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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情操论》与《国富论》

 书蠹之家315 2015-06-28
   《道德情操论》比《国富论》重要,其思想内涵远远超过了十本当代畅销而肤浅的经济学教材。它实际上为市场经济的合理性奠定了伦理基础。
  在斯密那个时代经济学是不存在的,而斯密本身也是格拉斯哥大学的道德哲学教授,出版一本关于道德哲学的著作是再正常不过了,而成为现代经济学的鼻祖才是意外。他自己也更加偏爱这本道德哲学著作,在其生前大概共修订了5版,而被誉为经济学开山之作的《国富论》不过出了两版。
  两部看似相互矛盾的著作其实是内在联系的,都是为了回答那个时代的社会问题,即“自然的自由制度”的社会如何可能,这就如同伟大的牛顿力学回答了宇宙如何在造物主安排的秩序下和谐运转的问题。牛顿的科学的发展告诉人们自然的运动仿佛钟表一样,在宇宙初始被造物主造成之后就会准确无误的机械运转,仅用几个简单的定律就能完美的描述。牛顿力学的成功极大的影响了当时的学者,迫使他们从道德哲学角度回答一个自由的社会体制如何可能依靠自身的机制完美的运转,而这一机制是造物主赋予人类的,无需外界的强力干扰。《道德情操论》就是要成为道德哲学中的“牛顿力学”。
  中世纪以来的基督教哲学都将人性看作是恶的,这源于人类的原罪。而斯密并不否认这一点,所不同的是,斯密发现,仁慈的造物主还赋予了人类以“同情”的能力。斯密的“同情”的概念不同于一般,而是“用来表示我们对任何一种激情的同感”,因而同情并不意味着利他,而成为同感,成为一切道德判断的心理上的基础,从而消除了“同情”的道德内涵。
   
  
  经济思想史上著名的“亚当·斯密问题”是19世纪德国历史学派发现斯密的两本主要著作《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对人性的论述存在着不一致,认为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把人们道德行为的动机归结为同情、利他,而在《国富论》研究经济世界时却把人们经济行为的动机归结为利己,从而造成了这两部著作之间的对立。经过多年的争论,现在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亚当·斯密问题”并不存在,是由于误解而产生的,《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是斯密整个写作计划和学术思想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本文试图论证,斯密继承了西方的学术传统,把他对经济学的研究放入到道德哲学的理论框架中,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寻找伦理基础,并在其中发现了符合人性美好原则的社会制度。两部著作不仅不矛盾,而且《国富论》立论的基础,正是《道德情操论》所阐述的人性论。
  
  一.斯密前的人性观
  西欧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来,旧的教会的权威被打破,人的思想开始挣脱神学的束缚,从对来世天堂的憧憬转入对世俗生活的关注,人的个性开始张扬,大胆的追求尘世的幸福。随着教会权力的下降,民族国家开始兴起,充当起保障和维护社会运行的中心机构,“对国家财富的追求开始盛行起来,成为解决稀缺的经济问题的最重要的手段。这一手段上升的支配地位,一般来说,是与重商主义的兴起联系在一起的。” 然而“抛弃了建立在神法之上的社会秩序,社会作为社会整体的形象本身也逐渐变得支离破碎了”,离开了中世纪的的伦理体系的社会如何运行?道德是否可能?这是摆在那个时代哲学家和伦理学家面前最紧迫的问题。
  近代以来从哥白尼、伽利略到牛顿的科学的发展告诉人们自然的运动仿佛钟表一样,在宇宙初始被造物主造成之后就会准确无误的机械运转,仅用几个简单的定律就能完美的描述。牛顿物理学深刻改变了人们的世界观,自然和人皆为智慧和仁慈的上帝所造,既然自然能和谐运转,那么人类社会不也应该如此吗?如同认识宇宙万物的运转必须首先抽象出物质运动的基本规律,所以那个时代的哲学家与伦理学家们相信只有把握了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才能正确的解释社会、国家、政治、法律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日常生活的各准则,象在自然现象的研究一样,也按某种有组织的次序整理起来了,并且也用少数共同原理联结综合起来了。研究并说明这些起联结作用的原则的科学,称为道德哲学。”
