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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hyxazhx 2019-10-11

实践中,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情形很多,发生的争议也较多。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在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合同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或服务期到期日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而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并未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亦未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而员工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仍履行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又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以单位履行终止手续为必要?如用人单位未履行终止手续、继续用工期间双方形成的关系如何定性?在双方终止或解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劳动合同时,单位是否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员工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文以京津沪三地为例,进行探讨。

一、   法定退休年龄

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2)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此种终止是否需要单位履行终止手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的实践并不统一。

1.  北京

在杨秀明与马桥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京民申949号]中,法院认为,杨秀明于2014年1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马桥物业公司与杨秀明之间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存续。

从上述案例来看,北京实践倾向于认为,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无需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双方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2.天津

在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翟金春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案号:(2016)津02民终1054号]中,法院认为,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考察,2010年2月5日,翟金春年满50周岁时,欧艾斯公司并未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继续履行双方均认可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为当翟金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终止。……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不因双方签订的《劳务聘用协议》改变双方之间用工关系的性质,并无不当。

从上述案例来看,天津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并非当然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单位未办理的,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3.上海

在赵宏琴与上海宝山宝罗标准件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16号]中,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限度的终止权。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立即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从上述案例来看,上海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用人单位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自动终止。[1]

律师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是否终止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并不能推定符合法定终止条件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单位不做任何终止手续而使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如需继续留用劳动者,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协议,对劳务关系、劳务费、留用时间、劳动保护等予以明确约定。

三、    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继续用工,双方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司法解释三仅明确了享有退休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但并没有进一步说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何种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仍在单位工作的员工,当然属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对于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如何界定,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司法实践亦不统一。

1.  北京

根据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12条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北京市的会议纪要精神,无论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统一界定为劳务关系。

2.  天津

在尚丽与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2016)津02民终3841号]中,法院认为,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尚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仍为劳动关系,仍受劳动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调整。从上述案例来看,天津倾向于认为,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单位未与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继续用工的,双方仍然是劳动关系。

3.上海

根据201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第八条说明,对于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应严格按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用人单位与其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不够,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只要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补缴社保费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再就业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见,上海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单位未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继续用工的,认为双方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对于劳动者的就业年龄,《劳动法》仅规定了不得低于16周岁的下限,并未对劳动年龄的上限进行限制。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法律并未将其排除在劳动者的范畴之外,其仍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能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剥夺其作为劳动者工作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从该规定来看,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界限,而不是以年龄作为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标准。因此,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仍继续用工的,笔者认为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天津和上海的做法更符合立法本意,更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四、单位终止或解除超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终止手续仍继续用工的,在终止或解除超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北京

在原根花与京南嘉园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再审(2016)京民申158号]中,法院认为,原根花于2014年2月6日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京南嘉园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终止,此后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原根花请求京南嘉园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12条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的精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用工的,双方关系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不能适用于劳务关系中,因此,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2.天津

在李秀清与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464号]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虽然于2014年5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此后仍继续在上诉人处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及并获取约定的劳动报酬,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在2014年5月15日后仍是劳动关系正确。……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翟金春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案号:(2016)津02民终1054号]中,法院亦持相同观点,认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从上述案例来看,天津倾向于认为,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如因单位违法解除,还需支付赔偿金。

3.上海

    在上海太安炉窑砌筑有限公司与吴振东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2016)沪02民终8193号]中,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有2015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上诉人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也未办理退休手续,故双方之间仍应按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对应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上海亿立思电光源有限公司与梁桂芳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案号:(2016)沪02民终5354号]中,法院亦认定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述案例来看,上海倾向于认为,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或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终止手续继续用工,用人单位欲终止或解除双方关系,此时,用人单位能否享有单方终止或解除权?笔者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享有合法终止的权利,但该单方终止权只能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一次;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用工的,单位不能再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终止或解除。如果单位解除或终止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经济补偿支付情形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五、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继续用工,员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span>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见,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继续用工的,超龄人员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非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另根据京津沪三地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三地均可以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不办理退休手续并申请继续留用,办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如果单位办理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缴纳了工伤保险,超龄人员在单位发生工伤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超龄人员发生工伤后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律师建议: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工作,其所面临的风险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相同,而且由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因年老体弱,在实际工作中遭受风险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单位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用工的,需征得员工的同意,同时向社保部门办理继续留用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防范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风险,降低用工成本。

 

 

 



[1] 虽然在刘三田与上海市黄浦区小东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6号]中,法院认为刘三田于2012年3月19日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故其与小东门社区中心的劳动关系已于该日终止。此后,刘三田仍继续在小东门社区中心工作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但该观点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观点相左,故未将其列入典型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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