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工委 管委会关于修订《苏州工业园区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局办、各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优化园区国企资源配置,提高园区国有资本运行效益,增强园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将《苏州工业园区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2013年5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
苏州工业园区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其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益和质量,增强国有企业的战略规划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特设立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委会委员六人,由园区工委、管委会任命,条件成熟时,可聘请若干外部专业人士作为独立委员参加委员会。 第四条 投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分别由园区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一)对园区国有企业须经投委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 (二)对园区国有企业须经投委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重组、分立或合并、资产经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 (三)对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其他重大的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 (四)对以上决策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园区工委、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一)将园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分成票决类项目和议决类项目,分别履行不同的审批流程。 (二)票决类项目是指不涉及管委会直管企业[1]增资的,且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项目。由管委会直管企业提出申请,经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初审后报投委会除主任委员外的委员以会签的方式进行审批;三位及以上委员签字同意并没有明确反对意见的项目,经主任委员审阅后通过。 (三)议决类项目为管委会直管企业增资项目、涉及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以及副主任委员认为票决类项目中存在争议、需报主任委员决策的项目。由管委会直管企业提出申请,经国资办初审后报投委会,由主任委员召集投委会会议审议决策。 (四)主任委员认为需提交工委会讨论的项目,报工委会议审议决策。 第七条 如有必要,投委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八条 票决类项目上报投委会后,投委会委员应在收到国资办呈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如有特殊原因,可延迟至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投委会会议须做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国资办保存。 第十条 投委会决策通过后,国资办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投委会全体委员均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颁布的《苏州工业园区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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