  被称为“第一个社会科学家”的马基雅维利(1469-1527)的人性论认为:首先人性是不变的,他考察历史发现,今天和古代的人具有相同的欲望和品性;另一方面,他认为人性是恶的“只要他们一有机会,就总要依这种恶之本性行事”,人不存在一种自然向善的本性,更不会择善而行。马基雅维利所说的人性恶也就是指人的自私心和贪欲,在他看来这种贪欲是人的天性,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动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不择手段,因此,他认为,只有凭借一种外在的权力和力量,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否则社会就如混乱不堪,个人只有生活在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统治的社会里才能保证不受人侵犯。基于这样的认识,马基雅维利主张社会高于个人,社会的安定、繁荣是最为重要的。所以他强调社会高于个人,政治高于道德,政治是道德的前提和条件,道德的完善有赖于政治的力量。利己主义思想在霍布斯(1588-1679)那里得到系统的阐述,发挥到极至。霍布斯以机械唯物主义为根据,得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利己的,并以此建立起他的政治学说。他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是处于所谓的自然状态中,这里没有任何公共权力的存在,人类各行其是、为了“自我保存”无所不为,争论不休,最终导致“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而所有人都有求生避死的共同欲望,在人类理性的指导下,要求人类相互之间签订契约,组成社会。这种契约的订立就是人类把自己的权力交给一个君主,由君主根据自然法制定法律,以保障大家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这样,有了公共权力和法律,人类进入和平的状态后,道德生活才有可能。但人仍是自利的,只要签订契约的任何一方不遵守契约,契约就是一纸空文。因此社会必须一个强大的权威统治机构,同马基雅维利一样,霍布斯的理论最终走上了专制和集权。然而近代史的事实却证明政府的绝对权力并没有导致社会的稳定繁荣,人民的自由权利更无法得到保障。
  曼德威尔(1670-1733)认为,美德完全产生于人的自私,社会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完全是由于人的各种激情和欲望的结果,而人的各种激情和欲望,实质上都是自私的不同表现。人做善事的动机可以分为两类:1,出于自然本能的冲动,即自我保存的冲动,比如营救一个无辜的受难者。其行为后果虽然是好的,但其动机仍然是自私的,是为了解除自己看到这种惨景的痛苦,害怕同样的事情落到自己头上;2,经过深思后的行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荣誉感,因而也是自私的。曼德威尔把一切强调公益的观点和行为都归结为人的虚荣,并把虚荣心看作人最强有力,最能欺骗和迷惑人的一种自私自利的激情。这样,他就得出了著名的“私恶即公利”的观点,造成社会公利的私利也是劣行,也是不道德的。
  
  二.亚当·斯密的人性观
  同他的前辈一样,斯密也承认自利是人所具有的最根本的本性,这种认识在两部著作中都做了很明确的阐述。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写道:“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因此每个人更加深切地关心同自己直接有关的、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事情;或许,听到另一个同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死讯,会使我们有所挂虑,但其对我们的饮食起居的影响远比落在自己身上的小灾小难为小。” 斯密又在《国富论》中讲到:“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 “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
