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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央视《新闻1 1》评论员白岩松在河北肃宁特大枪击案中新闻评论语言的四点缺失

 okxso 2015-06-23

近期有网友和媒体问:“如何看待河北肃宁特大枪击案后央视《新闻1+1》白岩松的评论和语言色彩?”现就个人的观察理解作以浅见分享。

  白岩松在6月9日晚间央视新闻频道《新闻1+1》节目中,在评述“6·08”河北肃宁特大枪击案时,对公安民警牺牲的新闻语言表述措辞用了“死亡”和“离世”,而没有用“牺牲”,同时在面对枪击致死4人、致伤5人的犯罪嫌疑人时,白岩松说“是什么原因让五十多岁的老汉端起了枪”,而没有用“犯罪嫌疑人”。这一新闻评论的语义引发了部分网民尤其是警界的反感甚至愤怒,同时也引发了学界、媒体界广泛甚至激烈的争鸣讨论。


  我个人认为,综合评价“白岩松评论事件”需要以“两分法”来进行。


  首先需要界定一下“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的区分。新闻报道,即我们口头所称的“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其本源讲究用事实说话,真实反映现实,注重客观、真实、公正地提供事实信息,它排斥主观性,因此新闻要求新闻工作者不要将个人的感情色彩带入到新闻作品中,即,措辞尽量选用不包含感情、态度或评价的词语、句式等来记述或评论;而“新闻评论”,则是就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和社会现象发表意见以指导社会实践,以传播意见性信息为主要目的和手段的一种文体。所以,如果从纯新闻的语言特点来说,白岩松当天在新闻评论节目中所涉的新闻信息,其语言体现了具体、客观、中立和准确,正如他自己在6月17日首次回应时所说的,“中立的词汇是新闻准则”,“这不是在做《感动中国》”。从这个角度来看,白岩松使用“死亡”、“离世”这一类中性词表述,也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新闻1+1》是央视的一档具有影响力的新闻评论节目,白岩松是央视新闻评论员,这便首先锁定了白岩松当期节目内容输出的是“新闻评论”,而不是普通的“新闻报道”。同时,与新闻的客观性相对应,新闻的主观性倾向特征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存在,这只是新闻和媒介的一种理想状态和最高追求。尤其是新闻评论的语言中,完全纯粹的“客观性”是更是不存在的,现实中新闻语言或多或少地都会因为媒体人的个人素养、对事件的认知、新闻报道角度与素材选取的策略与侧重,以及新闻服务“社会主流价值观”(如:正本清源、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等)的政策性因素等等,从而带上新闻记录者和评说者的个人主观倾向和导向,这也充分体现了新闻具有主观性的特征,并在具体事件、以及在同一事件认知的不同时态和阶段(比如真相大白之后的“逆转”),其新闻语言的措辞也会体现出各自的特色与风格。这是其一,在追求客观者的新闻理想背后,新闻存在主观性。可以说,白岩松的新闻评论语言过于追求“新闻中立”下理性表述,而忽略了新闻评论员主观引导社会评论的智慧表达,可权作理解为即时新闻评论过程中主观意识上出现的口误。


其二,词汇学认为,词语除了具有词义本身的理性意义外,还具有附加价值倾向或评价性特征的感情色彩,直观体现为语义表达的语言色彩,不同的感情色彩传递着不同的主观认知和评价判断,正所谓“辞达理举”。自古民间的朴素表达就是“听话听‘音’”,这个“音”,就是“言外之义”,表达的是一种“隐形的意见”。对于“新闻评论”(不是“新闻报道”)的语言措辞来说,这一点更明显,因为新闻评论者也是传播者,既是事实的传播者,更是观点的传播者。不仅仅要把握新闻评论语言的分寸与准确,评论的语言色彩或倾向情感化或倾向理性化,均反映着对社会心理影响的倾向或导向。人们通常会说“通情达理”,也就是说,在“事(事件)”的背后存在的是“理(道理、哲理)”,体现的是一种公正性,因此新闻评论要做到以理服人,必须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进而在诉诸理性表达的基础上还要诉诸于“情”,即,新闻评论要反映社会公众普遍性的思想和情绪,甚至于公允良俗和公益、道德,为受者所喜闻乐见。只有理性的谨慎而欠缺了感情融入的新闻评论,不在“情理之中”,自然也便没有了说服力、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白岩松的新闻评论语言措辞,在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描述新闻当事人生命状态的同时,忽视了新闻评论的“微言大义”,情理不通。


