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梳理了一下目前北京、江苏、浙江、辽宁四地的清单内容: 一、北京市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共计20项 二、江苏省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共计23项 三、浙江省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共计19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3项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3项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及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4项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3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3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3项 四、辽宁省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共计37项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4项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8项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及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13项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4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4项 (六)重要人事工作:4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 (二)坚持权责导向,制定公司权责管理办法,而不是就前置清单就前置清单。厘清工作思路,实现权责匹配,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关键要构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体系及运行机制,既要保证决策和经营的效率,又要减少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代理成本”,实现权责匹配,应在梳理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体系和监管部门或股东权责清单基础上,以组织架构改革为主线,推进权责体系建设,制定公司权责管理办法,建立以公司章程(即“1”)、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层工作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纪委工作规则(即“6”)等为基础,梳理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职代会等在决策、执行、监督环节的权责关系,按照人权、事权、财权划分事项,明确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权限,制定不同类型的权责表,明确每个权责事项为最终决策、审议、提议(含建议、拟订等)等权责行为。据目前政策看,随着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深入,监管部门将陆续出台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落实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实施意见,修订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指导意见,进而修改已出台的有关董事会建设的配套制度,如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董事会规范运作办法等。在文末“点赞”或点击“在看”,就会看到我的推送。希望您给喜欢的文章点“在看”,感谢!关注“国资管理”,版权声明:转载文章和图片均来自公开网络,如果出处有误或侵犯到原作者权益与我们联系删除或授权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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