  但斯密的伦理学说是建立在他的“同情”理论上的。他在《道德情操论》开篇讲到:“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它的原始感情一样,决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虽然他们在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锐。最大的恶棍,极其严重地违犯社会法律的人,也不会全然丧失同情心。” 斯密在承认自利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动机的条件下提出同情心也是普遍存在于人性中的“原始情感”。这样,斯密在开篇就批判并超越了他之前的哲学家。随后斯密将同情的概念泛化,“同情”可以“用来表示我们对任何一种激情的同感”,这样就几乎消解了同情原有的道德内涵,同情并不意味着利他,而成为同感,成为一切道德判断的心理上的基础。“同情的作用就是去解释道德评判、赞同和否定的起源与性质” 。19世纪历史学派认为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把同情看作道德行为的动机,这里的误解是造成“斯密问题”的关键。
  同情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斯密认为我们对别人的感受没有直接的体验,所以我们就不可能有对他人所感受的情形的观念。我们做为“旁观者”,只有通过设身处地的想象“形成关于他的感觉的某些想法”,不同两个人之间的同情或同感总是使双方都感到愉快。一方面,当使 “旁观者”设想处于当事者的处境下感到与当事着受到同样的影响时,就可以把后者的激情看作是合宜的,那么就可以认为当事者的激情能够得到道德上的赞同,反之就不会得到赞同。另一方面,当我们把自己想象成旁观者,就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应得到赞同、报答或者责备、惩罚。但由于旁观者是普通的个人想象的产物,所以旁观者的判断也不是绝对客观的,往往会忽略某些事实,误解他人的动机或者处于对自我利益的偏爱而曲解事实等等。“对他们来说,要用任何一个公正的旁观者所会用的那种眼光来看待自己的行为又是多么困难。” 这种人类天性中致命的弱点,造成了人类生活一部分的混乱。“然而,造物主并没有全然放任如此严重的这个弱点不管……形成了一般的道德准则。它们最终建立在我们在各个场合凭借是非之心和对事物的优点和合宜性所具有的自然感觉而赞同什么或反对什么的经验之上。” 这种“一般规则”仍然是建立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上,自然不是客观的判断标准,然而斯密认为,将它作为日常处理现实的市民生活的基准已经足够。“对一般行为准则的尊重,被恰当地称作责任感。这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并且是唯一的一条大部分人能用来指导他们行为的原则。” 因此,借着同情心我们就不但能对他人行为的是非、善恶进行道德评价以及报答或惩罚,也能评价自己的行为是否得当。并且在“一般准则”——正义法则——的基础上形成了社会的法律,“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
  
  三.人性与美德的关系
  如前所述,在斯密看来,当某件事的当事人与旁观者之间产生了同感,形成了行为和情感的合宜性,就可以被认为是道德的。也就是说,美德产生于行为的合宜性中,并非只存在于利他行为中。这样,利己行为就有了产生美德的可能性,甚至是比利他更重要的美德。斯密认为,利己心不仅是人性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动因,而且是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延续的最重要的因素。“身体的保养和健康状况似乎是造物主首先劝每一个人关心的对象。” “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种需要互相帮助的状况之中……虽然这种必要的帮助不是产生于慷慨和无私的动机,虽然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中缺乏相互之间的爱和感情,虽然这一社会并不带来较多的幸福和愉快,……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但是社会仍然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 正因为利己心有如此的重要性,并且是造物主为了使人类幸福而赐予人的天性,斯密进而将合宜的利己心上升为一种被称为“谨慎的美德”。“个人的身体状况、财富、地位和名誉,被认为是他此生舒适和幸福所依赖的主要对象,对它们的关心,被看成是通常称为谨慎的那种美德的合宜职责。” 谨慎的人拥有自己行业的真才实学,懂得勤勉的工作和节约,谦虚而且厌恶欺骗。他也不谋求某些危害公众利益的团体的支持。在“一只看不见手的引导下”,他们的自利行为促进了社会的福利。于是,斯密就给经济活动带上了美德的光环,盈利活动就取得了道德上的合理性,尽管这种美德只受到某种“轻微的尊敬”。