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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见的手的背后

 yh18 2018-09-18

看不见的手的背后

亚当斯密和《国富论》

一、关于建立市场交易制度基础的必要性

斯密一生涉及经济问题的论著主要有三部:最著名的便是《国富论》,此外还有《道德情操论》和《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讲演录》。其中,前两部著作是经过作者生前几次修订和再版的成熟作品,《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讲演录》则是在其死后由别人根据听其讲课的笔记编辑整理而成,具有草稿甚至纲要的性质。另外,后人编辑出版的《亚当·斯密通信集》,也包含了斯密的若干思想片段。以往人们习惯于只把《国富论》视为经济学著作,而将《道德情操论》和《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讲演录》分别视为伦理学和法学著作。这种划分虽然从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学科分类上的道理,但就思想内容而言却并不严谨和准确。根据现代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无论道德还是法律,它们作为非正规的和正规的行为约束,本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基础。斯密在这些方面的论述,显然是其关于市场经济完整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简单地进行学科割裂将有损于他的思想理论体系的完整性。

实际上,按照笔者的观点,斯密在这些著述中是从不同角度来研究市场经济的。概括地说,《道德情操论》和《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讲演录》主要集中于市场经济的制度分析,《国富论》则重点论述在给定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的前提条件下,价格机制的运行过程及其结果。就其思想形成的时间而言,《国富论》远在前两部著作之后,这种学术思想历程也在一定程度上昭示我们,斯密基本上是按照先考察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再进行价格机制的运行分析,这样一种逻辑思路来逐次展开其理论研究的。因此,不能因为《国富论》大量论述价格机制运行而较少涉及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就认为斯密缺乏市场经济的制度分析。更不能据此断言,所谓市场经济简单来说就是价格机制调节,而这正是当代许多新古典学者、特别是那些极端崇拜那只“看不见的手”的所谓“极端市场化学者”(themarketfundamentalists)所惯常持有的错误立场。

那么,斯密都进行了哪些有关市场经济的制度问题的分析呢?

斯密关于市场经济制度分析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论证了确立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众所周知,斯密在《国富论》中曾经以大量热情洋溢的笔调,论述了私人通过市场交易活动可以实现互通有无,促进分工和生产力提高,进而增进社会总福利1。显然,这种乐观的判断是以市场交易能够公平、有序的进行为前提的。但是,怎样才能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序进行呢?这就需要确立规则与制度基础。按照斯密的观点,如果缺乏这种制度基础,那么基于自利动机的私人活动不仅不能增进社会总福利,反而可能正相反,将会导致经济混乱乃至整个社会的崩溃。

斯密具体从人的自利本性出发,来论证确立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的必要性。他指出,自利或自爱乃是人类的天性之一。“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每个人更加深切地关心同自己直接有关的、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事情。”2就天性而言,这种自利或自爱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当人们进入市场交易活动进而相互发生关系时,面对既定时空条件下的资源稀缺约束,这种自利的倾向便潜藏了相互之间的利害冲突可能性。因为每个人的利益是不同的,当人们对“自己一点纤小利益的损失”看得比跟其“没有任何特殊关系的另一人的重大利益”更为“巨大而重要”时,就会激起更大的对于自己利益的想望,或对于别人利益的嫌恶。“只要站在这个立场上观察,别人的利害就永远不能跟我们自己的利害相提并论,从而就决不能阻止我们做任何事情去推进自己的利益,而不管会严重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与制度来约束每个人的行为,使其对于自我利益的关注与对于他人利益的顾及能够保持一种“平衡”4,那么就会出现每个人只专注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他人利益,甚至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来增加自己利益,进而形成“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这样一种“无秩序和混乱的社会状况”。

