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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铎爷 2015-06-26

从一则案例看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俞光洪 盛尚坤    点击次数:1166

编者按:建筑工程领域的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话题,尤其每年年底和春节前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在工程总发包关系中,分包方下属的民工工资应由分包方自行支付,然在现实中,分包方下属的民工经常以拖欠工资为由到工地闹事,向总包方索要工资或到政府部门信访讨要工资,此类事宜有两种情况:一是分包方确实拖欠民工工资;二是分包方并不拖欠民工工资,而是以“民工讨薪”的形式企图多要工程款。由于涉及社会稳定,政府遇到此种情况都会向总包方施压,要求其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在分包方出面的情况下,总包可以与分包签订民工工资代付协议,并让分包对发放的每一笔民工工资予以确认,此种情形下,总包方支付民工工资后被确认为支付分包方工程款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分包方不出面甚至分包方丢弃工程下落不明,那么总包对于分包方下属民工身份、欠薪是否属实、欠薪金额等事实情况并不清楚,支付之后将来与分包结算时,分包方对于总包方支付的民工工资不予以确认,则认定起来比较困难。与此同时,政府又在不断施压,要求总包方必须解决民工工资问题,总包方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

本文将对总包方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应注意的问题做一总结,以供总包方处理时予以借鉴。

一、案例介绍

某特级施工企业作为某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分包方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分包方挪用工程进度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后分包方下落不明,民工和材料供应商集体到工地现场闹事,要求总包方支付被拖欠的款项,由于事关社会稳定,政府部门介入处理此事。在处理过程中,分包方依旧下落不明。最终,在政府的组织和协调下,总包方先行垫付了分包方所欠的款项,此事才得以宁息。后专业机构对分包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了审价,根据审价结果,总包方发现实际已经多付了工程款,遂将分包方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分包方返还其多付的工程款。诉讼过程中,对总包方支付的民工工资、材料商的材料款认定过程中出现争议,主要有民工的身份确认问题、欠款金额的确认问题以及领款人身份的确认问题等。

 

二、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可能涉及到的问题

上述案例中,反映出来总包单位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共同遇到的问题有:

第一,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总包方是否有义务予以垫付;

第二,总包方应如何处理,才能保证垫付的民工工资在事后可以被认定为已付分包方的工程款,并确保在多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分包方追偿。

三、总包方垫付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的依据

(一)依法分包的,总包方应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农民工工资垫付责任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此,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是否有义务垫付农民工工资,要视其是否有因拖欠工程款致使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而定。

但在总包方与分包方工程结算前,总包方是否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无法确认,故政府部门为了维稳任务,不论是否拖欠都要求总包方先行垫付,如果结算后发现多付工程款,则由总包方向分包方追要。

(二)违法分包的,按照司法实践总包方负连带支付责任。

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总包方对分包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该责任不以总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数额为限。

     此外,如果违法分包人是个人,该个人从总包单位承接工程后组织民工施工,从劳动关系上来说这些民工也易被直接认定为与总包方形成劳动关系,总包方更有义务支付民工工资,此种分包模式对总包风险巨大。

四、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问题时应注意的问题。

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几起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笔者认为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严把合同关,选择合法的承发包模式和分包人,在合同层面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首先,在签订合同前,总包方应对分包方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分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其次,分包合同中应约定在总包方不拖欠分包方工程款的情况下因分包方原因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施工现场闹事的违约责任或处罚方法,违约责任或处罚要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并且细化,例如可以约定每发生一次民工到现场闹事,则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罚款,这样,就会增大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的成本,降低民工因被拖欠工资而到工程现场闹事的可能性。

再次,分包合同中可约定在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时,总包方有权将未支付的工程款直接用于支付分包方拖欠的民工工资,相应的工程款视为总包方已支付。

 

(二)加强现场施工劳动管理,监督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的发放。

1、加强现场施工劳动管理,对分包方使用的所有民工,进场前均到总包方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管理;

2、加强施工现场进出入管理,对进出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民工均持证或佩戴工作牌,以尽可能地使所有在现场的民工信息被总包方所掌握。

3、加强对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如果前述两项工作做得细致且到位,则在前述两项工作基础上,对于分包方的民工工资每月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注意保存证据,规范操作,为后续追讨做准备。

以上是对民工工资纠纷出现前的一些事先防范,但尽管如此,仍不能避免出现民工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果出现民工讨薪事件,总包方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证据,规范操作,为后续追讨做准备。对此,要注意区分分包方出面处理和不出面处理两种情形:

1、在分包方出面配合的情况下,总包方在处理民工工资时,应先与分包方签订垫付民工工资协议,由分包方就拖欠的民工工资造册,民工具体领款时,民工领款签字后再由分包方签字确认民工已实际领取。此种情况下总包支付民工工资后被确认为支付分包方工程款没有任何问题。

2、在分包方不出面配合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总包方应注意做好如下工作:

1)要求民工或班组对拖欠的民工工资制作工资表,并进行汇总。

2)就所有民工或班组自行提交或汇总的工资表以及相关数额的事实向分包方发函,让其予以核实确认,并告知逾期复核确认的后果。

3)政府对民工工资见证确认。

由政府相关部门(如信访办、民工办公室等部门)对民工或班组提交的工资汇总表盖章确认。

4)应在项目工地进行公告。

经政府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由政府或总包方(最好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要在项目工地进行醒目张贴公告,要求分包方对公布的拖欠的民工工资情况尽快前来核实确认,否则要承担所有责任,并对该公告拍照留存。

5)相关文件要标明具体项目名称。

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所有相关书面资料都要标明项目名称、具体楼号或幢号,以确保证据与项目工程的相关性,尤其对于总包方存在多个分包人的工程现场更有必要。

6)民工领款前的文件签署和确认文件要齐全。

民工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其申报的工资数额属实,能提供欠薪依据的要求其予以提供,如分包方出具的欠条或工日天数的证明材料等,并承诺领款后不再继续闹事,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民工要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尽量本人办理,如本人不能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有现场办理的其他民工两人(最好由班组长)以上签字见证。

7)实际支付过程中,应优先选择银行卡方式支付工资。

首先,应该核实申领工资的农民工的个人身份信息;

其次,支付方案应该首选银行卡支付,即将相应款项支付至以申领工资的农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开具的银行账户内,以便证据固定。

再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选择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时最好是在政府的协调下集中进行,现场建议安排录像,政府也要对相关支付进行签章见证,收款人要写收条。委托代领的,应出具经至少2人签字见证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8)应注意证据的事后保存。

建议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以便日后不时之需。

    综上,本文只是笔者从亲历案件所得到的一点启发,希望对总包方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讨薪时能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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