;说明侨源有限成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出具情况,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说明侨源有限成立时实物出资来源的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是否涉及到集体企业改制或国有资产的情形,如果涉及请具体说明改制或获得国有资产的过程及合法合规性;

(3)说明截至2004年9月20日侨源有限股东实际补足出资的情况,说明补足出资的股东姓名、出资时间及方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说明乔志涌在侨源有限设立缴付的出资和2004年增资的出资中,代张丽蓉和乔坤缴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3)神力股份

反馈意见: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998年发行人前身神力电机厂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实际上所采用的出资方式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原因,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及其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4)容大感光

反馈意见:

“6.发行人前身容大化工1996年设立时,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验资报告显示股东林海莲、魏志均以货币资金100万元出资,但实际上的出资为15万元货币资金、32.06万元固定资产、52.94万元原材料,且其中的货币资金缴款人为刘群英,实物资产未经评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2014年12月补充缴存了1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并就可能的损失作出了赔偿承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设立出资的实际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的原因,用于出资的固定资产、原材料的具体内容、复核报告中确定其价值的依据、目前的使用情况;

(2)历次增资的合法合规性,是否还存在类似的出资不实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出资分期及未及时到位的问题

1.2006年之前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分期出资的而分期出资或未及时出资的情形

1)相关问题描述

2006年新《公司法》才规定了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制度,也就是说,股东出资就要求全部出资且跟着验资报告去工商变更,如果该种情形股东出资分期或没有及时到位,一般根据验资报告都会被认定为出资不实。当然,如果分期出资的情况下出资没有及时到位,应该也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

2)审核关注点

出资及增资时分期或各股东未及时缴纳出资的原因,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

3)解决方案

承认此种情况不符合当时《公司法》规定的,并详述分期或未及时出资的原因,若是由于企业主管原因导致,则需要补足未及时到位的出资,且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批复;若是由于当地对公司法的理解不同,导致工商部门认可此种情况,则需要找到相应规章,将未及时出资资产补足即可。

4)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可以看2017年11月21日通过发审会的新疆火炬(603080)和2016年3月25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的联得装备(300545),其中火炬有限于2003年4月设立,约定其由赵安林、祝国盛、田寿本、秦秀丽及杨恒军分别出资7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及200万元成立。当时各股东合规意识淡薄,并未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款。2013年11月,赵安林、秦秀丽、杨恒军向公司补缴了2003年4月应缴未缴的出资额人民币1,100万元,建工集团和陈志龙分别于2013年1月、2013年11月补缴了祝国盛、田寿本应缴未缴纳的出资款,属于出资未及时到位情况。

联得装备2002年的分期缴纳出资虽然不符合当时有效《公司法》的规定,但符合当时深圳市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1997年修正、2006年废止)的“第十九条 出资人认缴的出资可依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依前款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的,首期缴纳的出资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并不得低于前条规定的最低限额,其余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后二年内缴足;生产经营期长、投资规模大的公司,出资人首期缴纳的出资额和缴足出资的期限,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相关规定。

(四)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

1.基本情况描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按照出资不实处理,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的部分视同出资不实,如:(1)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投入公司后,并未产生预期的收益;(2)投入的非货币资产不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必须,却以较高的评估价格投入公司,未产生相应效益,上述两种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高估资产价值,出资不实。

2.审核关注点

1)公司用于出资的设施明细、取得方式、取得对价,是否合法拥有上述设施所有权,上述设施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系,投入公司后的使用情况,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高估作价的情形。

2)公司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来源、技术内涵、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系,是否涉及职务成果、委托研发等情形,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纠纷隐患;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将收益法评估结果与公司实际业绩情况进行比较,说明该技术的摊销和减值是否合理。

3)请发行人结合非专利技术自投入发行人以来产生收益的情况详细分析并论证非专利技术摊销期限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充分计提的情况;

4)请发行人结合非专利技术的评估价格、评估复核价格、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正购买非专利技术支付的对价以及该非专利技术自投入发行人以来产生的收益情况,详细分析并论证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作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并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解决方案

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若与公司实际经营相关,只是存在评估高估部分,则只需补足高估值部分金额即可,若直接与公司实际经营无关,则需要补足全部出资。

4.相关案例

相关案例可以看2018年1月3日、2017年12月25日通过发审会的越博动力(300742)、天马科技(603668)和2017年6月7日创业板发审会被否的品恩科技。

其中越博动力存在2013年10月,实际控制人李占江以“城市公交AT系统软件V1.0”的著作权经评估后作价350万元出资。鉴于后续在该软件基础上不断进行技术改造,研发出了性能优良的变速软件系统,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将该项无形资产予以核销;此外,考虑到该次出资系非货币资金,经上市辅导机构协调会讨论,为夯实公司资本,于2015年6月以现金置换此次出资情况。

天马科技属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存在比购置价高的增值部分,后续进行了调整,品恩科技属于非专利技术评估复核价值低于原评估值情形。

几种解决方案的选择

解决出资不实问题的方案一般分为三种:补足出资、置换出资和减资,其优劣势及需要注意内容如下:

(一)补足出资

补足出资比较简单,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对之前出资进行评估复核,直接补足出资不实部分金额。对于补足的形式,一般来说,建议采用现金补足,因为用非货币资产补足又涉及到出资价值评定的问题,存在继续留下出资瑕疵的可能性。

(二)置换出资

置换出资的前提是原出资资产存在无法克服的瑕疵,但如果出资置换出的资产对股东公司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且不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下,则建议慎重处理,否则因出资置换解释不清楚且当该换出资产亦为发行主体生产经营所必需时,则可能会造成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损害发行主体的利益。出资置换实质为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将股东原投入公司的资产B划出公司,而后原股东用价值相同的资产A对公司增资,其中包含了减资和增资两道程序。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出资置换由于在本质上并没有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就没有影响到债权人权益,从而也就从实质重于形式上自我解释无需履行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从而出资置换才在一段时期内被广泛应用。目前,有些地方已经不允许出资置换的方式来解决出资问题,工商部门要求必须履行减资和增资的整个程序。

(三)减资

需要履行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流程上比较麻烦。且若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对注册资本有明确规模要求,则此种方法能否适应需要中介机构与企业结合实际看能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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