斯密还结合经济史以及他当时的生活经验,概要描述了这种相互伤害的种种表现。大致地说,人们可能受到的伤害有三个方面。第一是人身伤害,即身体受到伤残、杀害或者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这也是最严重的损害7。第二是名誉损害,由于一个人的名誉与其生意密切相关,故名誉损害也将导致利益损害。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名誉损害,都属于对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的侵害。第三方面是财产损害,即通过对一个人拥有的各种财产权利(斯密称之为与天赋的自然权利相对应的“取得的权利”)的侵害,造成其物质利益的损失。相比前两种损害而言,财产损害是更易于发生的、更直接的利益损害。在现实中,财产损害可能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8。最公开的形式是强夺,即凭借暴力夺取别人的占有物。较隐蔽的形式是偷窃,即暗中将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这些都属于非经济的、或超经济的手段。而以经济的手段实施财产损害则更多发生于市场交易或各类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具体表现有:欺诈或欺骗,比如为了骗保而故意使货船倾覆;伪造文书,例如伪造金融票据从银行套取现金;散布虚假信息,例如为了在股票市场投机获利而制造谣言;以及违约或毁约,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一旦履行将会使自己利益受损的先前达成的交易合同;等等。

可以想见,这些损人利己的行为若得不到有效遏制,任其自由泛滥,它们就会从一个人传染到另一个人,从一个群体传染到另一个群体,最终将演变成为普遍性的相互损害,亦即霍布斯所预言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的可怕局面。到那时,不消说市场交易无法公正、有序地进行,整个人类社会恐怕也将“土崩瓦解”了2。因此,为了避免这种可悲的局面发生,客观上必然要求为人们的社会行为确立规则,为市场交易确立制度基础。斯密虽然并没有在字面上明确说到这种必然性,但是他通过数次谈到“造物主”在人们心中塑造正义观念正是为了竖立起支撑人类社会大厦的“主要支柱”,实际上已经阐发了制度重要以及制度建设必要性的思想。

制度本是对于人际关系矛盾的治理方式,因而也是人们无法摆脱的社会存在方式。在鲁滨逊荒岛式的个人世界是不需要制度的。制度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确立行为规则,使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处于平衡、稳定和确定性状态。就市场交易而言,制度的作用简单来说就在于,要遏制损人利己的行为,保证各个人的自利行为走向“互利”的结果。以斯密著作中的屠户、酿酒师、面包师为例4,制度必须保证屠户、酿酒师、面包师的财产权与经营权等等不受侵犯,同时也必须保证猪肉和牛羊肉、葡萄酒以及面包的消费者购买和享用货真价实的物品的权利。只有在这样的制度规则条件下,经营者们和消费者们出于自利考虑而参加的交易才能达到互利的结果。所以,要想使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增加社会总福利,必须有制度基础作为保障。斯密显然是明白这一道理的,他在论述自利交易必然带来互利的后果时之所以没有特别强调这一基础,那是因为在他看来这乃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有些制度学者,比如康芒斯,据此断言斯密忽略了制度基础对于市场交易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实际上是有失偏颇的。

应当说,人类社会的矛盾总是与矛盾的解决办法如影相随的。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人们就生活在各种制度约束之中了,这也正是人类社会从古至今并未有出现崩溃,反而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当然,历史进程的某种必然性实际上是与人类意识的能动作用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的形成与演变,毕竟是人类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建构与调整的结果。人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制度规则的不完备性,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条件下都曾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制度规则缺失、滞后乃至失效等情况,因而虽然人类普遍相互损害的可怕局面并没有出现过,但是局部的、个别性的损害与互损行为则是屡见不鲜的。因此,为了保持经济交易健康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进,不仅需要建立市场的制度基础,而且还需要不断地通过调整来完善这一制度基础。这一点,对于我们这些现今生活在各种制度规则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体制转轨国家中的人来说,尤其能够深切地体会到。由此可见,加强与完善制度建设不仅具有客观必要性,而且也具有错综复杂性,它乃是人类社会在发展、演进过程中需要时时应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道德伦理——非正规制度基础的建设

加强道德伦理建设,是构筑市场交易的制度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道格拉斯·诺思等当代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制度规则总体上包括以法律和条令形式表现的约束机制和以伦理道德表现的行为规范两个方面。前者一般被称为正规制度,后者被称为非正规制度1。因此,谈论道德问题就不单纯具有传统的伦理学意义了,它还具有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涵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不能将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与其整个经济思想割裂开来,而应该将其视为他的经济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斯密在这里有关道德的本质与内涵、道德的社会功能、道德形成与建设等问题的论述,可以说是他关于市场经济制度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思想遗产。