其三,思维逻辑决定语言表达,白岩松犯了新闻及新闻评论语言的形式逻辑错误。从“概念”到“判断”再到“推理”、“演绎”和“归纳”,这是认知论与思维逻辑的基本过程和规律。对于某一事件做出新闻评论,必须了解其事件背景,综合实际全面信息做出理性的判断,并对发表的言论负责。而准确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又要借助于准确的语言来表达。新闻和新闻评论语言的“内容”和“形式”是统一的,对象决定内容,特定的对象决定特定的内容。据百度百科,“牺牲”一词的基本释义之一,就是“为了正义的目的舍弃自己的生命”。诚然,警察代表着打击邪恶、主持正义的形象,但也一如某些网友在参与此事件时网络评论所发出的不同意见,说“凭什么是警察死就一定要用‘牺牲’?”。不可否认,再阳光正义的组织之中永远都会存在“害群之马”,然而在此案及此评论事件中,面对非法持枪、滥杀无辜村民、武力对抗警察抓捕且继续造成既定重大伤亡事实,以及在新闻节目开播之前公安机关已经通过官方政务微博权威发布、明确作出“牺牲”认定且同步被引用到《新闻1+1》节目中的新闻通稿,白岩松对犯罪嫌疑人被表述为“五十多岁的老汉”,而对维护社会正义公平的公安民警的生命表述吝啬“牺牲”一词,口头表达为“死亡”和“离世”,也就难免遭遇强烈的舆论诟病与反驳了。在这以生命为代价的正义与邪恶的极限较量时刻,白岩松对相关当事人的身份界定和事件定性的信息把握模糊不清,判断归纳上的模棱中立,以及与此对应所作出新闻评论的语言和文风的苍白、冷口,缺失了新闻媒体应有的同情心和同理心的大义和高度,缺失了符合社会公众对善恶评价的基本情感支撑和态度期盼。他严谨、专业地遵守了“新闻中立”的准则与原则,取得的传播效果却恰恰是以文害辞,以辞害意,这是莫大的遗憾。


最后,作为新闻评论者,新闻评论的语言风格虽说“文无定法”,但新闻评论传播效果的本质是链接并协调媒体(平台)、新闻评论员与当事者/群体和社会传播受众接纳与认同关系问题。新闻评论的激浊扬清、匡扶正义、弘扬主旋律等社会性功能,一方面应当表现为影响并引领社会的道德性与公益性,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新闻评论工作者的道义责任与伦理责任,它是媒体社会责任的一部分。美国对新闻评论的伦理责任就界定为“社会中所有重要的观点与利益都应该在大众传播机构上得到反映”。正如赫伯特 ·甘斯在 《确立新闻的决定因素》中所说:“新闻报道不只是公断现实的事件,还要有价值标准。”这是因为“记者不是毫无思想和灵魂的机器人,漫无目的地四处游荡,没有价值观。”因此,白岩松的新闻评论措辞缺失了媒体人社会责任与新闻伦理,无论在评论之时因何种主客观因素的造成,这是无法回避的既定存在。


另外,就白岩松在6月17日出席中国传媒大学梧桐书屋“思想午餐”活动时首次回应的一些解释,梳理整个事件发展在时间轴上的综合信息,已经毋须多言了。


(侯锷: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公共事务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政务微博观察 首席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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