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自利虽然并非一定导致美德。斯密认为,只有“在中等和低等的阶层中,取得美德的道路和取得财富的道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及其相近的。” 他们只要依靠真正的能力、谨慎的、正直和有节制的行为,就会获得成功,而只能这样成功。他们没有特权,“因而至少对更为重要的公正法则表示某种尊重”。对他们来说,“诚实是最好的策略”。相比,谨慎的美德“在较高阶层中的情况往往并非如此”,他们往往和无知、专横、浪费以及爱慕虚荣联系在一起。在《国富论》中斯密也批判了这一不生产阶级对社会的危害,“在许多国家中,公众的收入,全部或几乎全部都是用来维持不生产者。朝廷上的王公大臣、教会中的牧师神父,就是这一类人。又如海陆军……这些人,因为他们一无生产,不得不仰给于别人劳动的产物。如果他们人数增加到不应有的数额,他们可能在某一年消费掉这么多的上述产物,以致反无足够余量来维持能在次年有所再生产的生产性劳动者……他们可能消费了人民全收入的这样大的部分,使得这么多人民不得不侵蚀他们的资本,侵蚀维持生产性劳动的基金,以致不论个人多么节俭多么慎重,都不能补偿这样大的浪费。” 这些享有封建特权的上流阶层不仅妨碍资本积累延缓社会发展,而且迎合一种“放荡的道德体系”, “他们很容易把某种程度的放荡,看作属于他们财产上的一种利益;把放荡而不受谴责或非难,看作属于他们地位上的一种特权。”自利只有在中下等阶层的经济活动中才可能成为一种谨慎的美德,那么自由、平等的商业社会无非就是斯密所认为的最符合自然,最能促进人类幸福的社会了。
  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主要阐述了三种美德:正义、仁慈以及谨慎。在第六卷的结论中,斯密说明了三者的关系,“对自己幸福的关心,要求我们具有谨慎的美德;对别人幸福的关心,要求我们具有正义和仁慈的美德……那三种美德中的第一种最初是我们的利己心向我们提出来的要求,另两种美德是我们仁慈的感情向我们提出来的要求。” 利己心不仅使人类成员“互相帮助”,也极有可能“不合宜”的侵害他人的利益,这时“一般准则”就成为必要。对“一般准则”的遵循就形成了所谓的“正义的美德”。斯密十分强调正义美德的重要性,相对于另外一种仁慈美德,“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 没有对正义准则的尊重,人类社会就会崩溃。他把正义比作支撑大厦的支柱,而把行善比做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也就是说,只有在遵守“正义的美德”的前提下,人们才可能在自利心的引导下组成互利互惠的社会,人们谋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才可能成为“谨慎的美德”。然而正义的美德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必须有外力强迫人们遵守,违背的人将遭受惩罚。正因为如此,斯密给正义赋予了神圣性,“它们所规定的准则就应该认为是神的指令和戒律。” 对于仁慈的美德,斯密着墨不多。虽然仁慈是一种崇高的美德,但缺少了仁慈之心的社会,仍然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仁慈或许是神的行为的唯一准则”,而不是人的行为准则。对人来说,过分仁慈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过分强调仁慈甚至是伪善的,“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些假装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 这样,这些美德就在人的自利心和同情心共同作用下产生出来,构成了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市民社会的基础。
  
  四.“看不见的手”
  做为一个“以德报怨的好基督徒”(休谟语)和苏格兰启蒙思想的代表人物,《道德情操论》充分体现了斯密同那个时代大多数哲人一样的自然神论倾向。对他们来说自然就是神,与其在《圣经》中获得神的启示,不如在大自然和人类社会——这一上帝的伟大作品中寻找和谐,探寻上帝的智慧。亚当·斯密的宗教哲学有三点核心内容,这三点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道德情操论》的基本内核:第一点,在宇宙观上,他是和谐论者、目的论者,他相信造物主及其所控制的宇宙、社会一切都必然的服务于造物主完美的终极目的,在根本上是和谐的;第二点,在人性论上,他相信人是由造物主支配的,个人意志的自由就在某种程度上是上帝意志的自由,因此个人在本质上是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在本质上和谐的;第三点,在认识论上,他是不可知论者,认为任何个人对造物主的深远意图是无法全面理解的,对支配自己行动的那些根本性力量是难以自觉的。因此,人虽依自利的本能而行动,但这些自利行为终归是服务于造物主确定的目标。