我们知道,道德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对于其行为的对与错、善与恶进行评价的心理意识或观念,道德规范则是这种评价依以进行的准则或标准。因此,道德规范本质上属于一种人际关系调节机制。它虽然内化于个人心里,却体现在人际关系上面。斯密正是从这一视角来阐述道德的真谛的。他指出,一个人讲道德,就是要使自己对事情的感觉同别人的感觉保持一致性或“合宜性”,同时还要与社会公认的关于优点与缺点(即事物的是非曲直)的感觉具有一致性。这意味着,道德规范属于社会范畴,即人们公认的价值标准或行为准则。美德在现实中可以表现在许多方面,诸如同情别人、温柔有礼、和蔼可亲、公正谦让、宽厚仁慈、崇高庄重、自我控制,等等。这些美德又可以进一步归纳和划分为三个层次,这就是谨慎、正义和仁慈。按照斯密的解释,谨慎的美德指的是仅就个人谋求自己的幸福而不牵涉他人福利时,或者说在“自己的职责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事时,所应该采取的态度,比如勤劳与俭朴、真诚与守礼等。谨慎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个人生命和财产等等的安全。正义和仁慈的美德则主要涉及与别人幸福相关联时的行为准则,其中正义确立了在与别人利益发生关联时行为的低标准,即不伤害别人,而仁慈则代表了行为的高标准,即主动行善以增加别人的福利。因此,遵守正义又被斯密称为“消极的”美德,而乐善好施则属于积极的、“尽善尽美的人性”7。显然,不同层次的道德规范对于人们行为的调节方式和调节重点是不同的,较低层次的规范要求人们“内敛”,较高层次的规范则激励人们“外施”。当然,完整的道德体系要求人们同时具备这三个方面的美德,只有“按照完美的谨慎、严格的正义和合宜的仁慈这些准则去行事的人”,才能称得上“具有完善道德的人”。

从上面关于道德与道德规范的本质及其内涵的分析可知,道德本是调节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一种内在机制。道德的基本社会功能就在于,通过启迪具有认知能力的人类认识到对于同伴的同情与尊重的重要性,并按照人们所达成共识的有关是非、善恶的行为准则行事,从而将每个人的自利行为约束在为别人所允许或不损害别人利益的合理范围内。这样,方可以避免人们之间的相互损害的可怕局面的发生,保证每个人的自我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秩序与繁荣同时实现。诚如斯密所说,道德意识将会使每个人认识到,“自己的利益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他的幸福或者生命的维持,都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秩序和繁荣能否保持。因此,种种原因使他对任何有损于社会的事情都怀有一种憎恨之情,并且愿意用一切方法去阻止这个如此令人痛恨和可怕的事情发生”。

但是,人们究竟是怎样形成这种道德观念从而按照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呢?换句话说,面对具有自利动机的芸芸众生,一个社会的道德建设究竟是怎样完成的呢?不科学地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任何有关道德的美好理想都仍然只能是一种空想。斯密自然不能回避这一理论挑战,他用了大量的篇幅来阐述每个人的道德观念是怎样形成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斯密实际上提出了一些不尽相同的有关道德形成与建构的理论解说。

首先,他基于其“二重人性”的假说,提出了本性产生道德的思想。上面曾反复提到,斯密认为人是自利或自私的。实际上,斯密关于人的本性具有一种二重性的观点,他认为人的天性除了自利以外,还具有关心和同情他人的一面。他在《道德情操论》一书开宗明义地写道:“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正是这种天生具有的怜悯或同情的本性,使人们能够遵守道德。表面看来,这种关于人性的二重观点是自相矛盾的:一个自利的人怎么可能去关心别人的命运与幸福呢?不少学者也正是据此认为在《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之间存在着重大矛盾,斯密的道德思想与其经济思想是不可调和的。而早在19世纪就有人提出并且至今仍不同程度流传的所谓“斯密问题”,就是这种质疑的集中体现。

