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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44种支付情形及支付方法(完整版)

 泾渭书院 2015-06-23
来源‖劳动法库

作者‖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以下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5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1)计算年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高收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还做了特别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个12年是指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

  (2)计算基数: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需特别注意,各地分段计算规则有所不同,下次专门写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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