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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发布,公司治理主体权责思考

 阳光男孩007007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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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行动方案》中相关要求,实现各治理主体的“权责法定”,细化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职责权限,各地纷纷出台了《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示范文本》

我们梳理了一下目前北京、江苏、浙江、辽宁四地的清单内容:

一、北京市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共计20项

(一)战略规划类:3项
(二)规则制度及管理类:6项
(三)生产经营类:6项
(四)职工权益及社会责任类:3项
(五)其他类:2项

二、江苏省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共计23项

(一)重大战略规划类:3项
(二)重大发展改革类:5项
(三)重大经营管理类:10项
(四)重大社会责任类:3项
(五)其他类:2项

三、浙江省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共计19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3项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3项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及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4项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3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3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3项

四、辽宁省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共计37项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4项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8项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及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13项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4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4项

(六)重要人事工作:4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

国企党的建设融入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当前,在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中,《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实施,国有企业的改革也会逐步深入,并将加快推进由“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变,国有企业也将在新的发展格局中继续发挥生力军、主力军作用,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结合起来,以划分党组(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权责关系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一)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或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整体规划或方案,而不是就前置清单就前置清单。要找准关键问题,明确改革方向,要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尤其好处理好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处理好落实董事会和经理层职权与国家对国有企业现行管理体制的关系,处理好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关系,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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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权责导向,制定公司权责管理办法,而不是就前置清单就前置清单。厘清工作思路,实现权责匹配,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关键要构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体系及运行机制,既要保证决策和经营的效率,又要减少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代理成本”,实现权责匹配,应在梳理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体系和监管部门或股东权责清单基础上,以组织架构改革为主线,推进权责体系建设,制定公司权责管理办法,建立以公司章程(即“1”)、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层工作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纪委工作规则(即“6”)等为基础,梳理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职代会等在决策、执行、监督环节的权责关系,按照人权、事权、财权划分事项,明确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权限,制定不同类型的权责表,明确每个权责事项为最终决策、审议、提议(含建议、拟订等)等权责行为。

据目前政策看,随着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深入,监管部门将陆续出台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落实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实施意见,修订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指导意见,进而修改已出台的有关董事会建设的配套制度,如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董事会规范运作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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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执行导向,制定公司督查督办办法,而不是就前置清单就前置清单。为防止把前置研究当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让企业党委能够腾出精力集中研究重大事项,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发挥党委的把关定向作用,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调动其他治理主体的工作积极性,解决目前实际中虽然制定了制度但是啥事还是上党委会(支委会)、弱化经理层、董事会,国有企业应在权责体系中加入规范决策流程的内容,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厘清治理主体权责体系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决策流程,以事项为单位,制定会议管理或督查督办管理办法,建立决策会议系统(必要时建立信息化支撑系统、以便提升效率),规范党委会、总办公、董事会、监事会等议事主体提出议案、前置讨论、决策决定、督办考核、总结提升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将党委会、董事会、总办会等议定事项全部纳入督办,确保决策事项按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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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议事主体决策事项按照流程逐一制定具体“三重一大”事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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