但是,如果深入地解析斯密的论述,就会发现,他关于人性的二重观点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在他那里,人的自利动机是本能的、基本的特性,关注与同情别人则是后天在社会中形成的、从属的特性。详言之,按照他的逻辑思路,与动物不同,人的思维能力使人可以将心比心,并通过推想来体会发生在别人身上的快乐与痛苦。这样,人们在社会关系中通过反复的交往,或者用当代经济学的术语,通过包含学习认知与行为调整的重复博弈和演化博弈的过程,会逐渐认识到:如果损害别人给其带来痛苦,将会招致报复行为,从而使自己随后遭受同样的痛苦,即所谓“以牙还牙”,或“恶有恶报”。不仅如此,损害别人还会使自己获得坏名声,而坏名声将会受到人们的嫌恶并激起愤恨,从而减低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幸福指数。因此,为了与己有利,必须与人方便,顾及别人的感受。这样,明智的自利之人便不会一意孤行,而要将自己的言行置于别人情感与评价的“镜子”映照之下。进一步地说,是要置于“公正的旁观者”的目光审视之下。按照斯密形象且有些夸张的比喻,在人的内心世界存在着两个人和两种想法:一个是本能的人及其自利的想法,另一个是社会的人及其公正的旁观者的想法。后者又有多种称谓,诸如“内心法官”、“伟大的法官或仲裁人”、有良知的“内心的伟大居民”,以及“神的智慧”等等。正是这个“内心法官”对自利的人形成内在约束,使其遵守道德规范。

如果我们透过斯密过于夸张的笔调而把握其精神实质,那么斯密在这里实际上想说的是,道德观念本是具有认知能力的人在社会互动或重复博弈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们遵守道德或者是出于把它作为一种自利的手段(因为“诚实是最好的策略”),它可以防止不道德行为引致的报复性伤害,也可以避免不道德的名声使其谋利活动面临麻烦和障碍;或者是直接把它作为一种生活目的(因为名誉像健康、财产和地位一样,也是决定幸福指数的重要因素之一;生活在因不道德而招致的被嫌恶的氛围中,将会陷入极度的痛苦)。不论哪一种情况都表明,自利的人是能够形成关注和同情他人感受的道德观念的。故而,社会便“可以在人们相互之间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并且,虽然在这一社会中,没有人负任何义务,或者一定要对别人表示感谢,但是社会仍可以......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1。不仅如此,斯密实际上还坚持认为,即使出于自利的动机而恪守道德,也堪称人类的美德,而不能将其贬之为“虚荣”。为此,他还对孟德维尔思想体系中的“性恶论”进行了严厉批判2。这样,斯密便将人的自利动机与道德观念协调和统一起来了。这种协调和统一,表面上是基于关于人性的二重观点,似乎显得牵强或矛盾,实际上却深刻反映了人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的心智发展历程。可以说,这种道德建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预见了当代经济学关于演化、合作博弈的重要原理。

上述道德建构思想具有相当浓厚的“乐观主义”色彩,它强调了道德形成的自发性与演进性。在斯密看来,正像在经济交换的领域私人交易会稳定地增进社会福利并不是哪一个人刻意安排的结果一样,在道德规范与制度领域每个自利人的互动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关系也不是人类理性自觉设计的产物。这鲜明地反映出斯密关于经济与社会的运行本质上属于一种自然秩序的基本思想理念。这一思想实际上构成了其自由放任主张的重要理论基础,并且对于后来的经济制度演化分析、特别是哈耶克等人的市场经济秩序分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过于强调道德形成过程的自发性难免也有陷入过度理想化之嫌。众所周知,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短视性以及意志薄弱性,使人成为会犯错误的动物,从而至少对于其中的一部分人群而言,其道德观念与责任感的形成是不能奢望自发地实现的。斯密显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故而他在阐述上面较为乐观的道德形成理论的同时,又提出了针对人类的弱点进行有意识的、主动的道德建设的必要性问题。他指出,人是软弱和不完美的生灵,他可能出现意志薄弱和缺乏自控能力,使其本能的自利动机脱离“公正的旁观者”这个“内心法官”的监督。因此,要想真正竖立起内心大法官的权威,还需要社会积极地进行道德培养与建设。根据斯密散见在不同地方的论述,一个社会加强道德建设至少应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着手。首先是加强教育。教育可以说是培养国民道德、提高一国社会文明资本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斯密指出,教育能使人克服虚荣、学习知识和培养道德,因此,“有教育有知识的人,比无知识而愚笨的人,更知礼节,更守秩序”。“几乎任何人通过训练、教育和示范,都会对一般准则留下如此深刻的印象,以至能在几乎一切场合表现得比较得体,并且在整个一生中避免受到任何重大的责备。”道德教育并不仅仅限于书本与课堂,“锻炼和实践始终是必需的。......艰苦、危险、伤害、灾祸是能教会我们实践这种美德的最好老师”。当然,斯密所倡导的这种道德教育,是旨在促使各个自利人的行为相互协调,而决不是鼓吹简单的禁欲主义,他对于早期道德哲学中所包含的“良心学及禁欲道德”是并不赞赏的。

