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一场民事纠纷案件听证会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听证。事件的当事双方都出庭争辩,引来了不少民众的关注。高安市民杨新元作为申诉人,在听证会上,提交了13组证据,证明16年前(1999年)的初审判决属于冤假错案,要求法院撤销当年的裁定,并要求被申诉人李正根返还他的水电站。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案的初审判决后,初审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长却跳楼自杀,为此案的审理增添了几分神秘的色彩。 ![]() 原本一起普通的确权纠纷案,为何纠缠长达16年之久?江西省高院曾指出,初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的错误判决,要求其撤回并执行回转,为何迟迟不能执行?近期,记者深入此案,剖开司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记者 老沈 吴浩瀚 文/图 案起:朋友“入股”引发确权纠纷 年过六旬的杨新元,看上去比较瘦小,但眼神里透露着一股不服输的劲儿。如果不是因为18年前的那场确权官司,如今的他或许开着豪车,日子过得富裕而滋润。然而,就是和朋友因入股而产生纠纷,和16年前的一场“不公平”的判决,让他走上了艰辛而又持久的维权之路。“即便家徒四壁,也要讨回公道!”面对记者,杨新元坚定地说道,瘦削的额头上,青筋暴起。 把时针回拨18年有余,那是1997年12月22日。当天,杨新元、涂业武与李正根签订了一份《入股协议书》,约定筹建一座装机容量为800千瓦的电站,因资金缺口有100万元,朋友李正根入股,并要求每年分红20万元,入股两年开始逐步分期归还股金,但入股人不参与电站的经营管理。 计划不如变化。在1999年当地政府(奉新县石溪乡政府)邀标筹建电站的项目中,老杨和涂业武计划的项目并未中标。李正根默许了100万元的投资款归老杨之前的电站使用,并未提出收益分配要求。 1999年8月底,李正根一纸诉状,将昔日老友杨新元告到了奉新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100万元股权,独立法人沙家电站后被追加为另一被告。奇怪的是,原告请求的是享有100万股权,而奉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却超出李的诉讼请求范围——在两年还款期限未到,沙家电站亦无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支付原告100万元本金及36万元的利息。 波折:司法腐败让当事人吃尽苦头 事先并未明确约定,老李如此行事,引起老杨盛怒。老杨和沙家电站随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受理此案二审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开庭审理,而是只对老杨做了简单的笔录后,于2000年1月18日做出了终审判决:要求老杨于20天内归还李正根10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判决的内容与一审无异。 终审生效后,沙家电站陆续支付给了奉新县法院87万元的执行款,而且电站账户尚有40余万元可以继续执行,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执行余款,而是在2001年1月将电站作价280万元“拍卖”给了李正根。“拍卖其实就是他们故意设的一个局,沙家电站于2000年11月接到宜春中院作出的一份无文号的裁定书,决定整体拍卖沙家电站,用于偿还欠李正根的本金与利息,并委托江西省商业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老杨称。 同年12月30日,该拍卖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拍卖石溪沙家水电站的《拍卖公告》,确定的拍卖时间为2001年1月3日14时。而实际上竞买者只有李正根一人,他以所谓280万元价格竞“竞拍”到沙溪电站,老杨告诉记者,当时该水电站的市场价值至少在800万元以上。 调查:案件多处违规 初审法官已跳楼自杀 记者调查得知,在宜春中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拍卖程序违反了《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法》第45条、第48条明确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且拍卖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 而宜春中院在执行拍卖这一过程中,均未遵照以上规定,且指定的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发出当日,即对沙家水电站进行了拍卖。且竞买人只有李正根一人,李正根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竞买者,理应回避参与竞买。 事实显示,2001年9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抗诉:一审法院多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并在法院诉讼卷宗中做手脚加以掩盖。该案原、被告双方均为高安人,诉讼标的为100万元,此应属宜春中院一审范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没有裁定驳回继续审理;在明知杨新元住址为高安市的情况下,法院却将开庭传票送到奉新沙家村,导致杨新元未能及时收到;法院向杨新元的委托代理人寄送开庭传票,故意写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在传票未按时送达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当天下午开庭,第二天就下达了判决书。这致使被告不能正当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输”了官司。然而,宜春中院致江西省检察机关的抗诉于不顾,依然做出维持原审的错误再审判决。 2003年4月22日,当李正根“合法”拥有沙家电站产权后的当天,奉新县人民法院的经济庭(现民二庭)庭长谌辉跳楼自杀,谌辉就是审理该案一审的审判长、终审之后的执行法官。据老杨称,“李正根曾送给谌辉100万元好处费,谌辉向李正根承诺一定将电站判给他。我把这事向检察机关举报,东窗事发,谌辉怕收取贿赂而畏罪自杀!” 初审审判长自杀次日,宜春市中院电话通知老杨领取“退回款”30万元。280万元的“拍卖”款,加上法院执行的87万元,共计367万元,除了退还给杨新元30万元,余款337万元一直未与沙家电站结算。在此期间,老杨曾多次委托律师与奉新、宜春两级法院交涉,但法院一直没有给予回应,至今未结算。 惊讶:拒绝执行的翻案指示&16年的维权路 此后,老杨便踏上了艰难而又漫长的维权路。通过不断上访,他终于见到丝丝曙光。2003年11月17日,江西省高院下达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奉新法院一审和宜春中院二审、再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至宜春中院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宜春中院纠正了此前的错误判决,驳回了李正根的诉讼请求。 老杨就此问题一直未停止过奔波,只要他还有一口气,就一直会奔波在路上。他多次反映问题,向江西省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等有关方面反映,在相关部门的多次监督之下, 2014年1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宜春中院提出了《检察建议书》,但这份《检察建议书》的“结果”依然是石沉大海。 江西省高院也曾多次致电中院,但案件就是执行不了,“一事再理”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也得不到纠正。 进展:记者追问下审判长“落荒而逃” 6月16日上午,“沙家水电站民事纠纷案件”听证会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记者作为旁听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开始前,记者发现,宜春中院的两位法警准备核实记者一行人及其他旁听人的身份信息,拿出拍照的竟是私人手机,也并未说明缘由,后在记者等人的质问下,声称核实工作可能存在不妥之处,随后便删除照片,不予过问。 原定6月16日上午9点准时开始的听证会,由于被申诉人李正根等人的无故迟到,被推迟到了近9点20才开始。会上,申诉人杨新元及其代领律师先后出示了五份证据确凿的文书,而被申诉人李正根在反驳过程中,并未出示任何有关证据,只是予以口头否认,并顾左右而言他,甚至屡次进行言语不当的人身攻击,一度令听证会陷入中断。 ![]() 听证会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申诉人的代理律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的万律师,他表示,目前所有证据对申诉人杨新元非常有力,现在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这个特定等价物沙家水电站,会上,李正跟承认水电站依然存在,且仍在发电,故具有长期的商业价值,因此,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申诉人有权收回水电站的所有权,如被申诉人拒绝交还,宜春中院即可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万律师告诉记者,宜春中院的行为值得商榷,原定出席听证会的审判长系上任“问题人员”,按照法规,理应回避,居然在申诉人提醒和质疑下,才更换成现在的李审判长。 最后更让人莫名其妙的是,会后,记者一行人亮明身份,追问李审判长有关案情时,他先是三缄其口,后又要记者与法院宣传部门联系,取得正式采访函后,方可接受采访,后有记者以市民身份向其咨询时,他竟然在追问下,“溜之大吉”了,留下一脸茫然的众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