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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礼学、人学与天学 - 今日头条(TouTiao.com)

 kentcox 2015-06-27

先秦儒家最有代表性的哲学家,除了孔子和孟子之外,还有荀子。孟子从内圣学维度展开了孔子的仁学思想,荀子则从外王学维度展开了孔子的礼学思想。儒家人道学在孔子那里,还只是想法。孟子把孔子的想法变成了说法,提出了仁政说、性善论、天道诚、求放心等一套比较系统的理论。但在孟子那里,儒家人道学仅仅是说法而已,理想主义色彩太重,“迂阔远于事情”,并没有可操作性。到荀子这里,才拿出具体的制度设计、政策设计,把儒家人道学变成为切实可行的做法。倘若没有荀子,“以儒治国”在中国古代社会不可能落到实处。

一、礼学:两手并用

同孟子一样,荀子的哲学思考也是从关于人的社会群体性开始的。他们的共识是:人并不是道家所说的那种自然存在物,而是有文化的存在物,有社会群体性的存在物。可是,如何解释人的合群体性?他们采取的路径不一样。孟子从观念的层面考量人的社会群体性,认为人具有向善的类本性,人以本然的善性为精神纽带,结成社会群体,阐发了孔子“仁”的思想;荀子则从现实的层面考量人的社会群体性,认为人遵循礼仪规范结成社会群体,形成社会秩序,阐发了孔子“礼”的思想。他们都主张消除诸侯国之间的纷争,在中国组建统一的、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建立安定和谐、长治久安的政治局面。不过,他们拿出的政治方案不同:孟子主张施行仁政,荀子主张两手并用。

生活在春秋末年的孔子已对周礼作了损益,生活在战国末年的荀子在这条路上走得更远。他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反思和理解礼乐文化,认为礼义是人类结成群体、组织社会、维持秩序的必要设施。荀子通过人与动物的比较,说明人的社会群体性。他分析说,人的气力不如牛大,奔跑不如马快,但却能够驾驭牛马,这是什么缘故呢?其原因就在于人能够结成群体。人之所以能够结成群体,是因为人类创造了一套用来协调人与人相互关系的礼义制度。“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荀子·王制》)人的生理结构同动物相比,并没有什么优势可言;但是人是社会群体性的存在,是智慧的存在。要使这个群体社会有效地运作起来,就必须有礼义规范、有社会分工、有社会秩序。有秩序方能有分工,方能有和谐。荀子的关于“礼”的看法是很务实的,比孟子的人性善更为深刻地看到人的社会群体性。荀子指出,正因为人类创造了礼义制度,所以才取得“最为天下贵”的地位。他指出,礼义的作用在于“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即协调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他给“礼”下的定义是:“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也。”(《荀子·富国》)荀子所说的“礼”其实是指君臣父子各守其位的君主等级制度。

毋庸讳言,荀子关于礼义的论述表达了专制主义的政治诉求,但我们不能用现代的眼光指责他。荀子作为古人,当时所能想到的政治体制只有君主等级制度,不可能是民主共和制度。民主共和制度只能形成于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以后,不可能出现在自然经济时代。荀子强调礼义设施的必要性,无非是强调社会应该有秩序,社会成员应该有分工和协作,国家应该有治国之道。在荀子看来,礼义就是不可或缺的治国之道。治理国家光靠仁义说教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强制性的礼义规范,约束人的行为。基于这样的看法,荀子把儒家人道学的重点由仁学转到了礼学。孟子是一个理想主义者,重视仁学,不大重视礼学,鼓励人主动地为善,但没有拿出使人被动地不为恶的办法;荀子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他找到了使人被动地不为恶的办法,那就是礼义规范。治理国家必须制定礼义规范,用强制性的手段管理社会成员,维持社会秩序,这是孟子没有讲透的地方,是荀子比孟子深刻的地方。荀子把礼义视为组织社会群体必不可少的准则,使孔子提出的“约之以礼”的命题获得丰富的内涵。荀学就是群学,就是礼学。

从总体上看,荀子的制度设计是专制主义的,但其中也包含着民主的因素。荀子反对世卿世禄制,主张向民众开放政治殿堂,从民众中选拔官吏。他明确地提出:“虽王公大夫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他的这一主张后来通过科举制度得以实现。在中国古代,没有出现选举制度,但出现了选拔制度。选拔制度的第一设计者就是荀子。选拔制度同选举制度相比,无疑是落后的;但比世袭制度进步得多。在世界上各国普遍实行世袭制度的时候,中国大概是最早实行选拔制度的国家。中国每个朝代延续的时间都比较长,恐怕同实行选拔制度有关系。

荀子对儒家礼学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重新解释礼法关系,使儒家的礼治主张不再流于空疏,获得可操作的现实品格。荀子认为,礼与法不是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礼者,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按照荀子的解释,礼不仅仅是道德规范,其本身也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礼也就是广义的法,并且是最大的法。礼与法的区别在于,礼是有道德感召力的强制性,与“仁”是兼容的关系;法是没有道德感召力的强制性,同“仁”是不兼容的关系。在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性这一点上,礼与法是一样的,因此,礼和法也是可以兼容的。经过这样的解释,礼治和法治在荀子那里有机地统一起来,不再构成相互对立关系(如孟子理解的那种对立关系)。荀子指出,礼与法都是维系社会群体不可缺少的手段,概括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的政治哲学原理。他不同意孟子尊王贱霸的观点,主张王霸杂用,礼法双行。“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荀子·强国》)荀子作为儒家大师,当然不会将礼法并列起来等量齐观,他的王霸杂用主张其实是以王道为主、以霸道为辅。他的这一主张实际上为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者所采纳。汉宣帝直言不讳地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用之。”(《汉书·元帝纪》)儒家的礼学思想经过荀子的阐发,终于从理想层面落实到现实层面,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生活发生了重大的影响,真正发挥了“以儒治国”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谭嗣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的说法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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