其次是宗教。如果剔除其内部宗派纷争等等负面因素,宗教的普及与发展对于国民的道德观念培育也具有重要催化作用。宗教的道德驯化作用主要源于人们对于神的敬畏,用斯密的话说,即是对于“造物主”的敬畏。这种敬畏之心使得人们即使是在对于宗教原理感到某种神秘色彩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恪守各种教义,去积德行善。所以,“宗教加强了天生的责任感,人们通常会非常相信似乎深受宗教思想影响的那些人,诚实正直”。不过,斯密也强调指出,人们之所以笃信并践行宗教教义,本质上还是出自于“自爱”,而不仅仅是因为“被要求”2。追根溯源,这是因为人们普遍“相信众神会报答善良与仁慈,惩罚不忠和不义”,故而,“宗教所引起的恐惧心理可以强迫人们按天然的责任感行事”。这表明,各种宗教学说所惯穿着的善恶因果报应思想,虽然具有某种宿命论的色彩,却可以对社会的道德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最后,良好的道德观念的形成还离不开适宜的社会环境。如前所述,道德规范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机制属于一种社会范畴,因此,只有在适宜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实现良好的道德建构。所谓适宜的社会环境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形成一种“遵守道德高尚、违背道德可耻”的社会氛围。斯密指出,每个人的道德观念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根据对自己和他人品质行为的观察逐渐形成的”。如果一个人的“诚实、公正和仁慈”能够得到“周围那些人的信任、尊重和敬爱”,那么这种最好的“报答”就会促使这种行为发扬光大。另一方面,如果违反道德的言行能够遭到普遍的谴责

(用斯密的话说,即是“以牙还牙式的对待”),使其处于荒漠式的孤独之中,深陷负罪感和恐惧之中,那么,各种败德行为必将逐渐销声匿迹。因此,只有在一个人与人之间保持良性互动的社会氛围中,才能不断提升一国国民的总体道德水平及其文明程度。斯密的这个论述,实际上预先揭示了当代制度经济学关于“声誉机制”可以促使经济人避免机会主义、增进彼此合作的重要思想。

除此以外,适宜的社会环境还有另一个标志,那就是社会上层人物成为遵守道德规范的表率。在任何存在一定程度等级差别的社会中,人们普遍都具有羡慕和钦佩上层人物并向他们“看齐”的心理,因此政府官员、绅士名流等等“社会中的显赫人物”的言行举止便广为普通民众所关注,成为他们效仿的对象。如果上层人物注重名声,洁身自好,表现出卓越智慧和高尚道德,那么不仅他们会在国民之中获得巨大权威,而且还会在社会中产生广泛的道德示范效应。反之,如果“大人物”们不讲道德,那么下层社会的道德状况肯定好不到哪里去。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然而,不幸的是,就欧洲历史上的某些宫廷和官场而言,恰恰普遍存在着这种上层人物道德缺失的情况,那里充斥着“野心和毫无掩饰的贪婪”,“阿谀逢迎”、“虚伪欺诈”和“粗野、可鄙的马屁精”。斯密指出,这实际上是“我们道德情操败坏的一个重要而又最普遍的原因”。重温斯密的这一见解,再联系到我国近年来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可以使我们更深切地感受到:在当前加强政府的廉政建设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对于提升我们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水平将具有多么重要和紧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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