  智慧和仁慈的造物主在创造人和其他有理性的生物时,本意是为了人类的幸福。他赋予人类自利自爱之心和同情心正是为了更好的达到他的目的。人类为了更好的促进自己的幸福形成了社会,而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经济的繁荣,乃是靠人类在本能的驱使下靠着造物主这只“看不见的手”,而非人类自身理性的产物。人类幸福的目的乃是造物主所设,我们不过是按本能行事,促进其计划的实现,正如钟表的目的并非出自钟表自己,而是是钟表匠所设。人的理性和智慧,在斯密看来,只不过是“激情的奴隶”,只能本能的驱使下首先关照自己的利益,然后按照亲疏远近关照他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但“这却是一个更适于他那绵薄之力、也更适合于他那狭小的理解力的范围。”在第二卷第五章最后一篇的脚注斯密阐述了这一观点:
  因此,虽然人类天然地被赋予一种追求社会幸福和保护社会的欲望,但是造物主并没有委托人类的理性去发现运用一定的惩罚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合适的手段;而是赋予了人类一种直觉和本能,赞同运用一定的惩罚是达到上述目的的最合适方法。……造物主不仅这样始终如一地使得人们对于她所确定的目的具有一种欲望,而且为了人们自己的缘故,同样使他们具有对某种手段的欲望——只有依靠这种手段才能达到上述目的,而这同人们产生它的倾向是无关的。因而,自卫、种的繁衍就成为造物主在构造一切动物的过程中似乎已经确定的重要目的。人类被赋予一种对那两个目的的欲望和一种对同二者相反的东西的厌恶;被赋予一种对生活的热爱和一种对死亡的害怕;被赋予一种对种的延续和永存的欲望和一种对种的灭绝的想法的厌恶。但是,虽然造物主这样地赋予我们一种对这些目的的非常强烈的欲望,并没有把发现达到这些目的的合适手段寄托于我们理性中缓慢而不确定的决断。造物主通过原始和直接的本能引导我们去发现达到这些目的的绝大部分手段、饥饿、口渴、两性结合的激情、喜欢快乐、害怕痛苦,都促使我们为了自己去运用这些手段,丝毫不考虑这些手段是否会导致那些有益的目的,即伟大的造物主想通过这些手段达到的目的。
  另一方面,判别是非、善恶之心,“公正的旁观者”也被造物主安置在每个人心里,成为造物主在人间的代理。这样,斯密就把道德从旧的宗教信仰中独立出来,拒绝了教会充当上帝在人间的中介,道德的实现勿须教会权威的强制。同样,“哪一种政府机构能像智慧和美德的普及那样有助于促进人类的幸福呢?所有的政府只是某种对缺少智慧和美德的不完美的补救。” 而政府要员,容易自以为聪明,“他似乎认为他能够像用手摆布一副棋盘中的各个棋子那样非常容易地摆布若大一个社会中的各个成员;他并没有考虑到:棋盘上的棋子除了手摆布时的作用之外,不存在别的行动原则;但是,在人类社会这个大棋盘上每个棋子都有它自己的行动原则” 。他们对自己理性和智慧的自以为是,反而使“人类社会必然时刻处在高度的混乱之中”。对宇宙这个大系统的管理,对人类的普遍关怀,只是神的职责。做为一国之君主,“只有三个应尽的义务——这三个义务虽很重要,但都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教会对个人信仰的干涉,政府对个人的“合乎自己行动规则”的经济活动的干涉,都是人为的“看得见的手”,扰乱了造物主的伟大的“看不见的手”引导下形成的自然秩序。只有充分尊重人们的信仰自由和经济自由,才能实现人类幸福的伟大目的。
  
  五.结论
  至此可以知道,人类靠着本能——利己心和同情心,在上帝的“看不见的手”引导之下,就可以实现人类美德和社会的福利和稳定。经济活动即不是中世纪教会所认为的那样是恶的,也不象重商主义者所谓的那样应该处于国家政治利益之下。相反,美德只有在 “中下等阶层”的追求财富的道路上才得到实现,伦理存在于经济的内部,社会整体福利只有在个人自由的经济活动中才能实现。《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研究的并非是两个世界,并非是人类社会的两个方面,而是同一个人类社会。在《道德情操论》中,宗教自由、经济自由、商业美德、有限政府以及平等的观念都得到充分阐述,《国富论》所倡导的“自然的自由制度”就呼之欲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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